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 陳贈吉律師

【問題】

  甲公司為冷凍設備設計業者,擁有許多冷凍設備技術相關的專利權;乙公司為冷凍設備製造業者,其生產製造某一項新產品時,侵害到甲公司所擁有的一項「發明專利」。試問甲公司就其「專利權」所受的侵害,除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能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主張權利?

【解析】

  一、我國《專利法》第96條第2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本條立法理由略為:專利侵權的民事救濟方式,一者為「損害賠償」類型,依據《民法》規定,主觀上應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另一者是「除去、防止侵害」類型,即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所定之侵害排除或防止請求。第二項明定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因此,專利權人依據上述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以專利侵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二、然而,《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倘若專利侵權行為人因其專利侵權行為而獲有利益,此時專利權人能否依《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專利侵權行為人因專利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特別是在專利侵權行為人欠缺「故意」或「過失」的情形,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並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能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即為專利權人能否獲得救濟的重要問題。

  三、依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意旨:專利權雖屬無體財產權,然於支配關係上近似於《民法》之「物權」,一旦專利權之支配關係受到破壞,隨著專利權之受損害,往往發生不正當財產損益之變動,而產生「專利侵權」與「不當得利」競合之情形。專利權既屬於「財產權」,而《專利法》並無排除《民法》不當得利適用之規定,基於財產法體系而論,專利權人自得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其權利。惟按不當得利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係返還其依權益歸屬內容不應取得之利益,故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四、前述案例中,乙公司因生產製造某一項新產品侵害甲公司所有的一項「發明專利」,倘若乙公司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甲公司的專利權,則甲公司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規定向乙公司請求賠償,並依同法第97條規定計算損害金額;同時甲公司也可以選擇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乙公司返還因侵害甲公司專利權所獲得之利益。但若乙公司侵害甲公司專利權欠缺「故意」或「過失」,甲公司仍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乙公司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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