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永然律師、關治維律師

案例:

  小美是公認的校花,也是全校男同學都想追求的對象,更因為甜美的外貌,在網路上也得到相當多的討論。小美的同班同學小靜平時有拍攝抖音短片的習慣,一心嚮往成為網紅、受到多數人的注意。小靜非常忌妒小美人緣好、常被男同學追求及網路上的知名度。為了超越小美、成為校園以及網路上的話題人物,小靜決定拍攝多支爆炸性十足的「抖音」短片。小靜一連數天趁著放學時間,在人來人往的人行道上拍攝「全裸」抖音短片,更轉貼到自己的臉書和IG上。小靜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解析:

  為了成為明星、藝人,因而做了違法或者逾矩行為的新聞時有所聞。近年更因為網路的普及,任何人都可以透過網路上傳各種相片、影片而一夕爆紅成為「網紅」。使得許多青年學子為了成為網紅,拍攝各種危險,甚至「裸露」、情色的影片。以前面的案例而言,小靜就是屬於拍攝了「裸露」、情色的影片。

  《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常在社會新聞中聽聞的「公然猥褻罪」。

  依照司法實務歷來的解釋,「公然」是指多數不特定可以共見共聞;至於「猥褻」行為,則大致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足以使人興奮或滿足性慾,並會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的色情行為。立法者認為公然的做這種色情行為,有礙於社會風化,因而立法加以處罰。

  案例中,小靜全身赤裸的在人來人往的大街上拍攝抖音影片,這樣的行為足以使人興奮或者滿足他人性慾,又因為地點是在人來人往的路段,經過的多數路人都可以看到小靜的行為,更因為透過網路上傳影片讓更多的人能夠看到小靜的行為,因此小靜的行為符合前面討論的「公然」以及「猥褻行為」,將會構成《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

  在此要特別提醒青年朋友們,要注重自己的「身體權」和「隱私權」,千萬不要為了一時想紅,拍攝「裸露」影片出賣自己的身體權和隱私權!拍攝裸露影片的行為不但會有「刑事」責任;更可能因為影片上傳網路持續流傳,縱使後悔也很難將已經流出的影片完全下架!因此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想紅而拍攝裸露影片,否則造成自己身體權和隱私權無法挽回的損害,將後悔莫及!

本文摘自「青少年法律事件簿」, 欲索取《青少年法律事件簿》法律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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