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永然律師

一、人民之土地也受「國土計畫」的規範

  我國於民國105年1月6日由總統公布《國土計畫法》,並由行政院訂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施行。民眾應開始注意「國土計畫」;所謂「國土計畫」乃針對我國管轄的「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

  按「國土計畫」分為「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計畫法》第8條第1項)。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國土計畫法》第11條第1項)。又「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註),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由於「國土計畫」內容包括「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導事項、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以,土地所有人應注意自己之土地的國土公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認識「國土計畫」的分類

  首先應注意國土計畫有「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分,分述如下:

  1、全國國土計畫: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的國土計畫。
  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海域範圍,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的國土計畫。

三、認識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其次應認識「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所謂「國土功能分區」乃指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的重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設的「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7款)。現將國土功能分區之規劃的基本原則分述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此一功能分區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國土計畫法》第6條第3款),共分成三大類,即「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的分類(《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二)海洋資源地區:此一功能分區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國土計畫法》第6條第4款),共分成三大類,即「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的分類」(《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

  (三)農業發展地區:此一功能分區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國土計畫法》第6條第5款),其分成三大類,即「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的分類」(《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

  (四)城鄉發展地區:此一功能分區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的生活環境及有效率的生產環境確保完全的配套公共設施(《國土計畫法》第6條第5款),共分成三大類,即「第一類」、「第二類」及「其他必要的分類」(《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

四、使用土地時,應注意國土計畫對土地所實施的管制

  又土地所有人瞭解「國土計畫」、「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及其分類」,於使用土地時,應注意國土計畫對土地所實施的管制。

  由於《國土計畫法》第2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其編定適當使用地」,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實施管制。地方各該主管機關會編定「適當使用地」,於編定時,應按各級國土計畫,就土地能供使用性質,編定各種用地(《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

  既然如此,土地所有人自然須遵守管制規定而為使用,如果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者,將遭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國土計畫法》第38條第1項)。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國土計畫法》既已實施,其對土地使用帶來不同的管制,土地所有人自應加以認識並遵守,俾符規定;倘因有特殊需求之使用的必要也應循法律途徑依法申請許可,才不會受罰。

  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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