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永然律師

一、政府努力推動危老建築物重建,改善居住環境

  由於「居住權」為基本人權,依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予以保障,我國自民國101年12月28日也施行《住宅法》藉以保障人民的「居住權」。

  再者,台灣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不少,總統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該條例乃為因應潛災害在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的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物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而制訂並施行。

  為了使民眾樂於進行重建的申請,該條例除了給予適度的建築容積獎勵、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酌予放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7條)外,還運用「租稅減免」與「政府補助」的手段,增加誘因。筆者願籍本文,針對「租稅減免」及「政府補助」予以介紹,俾使讀者參酌運用。

二、危老建物重建的租稅減免

  首先談到租稅減免的部分,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的所有權人的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轉移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由上述規定,可知租稅減免可分為「地價稅」、「房屋稅」;在期間可分為「重建期間」及「重建後」,現再將之分述如下:

  1、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應自《建築法》規定「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提出申請,應由「起造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2、重建後減徵地價稅、房屋稅:減徵地價稅應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年起算;減徵房屋稅則應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日起算。至於其申請,則由「起造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1)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2)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都市危險及老舊房屋重建條例施行細則》條9條)。

三、危老建物重建的政府補助

  再者,談到危老建物重建的政府補助。依《都市危險及老舊房屋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及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1、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2、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的地區。

  針對政府補助,內政部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訂定《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其規定申請補助需由「新建造築物的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依前開要點第三點規定,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1、重建計畫費用:依擬具「重建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的額度為準,每案以新台幣5萬5千元之為上限;
  2、行政作業費:每案新台幣5千元。

四、結語

  綜上所述,台灣原本最急切的是進行「都市更新」,但因受到「文林苑」抗爭,導致都市更新推動困難,民間建築業者對都市更新擔任「實施者」也望之卻步;現政府加速較為單純的危老建物重建,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重建計畫的申請,施行期限僅至「民國116年5月31日」止,民眾如有建築老舊符合規定,且有意願者,應趕緊整合著手「重建計畫」提出申請,才能享受政府推動危老政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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