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文◎李永然律師、盧孟蔚律師

一、股東會爭議日益增多

  自民國(下同)107年11月1日《公司法》修正施行以來,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可謂一再上演,近期大同公司更因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當場主張市場派有「非法中資」,進而剔除市場派股東高達53.32%股權的表決權〈註1〉,使公司派得以取得全數董事席次保有經營權;惟市場派股東立即以公司派違法剔除市場派股權及表決權等事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經濟部陳情,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旋即於同年7月6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認定大同公司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之行使等違法情事,認為該公司董事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之要件,決議通過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註2〉。嗣後金管會於同年7月9日更以大同公司逕行任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並未發給部分股東選舉票與表決權票,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特別背信罪,主動依法向檢調告發〈註3〉。經濟部商業司並於同年7月9日駁回大同公司提出的改選董事變更登記〈註4〉,市場派更據此以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身分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以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經濟部並於109年8月12日認定「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及第198條第1項規定之表決權及選舉權,屬股東固有權,公司應實質上使其公平行使表決權,否則即有違股東平等原則。有關剔除股東表決權之相關法規,諸如企業併購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解釋及適用權限係在主管機關,並非公司得自行解釋及適用。」、「該公司董事會雖負責股東會開會事宜,惟事實上悉依董事長林郭文艷擅自認定,董事會實質上已無應有之功能,如由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自難以期待董事會能遵法召集股東會。」,因而核准市場派股東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申請〈註5〉,而搶佔各大新聞媒體版面。因此,由大同公司近期案例,可見於公司經營權爭奪中之法律攻防不僅有主場賽,更有延長賽,其中涉及之法令及程序甚多,稍一不慎,不僅未取得經營權反深陷法律風險。

  由於公司經營權爭奪中的法律爭議包括: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選任或解任董事及監察人程序違法、新選任之董事及監察人未能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許可完成變更登記等等,礙於篇幅,本文僅就公司經營權爭奪中常見之四大法律程序及爭議進行剖析。

二、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

  首先剖析股東會委託書的徵求。

  (一)當公司派及市場派為於股東會召開時維持或取得經營權,除以收購公司 股權之方法外,一般皆是依《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註6〉等規定以符合委託書徵求之資格、程序、時間及內容等要求,以徵求委託書之手段來達成股東權多數比例對於議案或被選舉董事之支持,因此委託書之徵求可謂是股東會之前哨戰,更是左右經營權爭奪戰局的關鍵。

  (二)目前關於股東會委託書之主管機關為金管會,金管會為加強對證券巿場的管理則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辦理委託書規則規定事項,如受理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場所人員資料之申報、檢查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及檢查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其關係人取得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等〈註7〉。

三、股東臨時會之召集

  其次,就針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進行剖析。按公司派如阻撓、妨礙或故意不為「股東常會」之召開時,市場派之股東則可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或《公司法》第174條第4項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可透過股東臨時會之召開將公司派之董事解任進而改選市場派之董事,以順利取得經營權,此觀近期的網通大廠友訊即是因市場派台鋼集團以徵求委託書並召開股東臨時會將公司派4名董事、1名獨董全面解任,而改由和市場派結盟的明泰前董座李中旺接手友訊董座〈註8〉。此外LED電子式驅動器廠東林於召開股東會後,亦因新任董事會之兩派成員不合,該兩派成員亦皆擬以召開股東臨時會之方式,準備解任對方董事並進行補選〈註9〉。因此透過召開股東臨時會將原於股東會選任之董事再為解任並進行補選,亦是今年上市櫃公司經營權之爭中所常見的法律攻防手段。

四、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之或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之訴

  再者,運用訴訟解決也是公司在運作發生爭議時,常用的手段。

  公司派或市場派如於召開股東常會或或股東臨時會中以阻撓或妨礙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或排除股東表權決及選舉權,致使該次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有瑕疵時,則遭刻意阻撓、妨礙或排除之股東,則可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30日內,以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或是以其依《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及第198條第1項規定之股東表決權及選舉權遭阻撓、妨礙或排除參與該次股東會議決議,已然違反股東平等原則為由,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之訴,予以救濟。

五、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運用

  除前述的訴訟外,「保全程序」也是常見的手法,即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由於在公司經營權爭奪之場合,無論是提起《公司法》第189條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公司法》第191條之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之訴、確認公司與董事間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之訴或是解任董事之訴,其法律訴訟程序皆曠日費時,對於公司經營權爭議之解決實屬緩不濟急,因此通常於提起上開訴訟之同時亦會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第1項)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第2項)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之規定,向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註10〉,而目前法院處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主要審查要件有三,其一須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其二為必須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等情形之必要、其三則必須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因其目的係為請求法院禁止該非法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行使職權,並於法院宣告該非法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能行使職權後,再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以暫時管理該受經營權爭奪之公司,以免影響公司營運、損害既有股東權益且影響投資大眾對聲請人公司營運信心。由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特有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能迅速且暫時發生如同本案勝訴效力之優勢,亦是公司經營權爭奪中常見的法律手段。

六、結語

  上市櫃公司如果具有豐厚資產,而公司派持股不足及經營績效不佳,本易招致市場派入主爭取經營權,但對於廣大股東及資本市場而言,無論是公司派或是市場派如能落實公司治理、保障股東權益、強化經營績效、重視企業承諾及社會責任,自能獲得大多數股東的支持而永續經營。

註釋:
註1:參見《大同股東會改選 公司派大獲全勝》,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11927/4670199,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4日。
註2:參見《投保中心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2371)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公告訊息
https://www.sfipc.org.tw/mainweb/Article.aspx?L=1&SNO=Kb8u+jg5nT1m2gamJzKETA==,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4日。
註3:參見《金管會對於大同公司股東常會違反公司治理行為之立場、處理措施與制度面之興革》,金管會2020-07-09新聞稿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7090001&dtable=News,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4日。
註4:參見《大同公司申請改選董事變更登記,經濟部不予登記》,經濟部入口網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90519,經濟部2020-07-09新聞稿,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4日。
註5:參見《經濟部於今日(8月12日)核准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請自行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經濟部入口網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90941,經濟部2020-07-09新聞稿,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4日。
註6:參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至8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20條,全國法規資料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56,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4日。
註7:參見《歷年查核股東會委託書發現之問題及後續管理措施》,證券暨期貨月刊第33卷第11期,楊婷婷著,104年11月16日出版。
註8:參見《友訊股東會前 兩派將法律攻防》,自由時報網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76919,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4日。
註9:參見《東林8月22日股東臨時會 爆經營權之爭》,中時新聞網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720002808-260410?chdtv,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4日。
註10:參見《沈冠伶教授談公司經營權紛爭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司法周刊104年10月30日第1771期,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68705-9ab9c-1.html,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4日。

....................................

企業經營者的線上法律課

作者:李永然等著
書號:1W21-1
出版:永然文化

  現代企業經理人在經營企業過程中,無論是「根留台灣」或「前進大陸」,都會面臨各種法律問題,而求助於專業律師。本書乃根據兩岸律師及專業人員辦案經驗彙集而成。分為「台灣篇」:公司法爭議、消費爭議、勞資爭議、智財權爭議、稅務問題等;「大陸篇」:赴大陸投資時應注意的大陸相關法律、規範要點,重點深入中國大陸合同法、投資權益、特許經營、勞資、知識產權、稅務行政、仲裁等議題,共35個問題,讓企業經理人防患於未然。

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從商務契約的構思與起草談起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著
出版日期:2019/11 初版
書號:1J24
定價:350元

  商業交易是企業活動的重要項目,相當複雜且繁瑣。商務契約則是對商業交易的約定規範,更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主要依據,故精確設計的商務契約,能使商業交易順暢進行,避免爭議,進而保障各當事人應有的權益。本書除探討商業契約擬定的要點等總論外,並列舉較為常見且不太複雜的五類商務交易,分為「商務合作交易」、「委託經營」、「商業租賃」、「公司併購」、「建案危機處理交易」。詳述此等交易中,所衍生訂約過程,及商業律師如何解決各項爭議與提供讓雙方接受的議案,並將所擬定的契約,加以分析其法律性質,與法律設計的思考,最後再將所草擬的契約內容,提供參考。

老闆的第一課─認識合夥與公司的經營型態

作者:潘秀菊
書號:2N06-1
出版:永然文化

許多人在學得專業技能或具有工作經驗之後,就想自己創業當老闆,而在目前的工商社會中,最常見的便是「合夥」與「公司」的經營型態,主要在於兩者具有獨資企業所沒有的共同集資、分擔風險之優勢。但,開業當老闆的第一課,何止於專業技能和工作經驗,更重要的是,你是否具備了相關的法律知識。本書以淺顯的案例作導引,將合夥與公司經營的100多道法律問題貫串其中,你需要了解什麼,答案就在書頁裡。

公司法與你

作者:簡維能
書號:2B15
出版:永然文化

  公司法於90年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不僅一人公司成立有望,就公司營業項目,董事會、股東會議的召開,重整制度的改進,廢除刑罰……等規定,都囊括其中,符合快速的經濟變動。本書作者任職法官、律師多年,經辦公司法案件無數,集經驗所得,參酌學說、法院判決、判例及經濟部、法務部之命令,將最新的公司法以案例方式,做模擬與解析,淺顯易懂,是一般人都可輕易入門「公司法」的好書。

公司經營與股東權益
作者:陳峰富
書號:1J16
出版:永然文化

  公司的經營問題非只經理人負責營利而已,股東對權益的捍衛及公司運作中發生意外狀況均會動搖公司根基,本書作者為公司法專家,他將公司的各種問題分為八大章,分別為:負責人與經理人權限、股東出資額繼承問題、股份轉讓與強制執行、決議瑕疵之救濟、董事會違法行為之制止、發行新股與公司債、證券交易與關係企業、公平交易法的規範,共80個重要問題,指導讀者全面透徹了解公司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