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宗教管理上之異同

  美國與日本皆是以「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兩大原則進行宗教事務的管理,並都在《憲法》中有明文保障。

  宗教機構方面,美國並沒有專門處理宗教事務的機構,而日本在過去有隸屬於政府的宗教機構,1990年成立「神社局」與「宗教局」,前者專司神社神道,後者則管理其他宗教。1940年,神社局廢除,並改制為「神祇院」。二戰後,由於《神道指令》的發布,神祇院予以廢除,神道不再國教化。此後,日本遵循政教分離的原則,因此沒有宗教政府機構,而「神社本廳」普遍被認為神祇院的後身,但神社本廳是民間團體性質的宗教法人機構,並不是政府機構。

  美國和日本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方式,很大程度上都圍繞「宗教團體」展開,雖美國並沒有像日本有宗教專法,但兩者皆肯定了宗教團體的特殊性,因此在宗教團體的管理有相同之處,即賦予宗教團體「法人」的地位與「免稅」的資格。由於宗教團體在公益事業上得以免稅、營利事業需課稅,因此有專門的政府機構針對宗教團體的收支情形予以審查,美國是國稅局,而日本是稅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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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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