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近來國內發生多起「家暴」、「虐童」的社會事件,比較矚目的案例諸如夫妻在國道駕車途中,丈夫持刀刺殺妻子,妻子逼不得已跳車求救,所幸妻子並無大礙;丈夫因為兒子幫忙買「肉圓」沒有加辣,就向妻兒辱罵、施暴,導致妻兒都因為受傷送醫,這位丈夫也遭到地檢署起訴;女童跟著父親到洗車場,疑似遭到高壓空氣噴槍傷害致死等不幸的事件。除了家庭中的暴力行為以外,最近也經常聽聞到保母或托嬰中心「虐童」的情況。一時之間,未成年的兒童是否受到父母或保母、托嬰中心的妥善對待,開始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

  「家庭」是我們人生的起點,也是我們生活中的避風港;每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是跟我們關係最密切的人,家庭成員之間應該互相扶持、彼此尊重,才能「家和萬事興」。而家庭成員中的子女,不僅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也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特別是現今「少子化」現象越加嚴重,能夠培育出下一代的人才,彌足珍貴。但是,如果為人父母者放縱自己的負面情緒,進而遷怒在家人、子女身上,甚至動手做出傷害家人、子女的行為,就可能讓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留下無法抹滅的陰影,嚴重者甚至會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劇。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我國已具有國內法的法律拘束效力,另我國為了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福利與權益,制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該法第49條規定了15種對於兒童及少年禁止實施的行為,其中第2款即禁止「身心虐待」。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可處行為人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如果是父母或監護人違反上述規定,還必須接受4小時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而《刑法》第286條也規定,如果對於未滿十六歲的兒童或少年,施以「凌虐」或其他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的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針對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我國也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該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對於家庭暴力行為,得聲請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命相對人履行或禁止特定的行為。如果是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即構成「家庭暴力罪」;依該法第30條之1規定,倘若違反保護令或違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者,法院依法可以將該犯罪行為人裁定「羈押」。

  人非聖賢,不免有喜怒哀樂。為人父母,除了家務事以外,還要面對來自職場工作、人際關係的壓力;而現今全球景氣環境不佳,可能還要面對家庭收入不足的「經濟」壓力。如果沒做好情緒管理,欠缺紓解壓力的管道,就有可能會將情緒發洩在家人或子女身上,甚而做出家暴、虐童的違法行為。因此,我們應當學習如何化解心中的壓力,避免憾事發生。

  佛法告訴世人,「慈悲心」可以化解「瞋恚」,因此學習佛菩薩慈悲的精神,可以慢慢消除我們心中的情緒與脾氣,避免遷怒給家人或子女;否則「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負面的情緒將為我們帶來諸多障礙。而《菜根譚》中也提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道理,父母應該懷著「慈悲心」來教養子女,才可以避免一時的情緒失控,做出家暴、虐童等違法行為,不但破壞家庭、親子關係,還必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憾事。

相關法條(節錄):
《刑法》第268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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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7/12 初版
書號:3B10

  宗教界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要如何管理?《宗教團體法》草案在行政院、立法院幾番進出,卻一直未有定論,癥結在哪?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宗教界首次團結提出建言,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並針對《宗教團體法》及《宗教自由基本法》提出建言。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2
定價:350元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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