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本法》的訴求

  近年來,許多宗教團體公產迫於承繼需要,轉以財團或社團登記,實有不得已之處。今年,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財團法人草案》於立法院,原本內容涵蓋宗教團體,尤其該草案管理嚴苛,涉及限制宗教自由;若以他律管束財團必成世俗性法人,並不適用於自律屬性的宗教團體。幸得各界多方奔走、大聲疾呼終能排除於草案之列,惟政府又再宣示立法院下一會期將行討論《社會團體法》草案,是否也能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不無疑問;故應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專法,以完全解決《憲法》上宗教自由與平等問題,值得國人高度重視。

  宗教是人類心靈的慰藉處所,也是法律與道德的實踐場域。民主法治社會,應在憲法的基礎下,以法律保障合理發展與和諧的環境。而必須立法的理由,一方面非為管理任何單一宗教,或管理宗教之利益;一方面又要融合各類宗教,甚至尊重無宗教信仰者的權益。

  因此,一部《宗教基本法》即是銜接形上與形下而落實在社會運作之中,更是兼備出世與入世而淨化國人心靈之美;所以是規範宗教其對社會、國家所能造就的利益,是由全體國民所共享的利益,而非僅止於宗教信徒。

(本文摘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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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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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