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現代台灣的離婚率日漸攀升,主要是男女雙方於結婚後,有些不知惜緣或個性不合,導致婚姻破裂。有些女子於婚姻期間生下子女,離婚後擔任子女的監護人,卻再婚或與其他男子同居。

  聯合報民國108年11月12日第A7版刊載一則「滿身傷女嬰命危 同居人聲押」的新聞,即「剛滿一歲的周姓女嬰前晚因顱內出血昏迷,被母親的張姓同居人送往高醫急診,醫師懷疑女嬰長期受虐,通報警方及社會局處理,由於女嬰身軀布滿新舊傷,警方認為張涉有重嫌,昨天以重傷害罪通知張到案說明,深夜移送高雄地檢署,檢方偵訊後聲押禁見。」看了這一則報導,令人心痛不已!其實日前也有同居男子性侵年幼之同居人女兒的亂倫新聞,更讓人不恥。

  按前述案例中的張姓同居人與受虐的周姓女嬰並無「血親」或「姻親」的親屬關係,但既然在同一屋簷下共同生活就是一種「緣份」,而這緣份即應好好珍惜;再加上張姓同居人既與周姓女嬰的生母同居,表示二人間有情感及愛慕之情,張姓男子也應愛屋及烏,疼愛周姓女嬰,卻反而予以虐待至即將命危的嚴重程度。

  另外如果對於同居人在前婚姻關係所生之幼女進行「性侵」也是法律所不能容認!

  按我國《刑法》中有「重傷罪」的規定,即《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果受虐之女嬰因受重傷害之虐待,而致於死時,則成為「加重結果犯」,應依《刑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按我國《刑法》中也有「妨害性自主罪」的規定,《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同居男子性侵同居人於前婚姻關係所生之未滿14歲的幼女時,更有加重處罰的規定,即《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的情形,依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前述不論「重傷害罪」或「妨害性自主罪」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可以依法「告訴」,其他第三人知悉此一犯罪也都可以提出「告發」。

  最後要提醒凡是人都必須要有「人性」,對人也要有「慈悲心」,對於晚輩更應「慈心愛護」,這才符合「對下以慈」的精神。同居男子對無抵抗力的女嬰或幼女進行「重傷害」或「性侵害」,此既為國法所不容且為人神共憤。切盼人們務必珍惜一切身邊的緣份,切勿結惡緣,才不會受到「因果報應」及「國法制裁」!

參考法條
1.《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侵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刑法》第221條:「Ⅰ、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刑法》第278條:「Ⅰ、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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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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