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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載,內政部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發出新聞稿澄清:目前研訂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仍尚未定案,內政部將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審慎檢討,並訂定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兼顧國土保育與民間宗教信仰;內政部為了輔導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民國102年間已通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故宗教團體對宗教建築的用地不必過分擔憂!

  上述內政部新聞稿所澄清的問題,是源自於民國105年5月1日施行之《國土計畫法》。依據該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即民國105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即民國109年5月1日前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且自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現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依此規定,內政部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而直轄市、縣(市)政府目前正在研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以期能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

  針對《國土計畫法》規定及內政部公告的「全國國土計畫」內容,過去已有宗教界人士表示,未來在《國土計畫法》規範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較現行《區域計畫法》對於土地使用的管制更為嚴格;雖然使用地種類中未來將新增「宗教用地」,但卻同時增加變更或取得「宗教用地」的要件,這不僅不利於宗教團體從事宗教活動,也限制我國宗教多元發展,更有侵害《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疑慮。但如果國土計畫及相關規定內容合理,宗教界才有能力遵循而不會產生額外負擔,宗教界自然會配合政府法令而完成合法化,才能根本上解決長久以來困擾宗教界的問題,讓政府、社會與人民皆蒙其利。

  由此次內政部發布的新聞稿可以看出,內政部已經有關注到宗教界的聲音及呼籲,也瞭解到宗教界對於《國土計畫法》的質疑與需求,才會在新聞稿中特別說明,內政部過去已函請地方政府訂定《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針對原合法或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既存的宗教建築物,或未能補辦寺廟登記證者,訂定申請變更時機、辦理程序、相關回饋機制及不同使用強度等規定;現在也將配合《國土計畫法》訂定「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以輔導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不過,內政部所謂之「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在新聞稿中並沒有說明該機制之具體內容,目前也無法得知該機制在法律上的位階。倘若內政部訂定的「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在申請要件上無法涵蓋大部分之宗教建築,或其法律效果不足以確保宗教建築在《國土計畫法》下得以永續發展,或因法律位階過低致無法發揮足夠的成效,恐無法畢其功於一役,反而讓政府的德政打了折扣。

  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9章第1節「土地使用基本方針」規定,在「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前,若未依主管機關所訂之「專案輔導合法處理方案」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來將無法變更為「宗教用地」完成合法化,因此內政部訂定「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自應考量上述「全國國土計畫」之規定。

  而日前針對「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問題,中央政府透過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方式,地方政府則是在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加入各種「管理計畫」或「處理方案」,使未登記農地違章工廠可以合法化。既然目前內政部尚在研擬《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各地方政府也在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筆者呼籲內政部允宜將「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直接整合納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並促使地方政府將該機制也列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當中,俾寺廟土地或建物得依循《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達到合法化之目的;或者以「立法」或「修法」方式建構「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將該機制提升到「法律」位階,使寺廟土地或建物有機會直接透過法律規定而完成合法化。如此將「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與《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規定相契合,宗教界自然就可以配合政府法令而完成合法化,也才能真正確保未來在《國土計畫法》下宗教建築得以永續發展,使宗教繼續在臺灣發揮淨化人心及安定社會的作用。

文章連結:李永然、陳贈吉/「既有宗教建築輔導合法機制」與《國土計畫法》應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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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9/10初版
書號:3B14
定價:300元

  我國社會宗教事務蓬勃發展的背後,其實還隱藏了許多尚待解決問題,其中「宗教用地」跟「宗教建築」是數十年來困擾宗教界的重要問題之一。長期以來讓宗教團體衍生出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也讓社會大眾對於部分宗教團體存在有「違建」、「占用山坡地」、「占用國有地」等負面印象,這種現象並不利於我國的宗教發展。
  而我國《國土計畫法》已從民國1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內政部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開始實施;而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依據同條規定應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並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影響宗教用地更是深遠。
  本書內容涉及「在於《國土計畫法》之施行與宗教用地之確保」與「從速制定《宗教基本法》,彰顯我國宗教自由的保障」等議題,由淨耀法師、法藏法師、宏安法師、常露法師、見引法師、李永然律師、李建忠庭長、吳威志教授、周志杰教授及陳贈吉律師等宗教界、人權界及法學界人士一起完成本書。

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7/12 初版
書號:3B10

  宗教界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要如何管理?《宗教團體法》草案在行政院、立法院幾番進出,卻一直未有定論,癥結在哪?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宗教界首次團結提出建言,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並針對《宗教團體法》及《宗教自由基本法》提出建言。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2
定價:350元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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