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宗教基本法》期待

  鑑於《憲法》第13條定有「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也同時在第23條將「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列為限制宗教基本權之正當公益理由。是以,我國雖容許制定宗教法律,然須符合最大公益及最少限制。回顧行政及立法機關,從民國18年以來,所擬之宗教團體相關法令,不脫高密度管制手段。顯未顧及各宗教團體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對維護宗教人權之觀念薄弱,迫使宗教團體無法按教制發展,發揮宗教教化與公益功能,不符合最大公益與最少限制。

  宗教公共政策,需要政府與全民保持對話,增進了解消彌對立,才能建構出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期待我國建立一個真正落實憲法基本人權,與保護多元文化的規章。敬請政府機關,體察現況、盱衡未來,審酌採納,早日通過《宗教基本法》草案,頒布國內外。當對國家之政經發展,必有助益;兩岸人權之民主議題,必更彰顯;宗教界也更能自治,力量更能整合,為國家人民更力謀切實的安和福祉,進而影響世界和平。

(本文摘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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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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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