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接受ETtoday新聞雲採訪,採訪內容於2019年8月6日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25集罰越重越安全?食安法第49條為什麼有問題?節目中播出。

  商品排列架上琳瑯滿目的食品,不知該選哪一個?民眾看著食品背後的內容物介紹,好猶豫,因為不曉得裡頭這些成分對人體有沒有害,為了把食品風險降至最低,政府在最近幾年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修法,最高法院一百零五年度第十八次刑庭會議更通過決議,只要業者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食安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而當中就「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在食安法中的處罰比例是否合理,這一塊更成為法界目前的討論焦點。

  李永然律師對此表示:「如果是屬於抽象的危險犯,當然就是應當要有這種可能性,可是目前在實務上,有些並不是採這樣的看法。」

  目前食安法在實務上,只要廠商一旦有攙偽或假冒,或是在食品中用了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准許的添加物時,就直接構成犯罪。食安法是否真能實質處罰到不肖廠商,法學界掀起討論。

  李永然律師認為:「它事實上是一個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具有這個可罰性,這種我們才用刑罰的手段。否則的話,一般來講,違反行政管制措施,有些其實是用行政罰就可以來處理的。」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健康權是一項基本人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是必要的存在,如何兼顧國民健康權、人權的維護,考驗著政府執法的專業。

節目連結: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25集「罰越重越安全?食安法第49條為什麼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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