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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不公開」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是刑事程序的重要原則之一;司法院也依據該條第5項規定,在2012年間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做為偵審機關的辦案準則。針對該作業辦法,司法院刑事廳在2019年1月8日預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

  依據該草案總說明,「偵查不公開」目的在於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之《憲法》權益;但因為實務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事例屢有所聞,為使偵查不公開原則更加落實,以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公平審判,故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我國警、調機關在偵破重大刑事案件時,往往召開記者會將「績效」公諸於世,不僅在記者會上敘述被告犯罪經過,同時也讓新聞媒體拍攝拘捕的被告及扣案的犯罪證物。此外,偵查機關在犯罪現場進行蒐證、現場模擬時,新聞媒體也經常在現場拍攝。然而,新聞媒體並不會平白無故知悉案件偵查的進度,偵查機關可能基於種種原因將偵查情況透露給新聞媒體知悉,而使我國偵查機關遭詬病「偵查只對被告及辯護人不公開,而對新聞媒體公開」;更有律師同道投書表示「媒體取得案情資料,竟時常比被告或辯護人更快更清楚」,足見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況並非罕見。

  然而,偵查不公開原則,除了確保國家偵查犯罪得以順利進行之外,還具有保障訴訟關係人,特別是被告的名譽及隱私等基本權利的功能,以及確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的「無罪推定」原則得以落實。

  倘若偵查機關將偵查方向或案件內容洩漏給第三人知悉,而在偵查期間遭新聞媒體採訪、報導,甚至有談話性節目開始就案件內容進行捕風捉影或渲染性評論,將使被告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情況下即「未審先判」,將導致被告早已被社會大眾貼上「有罪」的標籤。此種現象不僅侵害人民的名譽及隱私等權利,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的「無罪推定」原則,甚至讓承審法官面對新聞報導及輿論的壓力,而影響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

  特別是在案件偵查過程有瑕疵、證據欠缺證據能力,或偵查機關未審酌有利證據,甚至是被告遭人栽贓、誣告等情況,雖然案件偵查、審判結果可能是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但因為被告已經被貼上「犯罪人」的標籤,遭到未審先判及有罪推定,其名譽所受的損害實在難以回復。

  為導正上述實務界的弊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第5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均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第7條規定偵查不公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內容及所得的心證均不公開,以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及貫徹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引發未審先判的現象。

  此外,草案第8條第1款增訂國家安全、重大災難或社會矚目案件而有適度公開說明的必要時,第7款增訂對於媒體查證或網路社群傳述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偵查而有澄清的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草案第9條第3款規定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的詳細時程及計畫,第7至8款規定被告的犯罪前科資料、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第9款規定被害人或其親屬的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及隱私或名譽等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以保護被告及訴訟關係人的名譽及隱私等權利。

  此次司法院預告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目的在於改革向來偵查機關被質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弊病,並為兼顧犯罪偵查進行及被告權利保障,此項作業辦法的修正,其立意值得肯定。期盼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施行後,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及承辦案件的律師,能夠嚴守「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定,切莫再基於「績效」或其他考量洩漏偵查程序或內容;同時也呼籲新聞媒體尊重「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報導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隱私或案件內容而侵害其名譽,而造成「未審先判」的結果,以確保《刑事訴訟法》所揭櫫的「無罪推定」原則得以落實。

文章連結: 李永然、陳贈吉/偵查不公開落實無罪推定 不再未審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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