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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8年1月10日中國時報A8版報導載稱新加坡開國總理李光耀104年間逝世後,遺囑於近日發生爭議。李光耀的女兒李瑋玲指出新加坡總檢察署提出一份長逾500頁的文件向律師公會投訴林學芬(李瑋玲的弟媳)。該檢舉文件指出林學芬的丈夫李顯揚是李光耀的次子,林學芬卻參與李光耀遺囑擬定,且「李顯揚在該份遺囑中享有的利益增加」,林學芬參與遺囑擬定涉有「利益衝突」!有專業行為失當之嫌,新加坡總檢察署表示曾多次要求林學芬說明,但均未收到回覆,因此轉交律師公會處理。

  筆者先前曾撰「孔鏘立遺囑!遺囑要怎麼立才有效?」一文(註1),討論《民法》規範下的5種遺囑以及遺囑的法定要式等內容,讀者可一併參照。筆者主要是想透過本則新聞,介紹「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當中第1款及第2款是因為行為能力的欠缺而不具見證遺囑的能力;至於第3款至第5款則主要涉及了本則新聞所討論的「利益衝突」問題!在《民法》第1198條第3款的規範下,假定本則新聞是發生在我國,則因林學芬的丈夫李顯揚是李光耀的次子,因此林學芬便是「繼承人的配偶」,依法便不得參與該遺囑的擬定!而在我國立遺囑是「要式行為」,如果依據《民法》第1198條導致「見證」不具效力,甚至會進而影響法定要件中須有見證人見證的遺囑種類因為欠缺法定要件,而歸於「無效」!因此筆者在此要強調立遺囑時,務必注意此一規定,以免導致遺囑無效的結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現代人選擇透過預立遺囑安排身後的財產歸屬已經愈來愈普遍,不過預立遺囑也常發生因為立遺囑人不熟悉法律而導致遺囑「無效」,喪失了預先安排身後財產、避免後續爭奪財產的美意。因此李律師呼籲也鼓勵民眾多瞭解法律的規定、充實相關的知識,更可以透過諮詢律師的專業來完成遺囑的預立,以避免大費周章卻立了「無效」的遺囑!

新聞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110000586-260102

註:http://cpyrlee.pixnet.net/blog/post/465335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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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與繼承司法實務──兼談台灣人民在大陸繼承實務
作者: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劉芝容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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