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發行之鏡週刊於網站以「負責代理Kinloch Anderson、H2O的方悅服飾爆出做假交易詐貸,有15家銀行受害。」等文字,並引用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H2O」服飾品牌臉書照片進行報導,但該新聞報導的內容有部分明顯與事實不符,且未與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另YAHOO新聞網站對此亦有相關報導,對池袋股份有限公司的商譽及「H2O」品牌形象造成鉅大損害。池袋股份有限公司為此特委託法律顧問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陳宜鴻律師共同代為發表聲明如后,俾資澄清並正視聽:

  一、「H2O」為本所當事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創用之知名服飾品牌,並有商標登記在案,「H2O」系列商品行銷網遍及各地,持續於全省新光三越、遠東百貨、台中中友百貨、廣三SOGO、新竹巨城、環球購物中心、統一夢時代等設置專櫃,近年加入網路行銷,於漢神網購等平台販售。迄今長期持續印製商品目錄,並在相關報章雜誌刊登,於國內歷經長達三十多年廣泛使用,「H2O」品牌之信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並臻著名,倍受廣大消費者肯定。

  二、「H2O」服飾品牌係由池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經營;惟"方悅服飾有限公司"並未代理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H2O」服飾品牌。是以,鏡週刊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以「負責代理Kinloch Anderson、H2O的方悅服飾爆出做假交易詐貸,有15家銀行受害。」等文字,並引用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H2O」服飾品牌臉書照片為報導,該部分內容已明顯與事實不符,且上開報導已導致有部分消費者對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有所誤解,致影響池袋股份有限公司收益。

  三、找新聞媒體本應基於事實,對於報導內容應仔細查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為詳實之報導,而非以不實標題或內容損害他人名譽權或商譽為目的,鏡週刊等新聞媒體就上開新聞報導於刊登前,並未向池袋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查證,則上開不實報導部分實已損害池袋股份有限公司之商譽,恐涉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及《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敬請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為相關新聞報導之媒體立即更正上開網路版新聞報導內容並移除「H2O」服飾品牌臉書照片,否則池袋股份有限公司將循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為免各界受誤導,謹此向各界聲明。


聲明人:池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蔡健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陳宜鴻律師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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