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3月9日蘋果日報A16版報導載稱一位受刑人在臺東綠島監獄以棉被纏頸自殺,獄方表示該受刑人有嚴重情緒障礙,雖定期服藥,但用藥後容易產生精神恍惚。日前該受刑人便於外出運動時間向管理人員宣稱精神不佳希望留房繼續休息,管理人員呈報後即讓該受刑人留在房中,再發現時該受刑人已用棉被纏頸自殺身亡。而獄中因有監視器監看,該受刑人以棉被纏頸自殺過程卻均無人發現,獄方管理遭質疑失職。

  筆者先前曾撰「獄中遭霸凌致死,受刑人不該成為法律保護的『化外之民』!」(註)一文,曾說明受刑人是在監獄的戒護之下,因此監獄中的公務員應該要確保受刑人的安全,因而監獄管理上的欠缺導致受刑人死亡時,可能會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而負有「國家賠償責任」!讀者可一併參考。

  此外筆者要說明,《刑法》除了訂有「刑罰」相關規定外,也訂有「保安處分」的專章及相關規定。而保安處分的制度設計,簡言之便是針對犯罪發生的原因「對症下藥」避免行為人在次實施相同的犯罪,例如感化教育、監護、禁戒等都是保安處分的型態。至於「刑罰」雖然主要是處罰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但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條「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也是刑罰執行的重要目的!因此筆者強調,面對犯罪行為人,尤其本則新聞中的受刑人甚至有精神方面的障礙,除了思考筆者前述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取捨外,面對特殊的受刑人,監獄更應該要充分施予照護,以達到《監獄行刑法》第1條揭示的「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立法意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常期關注受刑人的權益及教化,強調受刑人的權益須要被重視;尤其是「教化」的工作!因為監獄的目的是「矯正」、「感化」受刑人,使受刑人能夠回歸社會,因此國家有責任依《監獄行刑法》給予受刑人妥善的「照護」和「教化」!因此李律師對於有受刑人在獄中自殺,感到相當的遺憾,希望監獄應該要重視受刑人的照護,避免類似的憾事再次發生!

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308/38275032/  

註:http://cpyrlee.pixnet.net/blog/post/46635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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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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