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6旬蔡姓婦人,於104年間購買DK空氣鞋女用休閒皮鞋,購買一年五個月後,於106年3月16日蘆洲某社區大樓外,雙肩揹物品穿此雙鞋行經濕滑鐵板,且未注視路面因而滑倒,卻遷怒告DK品牌鞋子不具防滑性、設計不良,臺灣臺北地院因受到「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的錯誤鑑定誤導,而判決DK品牌業者須賠償新臺幣48萬4040元。

  DK品牌業者高銘村董事長無法接受,故高博士國際有限公司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劉翊嘉律師就第一審法院不當的判決提起上訴,並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審慎調查相關事證,且DK空氣鞋廠商要求將被上訴人蔡女平時曾穿著行經該鐵製斜坡的其他鞋款,請鞋技中心再為鑑定,測試結果顯示蔡女其他鞋款在鞋跟、前掌的動摩擦係數均比系爭休閒鞋還低,顯見事故發生與系爭休閒鞋的防滑能力,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並無賠償責任。且經事發現場勘驗,發現該鐵製斜坡道於事故發生後隨即加上防滑條,顯示路面安全性堪慮。又該案傳喚鑑定單位鞋技中心後發現,國際並無針對休閒鞋類商品制定強制性防滑係數標準,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於辯論時也特別提出有利的法律理由主張,並認為DK品牌鞋款設計既無欠缺,自無《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的適用,而認為臺灣高等法院應廢棄第一審法院判決,否則製鞋業者將會因第一審的錯誤判決而困擾不已,該案已於109年7月22日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判決DK品牌無須賠償相關費用,本案不得再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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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36554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2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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