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兩岸照顧經濟弱勢住房承租權之探討——從臺灣實施“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談起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2019619日下午1500,師大法學論壇系列講座之“兩岸照顧經濟弱勢住房承租權之探討——從臺灣實施‘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談起”在法學院樓408會議室舉行。

本次講座由華東師範大學顧問教授、臺灣地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主講,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紫江青年學者于浩主持。

講座開始前,法學院黨委書記張惠虹代表學院向李永然教授頒發證書,感謝李教授對法學院的慷慨贈書,並表示贈書會被妥善收藏於法學院圖書館。

接下來于浩老師介紹了李永然教授豐富的學術和工作履歷,並對李老師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和衷心感謝。

講座正式開始,李永然教授首先談到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都在為保障人民的生存權,推動減貧、扶貧及脫貧而努力,而“住房安全”也是“脫貧”中的一項重要工作,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於第4號一般意見,提出“適足住房權”的重要性和主要內容,使得世界各國都開始重視這一問題。

接著李教授以臺灣地區的具體情形談起,再現臺灣地區對保護居住權所做出的法律上的規制。由於臺灣近年來貧富懸殊加劇,群眾為維護居住權,開始有反迫遷運動出現,為了充分保障群眾的利益,臺灣地區頒佈並實施“住宅法”保障居住權,同時也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限制住宅租賃契約,保障承租人,具體措施包括:房屋之承租人的“居住權”由政府訂特別法加以保障、“承租人”及“次承租人”均受保障、規定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應注意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範租賃住宅廣告以保護承租人免因而陷於錯誤、限制“押金”及強制出租人的修繕義務以及賦予承租人特定情形下,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權利。另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也對“租賃住宅包租業”及“轉租契約”提出要求,比如租賃住宅包租業受法律規範、租賃住宅包租業者的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規定“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租賃住宅包租業者不遵守前述規定的法律後果等。這些法律和條例的實施都很好地促進了臺灣地區房屋租賃市場的發展,也是對居住權的有力保障。

最後,李教授認為中國大陸除保障房的政策外,仍須有保障經濟弱勢承租住宅的措施。中國大陸目前相當重視住房政策,為實現“人人有屋住”的理想推動了許多保障房的政策,具體包括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安居型商品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和住房公積金等。但中國大陸大城市的房價甚高,住宅租賃的條件往往不利於承租人,如果依照大陸《合同法》中的“租賃”規定,並不足以保障承租人,由此足見中國大陸有必要制訂“特別法”,管制“住房租賃契約”,這有利於實現社會和諧、促進社會公平。

講座部分結束後,淩維慈副教授和姜峰教授針對李永然教授的講座內容談了自己的一些想法,並就“是什麼因素推動臺灣地區設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過程中有沒有什麼阻礙”和“在租賃協議中給出租人設定很多義務會否影響出租意願”的問題與李教授展開進一步探討。現場同學也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中針對提前解約不承擔責任的第11條第1款怎樣理解”的問題,也得到李教授細緻的回答。

講座最後,法學院副院長岑峨向李永然教授贈送了學院特色文創紀念品,講座在掌聲中圓滿結束。

文章連結:李永然|两岸照顾经济弱势住房承租权之探讨——从台湾实施“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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