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在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不慎追撞前方乙所駕駛的超跑,致超跑車失控打滑撞向中央分隔島,造成車頭全毀、乙受傷送醫,經初步估算,乙的超跑修繕費用需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醫藥費用20萬元,請問乙依法可否向甲求償?如甲有投保「超額責任保險」,則其情形有何不同?

解析:

一、甲應否對乙負損害賠償之責,須視甲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致不法侵害乙的身體及車輛: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本件甲在駕駛自用小客車在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採取必要安全距離與措施,且當時也沒有無法注意的情形,導致撞擊前方乙所駕駛的超跑,造成乙受有傷害且超跑車頭全毀,倘經判定甲的過失與乙所受傷害及超跑車頭全毀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甲就乙受傷及車損的結果,自應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易言之,乙可以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向甲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件甲如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超額責任保險」,則甲可轉嫁賠償風險:

  (一)「超額責任保險」屬於附加險的一種,無法單獨購買,需搭配「第三人責任險」才能購買,而「超額責任保險」可理賠車上乘客、對方駕駛、對方乘客、對方車體,涵蓋範圍很大,且額度從幾百萬到數千萬元都有;主要目的就是彌補事故發生時,理賠對方體傷及財損的保障,以及補足「第三責任險」無法賠償的高額理賠金,所以必須因「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額不足時,才能啟動的防護,屬於第三人責任險的附加險種。又「超額責任險」的保障範圍與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障範圍相同,都是針對第三人的傷害、死亡、財損賠付,最大的差別是在於第三人責任險傷害和財損的保額是各自獨立、不能共用,而「超額責任保險」則不論體傷或財損皆可在額度內共用。

  (二)台灣社會近年來高價進口車及超跑銷售量逐年攀升,超跑、高貴名車到處跑,一旦發生擦撞事故,因進口超跑的零件大多仰賴進口,維修成本都很高,費用少說也要百萬起跳,並非一般民眾可以負擔,也常常發生保險不夠賠的情形。日前社會新聞多有報導國產車撞擊瑪莎拉蒂、法拉利、賓利…等超跑的交通車禍事故發生,不管是「撞人」還是「被撞」,超跑維修費用都可能高達百萬元,車主可留意及思考是否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並再加保「超額責任保險」的必要,增加保障賠償第三人傷害、財損,多一層防護;當第三人責任險的傷害或財損不足以賠償對方時,由「超額責任保險」的保額來賠償對方體傷及財損不足的額度,加強轉嫁風險的額度,避免車禍意外發生而須理賠時,還要自掏腰包。

  (三)本件甲開車造成乙受傷及乙的超車受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就乙傷害醫療費用,最高可給付新台幣20萬元,但是超過的醫療費用及鉅額的修車費用,就只能靠甲是否有另外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超額責任保險」作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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