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建築物有利用土地的必要

  我國宗教非常發達,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等,各種宗教琳瑯滿目。宗教往往需要宗教活動、聚會場所,因而需要有「宗教建築物」。

  所謂「宗教建築物」係指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樓、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的建築物(註1)。這些「宗教建築物」有使用土地的必要,其涉及相關法律,筆者願藉本文予以頗析。

二、都市土地與宗教用地

  首先談到那些都市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進行宗教建築?按《都市計劃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得畫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就以高雄市為例,於《都是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劃定下列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漁業區…「宗教專用區」、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目前得為寺廟建築使用的土地,有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500平方公尺)、風景區(註2)、其他使用區(宗教專用區)。又如果都市土地不符前述使用分區,而須作為寺廟建築使用者,應依照都市計劃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註3)。又「特定專用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地之使用(《都市計畫法》第38條)。

三、非都市土地及宗教用地

  其次談到那些非都市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進行宗教建築?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特定專用區)、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不管使用分區,僅論其使用)(註4)。

  又前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乃指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劃」,即作為寺廟宗教建築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辦理須注意是否位於區域計畫規定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非都市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1、第30條之3)(註5)。所以辦理時,應先查詢土地是否位於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內政部有建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單一窗口平台」,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新台幣五千五百元(《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第2條)。

四、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應注意事項

  再者,如前所述欲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定」,供興建宗教建築使用,必須依照《縣(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申請人應注意各縣市的相關規定,例如:桃園市即應按《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劃審查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就整體程序,原則上分為:
  1、宗教興辦事業計畫階段;
  2、宗教開發許可階段;
  3、宗教水土保持計畫階段;
  4、宗教環境影響評估階段;
  5、宗教雜項執照及雜項使用執照階段;
  6、宗教土地變更編定階段;
  7、宗教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如果是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擅自興建寺廟、教堂者,還應申請「專案輔導合法化」,由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會同地政、建管、水保、環保、農林等有關單位會勘審查後,予以備查。政府曾於民國91年5月21日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但該原則業經內政部於106年5月31日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61101977號函停止適用(註6)。

  宗教用地在非都市土地將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會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如果在山坡地進行開發也會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申請時也應一併注意。

五、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宗教用地不論在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利用時,均有相當多的程序要處理,如果涉及變更或宗教專用區編定,都會涉及「回饋金」及相關手續費用,政府就該問題必須予以正視,應當要針對宗教用地整體規劃,使宗教事業得以在台灣繼續正常發展,充實人民之精神糧食!

註1、《縣(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二項。
註2、《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二、宗祠及「宗教建築」。
註3、范國廣著:宗教用地變更編定與實務,頁3,民國107年9月12日,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發行。
註4、范國廣著:宗教用地變更編定與實務,頁1。
註5、郭永元著:寺廟用地取得及土地變更實務,頁24~25,民國107年4月20日,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發行。
註6、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撰:政府應開放第五次「補辦寺廟登記」,俾落實保障「宗教自由」乙文,載釋淨耀等著: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頁95,民國108年10月初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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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常露、釋見引、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9/10初版
書號:3B14
定價:300元

  我國社會宗教事務蓬勃發展的背後,其實還隱藏了許多尚待解決問題,其中「宗教用地」跟「宗教建築」是數十年來困擾宗教界的重要問題之一。長期以來讓宗教團體衍生出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也讓社會大眾對於部分宗教團體存在有「違建」、「占用山坡地」、「占用國有地」等負面印象,這種現象並不利於我國的宗教發展。
  而我國《國土計畫法》已從民國1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內政部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開始實施;而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依據同條規定應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並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影響宗教用地更是深遠。
  本書內容涉及「在於《國土計畫法》之施行與宗教用地之確保」與「從速制定《宗教基本法》,彰顯我國宗教自由的保障」等議題,由淨耀法師、法藏法師、宏安法師、常露法師、見引法師、李永然律師、李建忠庭長、吳威志教授、周志杰教授及陳贈吉律師等宗教界、人權界及法學界人士一起完成本書。

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7/12 初版
書號:3B10

  宗教界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要如何管理?《宗教團體法》草案在行政院、立法院幾番進出,卻一直未有定論,癥結在哪?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宗教界首次團結提出建言,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並針對《宗教團體法》及《宗教自由基本法》提出建言。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2
定價:350元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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