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2月13日蘋果日報A3版報導載稱近來酒駕案件頻傳,日前臺中發生酒駕逆向連撞8車造成2名機車騎士死亡的悲劇,引發社會關注。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年因酒駕遭判刑確定人數有增加趨勢,去年共有超過5萬人次酒駕,且近三分之一是累犯。為回應社會輿論、解決酒駕問題,法務部擬修法將「酒駕致死」視為「故意殺人」,修法提高刑責。立法院也有部分立委提案擬修法針對酒駕肇事造成死傷者,增列死刑、無期徒刑等法定刑。

  筆者在此要說明《刑法》對於「故意」的定義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參見《刑法》第13條);對於「過失」的定義則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參見《刑法》第14條)。而一般泛稱的「酒駕」,在《刑法》上則是指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便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除了飲酒外,同條也規範了服用各種毒品、迷幻藥、藥物等等會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物品。此外同條第2項更針對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下駕車,因而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將加重刑責!

  綜合上述的《刑法》條文,「酒駕致死」和「故意殺人」二行為在違法評價上,可能還是存在差異!因為酒駕者對於「撞死人」的結果並不是「明知且有意」;即便能夠預見,「撞死人」的結果應該也是違背酒駕者本意的結果。如果酒駕者對於「撞死人」的結果「明知且有意」或者發生並不違背酒駕者的本意,將會直接構成《刑法》第271條的「故意殺人罪」,根本不須另行修法!實際上,酒駕者基本上都是心存僥倖,認為自己「不會撞到人」,因此應該是屬於《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反觀筆者前述的《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致人於死的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立法者已經考量酒駕致人於死的情形惡性較重大,因此大幅加重了法定刑!從這個角度而言,筆者並不反對法務部認為酒駕致死的行為人「惡性重大」,目前的刑度仍不足,而研討修法加重酒駕致人於死的法定刑。然而法務部若研擬將「酒駕致死視為故意殺人」,筆者便不甚認同,原因便是此一修法將混淆《刑法》就故意、過失定義上的區分,如筆者曾撰「虐童頻傳,法務部擬加重刑度!虐童原有的刑度不重嗎?」一文(註)所述,加重刑罰不能有效解決相關犯罪持續發生;若因此造成《刑法》故意、過失體系上的混亂,將使得本次修法「不進反退」!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也譴責酒駕的行為,酒後駕車除了會負擔「刑事責任」以外,也曾發生過公務員因酒駕遭記過調職處分的案例。因此呼籲駕駛人「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否則一旦肇事,不但造成他人傷亡;自己也將要負擔刑事責任,害人又害己!李律師也強調酒會影響人的判斷,因此佛家稱為「遮戒」,為了避免酒後發生各種「犯罪」行為,偶而小酌無傷大雅,但一定要適可而止,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貪杯而釀成大禍!而針對此次法務部研擬的修法,李律師認為政府只透過「治亂世用重典」的加重刑罰規定,只是「治標不治本」!要進一步找出酒駕的「原因」,尤其酒駕再犯率特別高,顯然必須找出原因並症下藥才是當務之急!又酒駕的再犯率很高;所以執行刑罰應強化矯正措施,使「再犯率」降低!李律師呼籲相關部會首長應加強宣導、輔導;針對再犯多次的累犯加以禁戒,避免再犯,否則只談加重刑罰,恐怕只是「治標」,仍無法有效遏止酒駕!

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213/38255119/
註:http://cpyrlee.pixnet.net/blog/post/46683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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