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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20日,高雄地檢署偵辦2019年11月發生在高雄監獄的陳姓收容人因身體不適昏迷送軍醫院後不治,嗣後經法醫相驗屍體,竟發現陳姓收容人生前曾被上銬,遭到暴力毆打,導致大量內出血;陳姓收容人回到牢房內痛苦呻吟,管理員卻毫不理睬,檢察官進而將李姓、邱姓兩位管理員與蔣姓等4名收容人,依《刑法》「凌虐人犯致死罪」提起公訴。

  此案涉及監獄內的暴力,按監獄內的暴力刑態可分為:1.收容人相互間的暴力行為;2.收容人對監獄管教人員的暴力行為;3.監獄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的暴力行為。前述案例則屬於第3種類型,即監獄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的暴力行為,其中竟連同4名收容人也涉嫌共犯。

  收容人在監獄服刑屬於穿著囚服的人民,除了因服刑受到法律必要之限制外,也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隨著人權的高漲,加上監獄處遇制度愈加完備,監所管理人員不得對收容人有暴力行為,因為「維持絕對的權威,非施點顏色給收容人,即不足以維護監獄秩序」的想法,是非常落伍的思想。

  監獄秩序的維持及使犯罪矯治上軌道,需依靠《監獄行刑法》與相關配套法規,以及管教人員執行的技巧。不論人身安全、生活給養、健康照護等,管教人員應拿出愛心與耐心善待收容人,才能使其真正懺悔向善,達到監獄行刑的目的,俾助於其服刑期滿或假釋後出獄,重返社會重生。

  此一案例既已發生,檢察官也已將高雄監獄管理人員提起公訴,法官應審慎審理裁判,毋枉毋縱;監所主管機關也應就此案例,對於監所管理進行改善,使類似案例不再發生。

  又陳姓收容人的家屬對於親人的死亡,此已涉《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可依前述規定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同時也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後,對於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行使求償權,才能使監所管理人員知所警惕,以免未來再發生類似事件。

  我國《監獄行刑法》方於2019年12月間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總統已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修正條文,人民正引領企盼「監獄行刑」能有更進步的思維,希望透過前開案例的殷鑑,使我國收容人權益能獲得應有的保障。

文章連結:李永然/私刑虐死收容人 穿囚服國民仍享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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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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