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9年7月5日聯合報A9版刊載「被罵狗 他砍鄰夫妻1死1重傷」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有一位陳姓男子長期與鄰居相處不睦,陳男懷疑鄰居罵他是「狗」,憤而返家持刀刺殺對方,致鄰居夫妻一死一傷。

  此一案例中,行兇殺鄰居夫妻的陳男,只因「受辱」,升起瞋恨之心,因瞋心一發致怒火沖天,古人有云:「一念瞋心起,八萬障門開」;陳男也因而犯下重罪。

  其實陳男如果自己公開受辱,而被公然罵是「狗」,可以循法律途徑,進行「名譽權」的捍衛。按《刑法》309條規定:「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又「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適用「不告不理原則」,被害人陳男提出「刑事告訴」(註1),必須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為之。

  又「名譽權」屬於「人格權」,陳男的「名譽權」被侵害,可以依「侵權行為」對加害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的適當方法(《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如:「登報道歉」等。

  可是受辱的陳男,竟因受辱而起了瞋心,進而持刀去殺害這對鄰居夫妻,致一死一重傷,陳男已構成「殺人罪」。

  按《刑法》第271條規定:「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陳男殺死一位鄰居該部分為「殺人既遂」;至於另一位造成重傷,則屬於「殺人未遂」。

  「殺人罪」不同於前述的「公然侮辱罪」;因殺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適用「不告也要理」原則。

  殺人罪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害,被害人或被害人的遺屬可以主張「侵權行為」,而向加害人陳男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綜上所述,陳男因無法忍一時之怒氣,因瞋恨而喪失理智,持刀殺人,鑄成大錯;在法律上要承擔上述的民刑事法律責任,在因果上也要承擔「因果業報」。

  由於一般人是「被辱不瞋難」(《四十二章經》),所以佛法在俢行強調「忍辱」,透過修忍辱行,而度瞋恨;人一定要於逢有可瞋的環境到來時,要緊緊地抓住這個關口,用最大的忍力,不要令瞋心妄動放縱(註2),才不會鑄成大錯。

註1、告訴是依法享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達希望追訴意思的訴訟行為,參見朱麗炎著: 刑事訴訟法論,頁312,2015年8月修訂五版一刷,三民書局出版。
註2、明暘敬述:佛法概要,頁112,民國95年9月,財圓法人普力宏文教基金會印行。

參考法條:
一、《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三、《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四、《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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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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