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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綜觀國內社會新聞,「酒駕」傷人的事件層出不窮,即使我國《刑法》在民國88年間新增第185條之3針對「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刑罰規定,還是無法遏止這類不幸的事件再次發生;甚至日前還發生外國駐台外交人員因酒後駕車遭到移送偵辦的事件,外交部還為此特別說明駐台使節或代表在「交通違規」上沒有外交豁免權。

  酒後駕車除了會負擔「刑事責任」以外,曾經也有公務人員因為酒駕遭到所屬機關記過調職處分,甚至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降級改敘、休職半年的懲戒事件。除此之外,也發生過員警因為酒後亂性企圖猥褻女性友人,而被以《刑法》「強制猥褻罪」移送偵辦;或是酒後發生口角打死友人,被以「殺人罪」移送偵辦的案例。在國外也曾發生機師在執勤前飲酒無法登機造成航班延誤,或因此遭到吊扣執照3年的處分。

  「酒類」在上古時代曾經做為祭祀之用,後來才演變為平民化的飲品,而在傳統醫學當中也把酒當作藥用。東漢曹操的《短歌行》云「何以解憂,唯有杜康」;唐代李白的《將進酒》也有一句「人生得意須盡歡,莫使金樽空對月」。從這些古典詩詞可以知道,自古以來就有飲酒文化。但因為酒精對於人體生理會產生傷害,特別是中樞神經系統,現代法律才針對酒類進行規範,禁止在酒後從事特定行為,以免酒後失態的行為傷人又害己。

  舉例言之,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都規定飲用酒類達一定標準不得駕車,否則將會受到處罰;《刑法》第89條規定被告因酗酒犯罪,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可以在刑罰執行前施以禁戒;《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及第50條規定兒童及少年、孕婦不得飲酒,同法第90條也規定供應酒類予兒童及少年者最高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另外,倘若是酒後駕車,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保險公司在保險給付後可以代位行使對於被保險人的請求權,因此駕駛人仍需對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以上都是法律針對酒類或酒後行為進行的規範,倘若日常生活中稍不注意而違犯,都可能要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佛法的戒律是以「五戒」為根本,而五戒的第五條「不飲酒」戒為「遮戒」,目的正是為了避免酒後喪失智慧,無法正確思考、理性判斷,在此種情況下傷害自己也傷害他人,釀成無法彌補的憾事。因此,提醒各位讀者若遇到日常小酌,務必要量力而為,且注意不要因為酒後失態而害人又害己,甚至因此背負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節錄):
《刑法》第89條(禁戒處分)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吸毒駕駛之處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0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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