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宗教入法,一直是社會上關切的議題,內政部曾於民國102年開始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並於民國104年6月18日經行政院通過,送交立法院審查。但因法條中「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引起宗教界擔憂《憲法》所保障的「信仰宗教自由」受到侵犯,紛紛表達反對的意見,於是在民國105年6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將該草案退回內政部,後於106年6月,內政部再次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先前的版本並無多少差異,各界仍多反對,因此內政部也決定從善如流,待社會各界有共識後再推動宗教立法。宗教界及法界人士均認為政府宜先訂立《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再續論其他相關宗教法律的制定。

  宗教團體法制化,一直是社會大眾關心討論的議題,目前我國有關宗教的法律僅有民國18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距今已有90年之久,且只以佛教與道教之寺廟為規範對象,與現今時空環境相差甚距,此一條例早已不符合現代宗教的形態與管理方式,因此,如何制定一部各宗教團體既可一體適用又能保障宗教自由的法律,是立法機關與政府單位需要深入研究的課題。

宗教立法,以確保宗教信仰自由為必要

  長期關注宗教自由及人權議題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根據美國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台灣具有宗教信仰的人口約有一千八百萬人,每當天災人禍發生時,總可見到宗教團體救苦濟難、穩定民心的身影,因此「宗教」可說是台灣最可貴的社會安定力量。長久以來,宗教團體立法管理的議題,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順應潮流兩次提出了《宗教團體法》草案,但由於草案的法條中多數條文已侵害宗教團體自治精神及宗教團體經濟自主,明顯侵犯人民的宗教自由而違憲。且政府在擬訂該草案時並未與宗教團體充分溝通,使得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立法多有疑慮,紛紛表達反對。

  在民國107年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時,也曾為了是否適用「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進行爭論,最後在經過朝野協商後,決議將宗教法人排除在外,將另立專法來規範宗教團體組織。於是社會上開始出現了宗教團體是否不想受到法律規範的懷疑聲浪,也造成許多對立的看法,這些指謫對宗教界人士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與宗教團體常有互動的李永然律師就指出:宗教界人士並不反對宗教立法,但為了保障憲法賦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政府可在立法技巧上,比照《原住民族基本會》、《科技基本法》、《教育基本法》、《客家基本法》,以運用「基本法」的方式,先訂立《宗教基本法》,嗣後再訂立《宗教團體法》等相關宗教的法律,較不會出現有違憲之虞的法律狀況產生,更能保障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這也是許多宗教界人士與法界人士的看法。

出版《宗教立法》三書,宗教界與專家學者提建言

  為了讓民眾了解宗教團體與學者專家對於宗教立法的真實想法及了解制定《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數位宗教界人士與學術界、司法實務界、立法委員共同撰文集結成書,由永然文化出版「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法──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及「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三冊書籍,循序漸進的表達出為何宗教界支持優先制定《宗教基本法》,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進而提供《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對政府提出建言。

  「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一書,由宗教界的釋如本法師、釋法藏法師、釋宏安法師、釋普暉法師、釋見引法師及陳清秀教授、李永然律師執筆,內容分為《宗教團體法》篇、《宗教基本法》篇及附錄三大篇,第一篇從內政部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談起,論述宗教界對政府的期待,並評析本版《宗教團體法》。第二篇則著重於探討宗教界為何希望先訂定《宗教基本法》,在有了基本保障後,再論其他相關法令的制定。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法──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一書,由釋法藏法師、釋宏安法師、釋普暉法師、釋見引法師及鄧衍森教授、張永明教授、李建忠法官、林明龍司法事務官、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等宗教界與法界知名人士撰文,內容分為《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之立法》篇、《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立法》篇及附錄等三大篇,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為了讓社會大眾了解宗教界不反對宗教立法的決心,目前宗教界也開始發起立法,希望透過宗教界自己的力量,整合出一部「合憲」且符合宗教團體實際需求的《宗教基本法》,藉此法規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之實現。「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則請到宗教界釋淨耀法師、釋法藏法師、釋宏安法師、釋普暉法師、釋見引法師及立法委員林岱樺、馬文君、學術界陳清秀教授、吳威志教授、周志杰教授及司法實務界李建忠法官、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施展碩士生等執筆,內容分為《宗教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篇、《宗教自由與宗教人權》篇、《宗教基本法未來展望》篇及附錄等四大篇章,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等。

理性溝通,儘早完成制定《宗教基本法》

  如同立法院王金平前院長在「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序中所言:《宗教基本法》草案是一個關係整體宗教界長期永續發展的重要法案;也是政府對於整個宗教政策的理念與態度的定位,代表一個進步祥和國家的宏觀表現。《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本身除應以國際上認同的普世價值為參據與依歸外,亦應以融合國內各界的目標與理念為宗旨。《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在維護信仰自由、宗教自主與國家法令制度的平衡,内容主張應該整體揭示一個國家全民對於宗教政策的原則性及綱領性的認同與宣示。《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對所有的民眾,無關乎政黨、族群、性別,乃至信仰之差異,總體含納一切教徒與非教徒的利益,對國家、社會、民眾的整體利益與生命的成長都應該有正向貢獻力!

  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我國確實需要一部《宗教基本法》,希望經由出版這三本圖書,拋磚引玉,能促進社會各界理性討論《宗教基本法》草案的條文。將我國《憲法》第7條及第13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明文化,藉此具體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不受侵害。當前社會各界對於《宗教基本法》草案內容有不同的意見與看法是好事,讓大家能加以審視與溝通,並融合兩端的思維,化解彼此的誤解,透過理性的討論,儘早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並且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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