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C_1516.JPG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夫妻爭執,日益增加

  一般人參加婚禮,都會祝福新人「白頭偕老,永浴愛河」,但現在台灣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令人不勝唏噓;其實男女結成夫妻也是一種「緣份」,而緣份有良緣及劣緣之分;既然是緣份,就應珍惜;縱使是惡緣也應該當成是一種「修行」,至少能做到好聚好散,本文舉以下三個案例,做為修行的思考。

二、案例一:殺妻犯了殺人罪

  有一天我看到媒體報導有一位先生,因懷疑太太有外遇,竟亂刀結束了太太的生命,還讓她的屍體支離破碎,筆者內心的震驚實不言可喻。夫妻本是獨立的個體,都有各自的權利保障,所以,光是對自己的配偶說聲:「我要殺了你。」或是作勢將殺害對方,配偶就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的規定,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更何況非但殺害,還加以肢解。這位先生已觸犯《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還有《刑法》第247條的「侵害屍體罪」,兩罪的處罰是很重的;在《民法》上更屬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2條、第194條,這位先生應對子女及岳父母負相當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在情感上,讓子女及岳父母悲悽度日,情何以堪?兩人因愛生恨,還使兩家結怨如斯。

  大家應該都會認為愛情是犧牲奉獻,而非占有。但現實中的男女,真的都會以犧牲奉獻的心來面對愛情嗎?我想到佛陀所說的「十二因緣法」中,男女間的感情,本起自「無明」。而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色,色緣六入,六入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病死,死又入「無明」。這個封閉式的緣起法,使得人們生生不息地循環輪轉於五道。有智慧的人,聽到這個緣起法,立刻會停止「愛」。讓循環中止,就可以出三界了。

  「十二緣起法」的「愛」,是種執著、貪著。也就是對於「受」的一種價值判斷,因為「受」,誤認「受」的存在,而產生貪愛、厭惡、不貪不厭的價值判斷。而不論哪一種價值判斷,都是「執著」。所以,因「貪愛」而希望「有」,就是擁有。但如果不能擁有,就生怨憎。隨著「怨憎」,而產生痛苦,為了解決痛苦,就隨著自己的判斷造業。例如:這段故事中,先生的怨憎殺害太太,造了如斯重業。如此因果循環,不但更加複雜,煩惱更不能斷了。

  其實「緣起性空」,本來就虛妄不實,價值判斷不盡然正確,縱屬正確,也是虛妄不實,因為本就不存在,既然不存在,為何要執著呢?修行的目的,在破妄求真,但真本不可求,本來如是,故離妄即真。案例中的先生本來不須如此,卻因一時定力不夠,不知迷誤,造成千古業種,實在令人嗟歎。

  男女間如能經常想起對方的犧牲奉獻,即能恩愛,感情自然維繫良久。但如果僅是貪著對方的付出,不知回饋,反一再貪愛不足,那就容易情海生波,自尋煩惱了。

三、案例二:離婚之後,散布黑函,未能「好聚好散」

  張大與陳美二人因工作的機會結識、相處,進而結為夫妻,二人婚後生有二子,不料陳美於婚後第八年紅杏出牆,被張大發現。雙方乃協議離婚,張大並取得兒子的監護權。

  惟張大忿恨陳美不守婦道,離婚後仍常向友人述說陳美之不是。此事傳至陳美的耳中,感到很不是滋味,於是也對外散布張大的不是,並向張大所服務的單位投訴黑函;張大乃控告陳美「妨害名譽罪」,陳美同時也控告張大「妨害名譽罪」。

  由於張大與本人相識,便來問我相關的法律問題,我就勸張大「夫妻應好聚好散」,雙方既已離婚,何必再結怨交惡?張大同意由我與陳美見面協談,陳美說:「張大常向兒子說我的壞話,讓我很難做人。」

我進而為雙方約好見面時間,溝通之後,達成和解條件,即:

  一、雙方各自撤回對他方的妨害名譽罪刑事告訴。

  二、今後對外人不再訴說對方的不是,倘別人問起離婚之事,避重就輕,輕描淡寫即可。

  三、雙方今後在兒子面前,儘量肯定對方,不要讓兒子覺得父母很差勁。

  由前述案例,可知男女雙方結為夫妻本是緣分,在今日自由戀愛之下,結婚對象的選擇代表自己的眼光,不論能否「百年好合」,縱使不得已而仳離,也別將對方說得一文不值、一無是處。離婚後子女的養育也甚為重要,經常於子女面前說對方的不是,既妨礙自己對子女的教養,更影響子女的心理。

  《佛說四十二章經》第四章:「佛言:眾生………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由此可見修口德的重要。古人有云:「禍從口出。」對自己的前配偶「口出惡語」,將會「惡還本身」。盼男女既結為夫妻,自應珍惜,如不幸離婚,也應謹守分手之道,保持分手的風度,「好聚好散」。

四、案例三:結婚之後,不能憐香惜玉,造成「家暴」

  某家企業負責人老王,在追求一位知名模特兒多時後,獲得這位名模的青睞,進而結為夫妻。但結婚後,小倆口時常爭執,老王更動手毆打太太,幾次事件後,太太求訴無門,只得運用媒體曝光的方式尋求庇護。一時之間,社會興起一片「豪門家暴」討論熱潮,而理應即時提供援助的警察單位及法院家事法庭,莫名地成為眾矢之的。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這個事件,首先要討論的是「家暴」問題。隨著社會變遷,男女平等及人權主義抬頭,以前忌談別人「家務事」的觀念,已經逐漸轉變,而對隱藏於家內的暴力行為,希望能以強勢的公權力介入及保護家內無助的弱勢族群。家庭暴力防範的觀念,於焉而生。我國在民國87年6月24日制定並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在這部法律中,它規範的對象包括:配偶、前配偶、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姻親、現為或曾為旁系四親等血親姻親以及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又該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民事上的保護方式為由法院核發保護令,它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三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逕發緊急保護令。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禁止施暴、聯絡、騷擾、共同居住、遠離特定距離……等之通常保護令,其有效期限為一年以下。

  另外,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另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亦得逕行拘提之。

  這部法律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實甚完整,警察及法院執行這部法律,其實也沒什麼太大的困難,但民眾對這部法律甚為陌生,而不知如何尋求庇護,民眾透過知法,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

  面對這個事件,有人曾提出一個問題,為何一個會毆打太太的人,還有那麼大的福報?而且打太太後,也沒什麼報應;所謂善惡因果報應,難道是真的嗎?筆者絕對相信因果報應是真的,但因果報應,並非一加一等於二那麼簡單,其實很複雜。在《三昧水懺》中,悟達國師曾於懺文中指出,因果報應有「現報」、「生報」、「後報」三種。而善惡報的發生,皆由業因種子成熟度,而有先後發生的現象。且業因種子的成熟度,就是種子因緣的影響。即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悟達國師前世為西漢景帝大臣袁盎,因陷害大臣晁錯,鑄下千年冤業。袁盎死後,十世為高僧,戒律精嚴,致晁錯之冤業,未曾得報。唐朝時,轉世為知玄比丘,受敕封為悟達國師,賜沈香法座,名利心起,於德有損,晁錯冤業於焉得報。悟達國師之膝長了人面瘡,痛苦難言,幸賴迦諾尊者出面化解,以水洗清冤業。悟達國師心生慚愧,了悟因果業報,才論著《慈悲三昧水懺》法,傳宣後世,以懺悔法門消業。《地藏菩薩本願功德經》中也說:「眾生莫輕小惡,以為無報。死後有報,纖毫受。」俗話中也說,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因此,切莫認為因果無報。時候一到,還是有報。所以,仍應堅守戒律,時時懺悔,方得消業。
最後,筆者還要提正確的待妻之道,應該「憐愛妻子」、「不輕慢妻子」、「讓妻在家中得自在」,這樣才能保「永浴愛河」、「白頭偕老」。

五、隨緣順緣並了業

  由以上三個案例可知夫妻間如果不能妥善隨緣、順緣並了業,則必將造成悲劇收場,而且還結了冤隙;按人生本來就是一個修行的過程,人身難得,把握因緣修行相當重要。人因為因果業識,導致受到天鎖、地鎖限制,致無法圓明自性,此時唯有努力修行,使「二鎖合一心竅開」,這樣才有一好的結果。故期盼有情人結成眷屬後,務必珍惜良綠,如果是個性不合,緣份已盡,還是要好好妥善分手,切勿再做蠢事,造成令人遺憾的後果!

............................................................................................................................................................

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