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朱萱諭律師

案例:

  曉玲為新新國中的校花,小凱苦追二年深得其芳心,兩人順利交往。然曉鈴仍不時會收到許多愛慕者禮物和告白,為此困擾不已,小凱為了宣示主權,剛好在某拍賣網之工藝禮品收藏品分類上看到武士刀及鋼筆槍,心想只是想嚇唬一下,立馬點選訂購。隔三日於收到貨後,小凱於公園內分別拍攝手持武士刀與鋼筆槍各乙張照片,張貼其個人臉書頁面上並標註曉鈴,發文:「哥有練過,請不要動我女友,如有冒犯,小心某器官不見!」等語,以下按讚留言均為閃瞎(戴墨鏡)、帥爆、大拇指(貼圖)等。試問:小凱於其臉書上張貼上開照片與文字內容,是否觸法?

解析:

  在現今網路科技資訊紛沓之世代下,各式網路平台以及APP(例如臉書、Instagram、YouTube、抖音、直播等等)成為許多現代年輕少男少女們抒發情感之小天地,也因此「網紅」崛起,無所不在。然常常在勇於表達己見之際,即不假思索隨意將內心各種不滿情緒形諸於外,無非為了能在網路世界裡獲得慰藉與認同,而在抒發後,該行為是否有誤觸法令?簡要就上開案例解說如下。

  首先,依照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同法條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其中「鋼筆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具有殺傷力槍砲類別」內,體積較小,不易發現之槍械類型;而「武士刀」則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管制刀械,在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下(鑄劍師申請許可使用等),是不得販賣、持有!本案例中,小凱於網路上所購買「武士刀」及「鋼筆槍」,雖然在拍賣網站上分類歸屬於工藝禮品收藏品,往往有時外型過於逼真,恐遭誤認「具有殺傷力」之物,而遭警方懷疑而循線逮捕,因而面臨必須證明主觀上「並無認知到此為具有殺傷力之物」,始可無罪脫身,不可不查!

  另本件除了上開有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外,也恐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其中該條第1款之「器械」,舉凡各種槍枝、刀械等等均屬之,涵蓋範圍大過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例示槍砲、彈藥、刀械之規定。本案例中,倘若該「武士刀」與「鋼筆槍」經認定足以傷人性命,即具殺傷力之器械,且小凱在公園拍攝同時,持「武士刀」揮灑試試手感或持「鋼筆槍」試槍等行為,恐遭認定有威脅及危害到社會秩序之安全上疑慮,因而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刑事責任!

  在此,提醒各年輕少男少女們,在網路小天地裡,雖然每個人都有其言論自由,但不要因一時氣憤、衝動無法控制,在無意且無心之下,張貼有關管制槍械,甚至管制藥品等危險物品之照片,因而遭檢警偵辦,得不償失!

本文摘自「青少年法律事件簿」, 欲索取《青少年法律事件簿》法律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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