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1月18日蘋果日報A10版報導載稱一位知名法律補教名師長期利用補習班上課等機會,誤導民眾以為該名師具有律師資格,使不少民眾委任該名師進行訴訟,直到敗訴後民眾才發現該名師根本不具律師資格,近日該名師甚至於臉書張貼廣告稱其合作經營的某事務所徵求律師等內容,檢察官偵查後依涉嫌詐欺罪及違反《律師法》第48條將該名師提起公訴。


筆者在此要介紹《律師法》針對律師執業的規範:首先,律師必須經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律師證書後,加入律師公會、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才能合法的執行職務(《律師法》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規定參照)!其次,《律師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不具有律師資格,卻辦理訴訟事件營利,是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再者,《律師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不具有律師資格,卻經營事務所、僱用律師執行業務,也是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


回顧本則新聞,該補教名師因為不具律師資格,卻受民眾委任辦理訴訟事務,因而涉犯《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其次,如果該名師臉書宣稱有合作經營律師事務所屬實,也可能涉犯《律師法》第50條第1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過去數十年的執業經歷中,也曾遇過當事人委任訴訟時稱原先委任桃園某律師,該律師卻從未出庭,每次開庭都是一位「號稱」律師助理陪同,最終該訴訟敗訴後,才輾轉向李律師諮詢,經李律師查證後,該「律師」實際上並不具律師資格!因此李律師強調「冒稱律師」執業是違法的犯罪行為!呼籲民眾在委任律師前,可以要求律師出示「律師證」確保該律師具有資格;如今網路發達,民眾也可以運用網路,透過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各地律師公會的網站等等管道查證!避免委任了「假」律師,不但所支付的「律師酬金」血本無歸,還可能迎來敗訴的不利結果,而得不償失!


新聞連結:補教名師扮律師詐財 《蘋果》獨家發現 上fb誆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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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等
書號:1F21-2
定價:35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依序分成「偵查」、「起訴」、「審理」、「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五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作者:李永然、陳銘壎合著
書號:2O01-2
定價:280元

  執業律師在接觸刑事上訴第三審時,都經歷過戰戰兢兢的心情,因為第三審代表其中的法律爭議已在檢察署與法院間千百迴轉,此時要撰寫一份好的「上訴理由書」,得費一番苦思與煎熬。本書先將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中所謂的違背法令,做一概要性的說明,同時摘引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審查原則等供為參考;同時摭拾實際案例數則,將該等案例的部分上訴理由書狀及最高法院的判決全文等予以援引,是最佳撰狀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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