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聯合報先於109年10月27日A8版刊一則「『生子無用』翁燒兒遊覽車」的報導,其內容稱:台南一名老翁不滿長子無法分擔照顧臥病老母的責任,凌晨開車扔汽油到長子停放遊覽車縱火燒車;警方將老翁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嫌」移送法辦。

  隨後聯合報又於109年11月11日A14版刊另一則「吵架父亮槍 兒報警抓他」的報導,其內容稱:45歲林姓男子與21歲兒子因用車問題爭吵,他一怒亮槍恐嚇兒子,兒子逃出直接報警說「我爸爸有槍,並堅持提告;警方到場逮捕45歲林男,依「槍砲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移送,檢方聲押獲准。

  這兩則報導,讓我們警惕目前世風日下,按「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望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會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就以第一則報導中而言,父親放火燒了兒子的遊覽車,涉及兩個罪,分別為:

  (一)放火的公共危險罪:放火燒毀「供公眾運輸的車輛」不論是否「現在有人」,都涉及放火的公共危險罪,我國《刑法》第173條、第174條分別都有刑事責任的處罰。

  (二)毀損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刑法》第352條、第353條分別規定構成犯罪,訂有「法定刑」。如果是毀損「之書、建築物、礦坑及船艦」外之「他人之物」,《刑法》第354條也訂有「單純毀損罪或毀損器物罪」,其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構成本罪是針對「他人之物」即指他人所有物而言,至於是否現有人所在並非所問(註1)。

  所以,父親燒毀兒子所購買的遊覽車,即構成前述二罪。

  另一則報導中,父親為了「用車」問題,與兒子鬧翻,竟然「亮槍」恐嚇兒子,由於「槍枝」是管制物品,依法不得非法持有,所以父親也構成兩個罪,分別為:

  (一)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本罪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一人或數人而言;又進行恐嚇,只要以受惡害的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為已足,而不以發生「客觀上的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決議(一))(註2)。

  (二)非法持有槍枝罪:我國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訂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論是「制式或非制式的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各式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如果行為人非法「持有」手槍,即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父親為了用車,與兒子起爭執,亮出手槍恐嚇兒子,即構成《刑法》第305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的犯罪。

  由上述案例,父親之教導兒子要有方法,兒子也應「孝順」父親,如果雙方有意見宜溝通,千萬不能因「瞋恨」致喪失理智,而做出愚蠢的犯行!

註1、李清泉著:刑法一講,頁440,2004年1月初版,自刊本。
註2、曾淑瑜著:刑法分別實例研習—個人法益之保障,頁390,2004年10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參考法條: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從社會事件談修行與處世法律手冊免費贈閱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現代人因工作或生活,總會面臨一些煩惱,如:為錢煩惱、因事業失敗煩惱、因愛情困擾……等不一而足。人面對煩惱時,總希望能消除煩惱,希望自己的一生能夠過得圓滿、富足、平安、幸福、吉祥、健康,要達成此目標,首先是要有智慧的人生。但「智慧的人生」雖是每個人所期盼的,但這不是想要就有,而是必須要透過修行努力,改變自己的習氣,注意自己的身、口、意,結交「善知識」。

  隨著時代變遷,人的煩惱也跟著升級,型態更多、更雜,也越來越難解決。於是社會新聞不斷翻新,各式各樣的犯罪令人瞠目結舌。本手冊以龍山寺季刊的「佛法律」專欄為基礎,由釋明毓法師與李永然律師共同執筆,將新聞事件中所發生的問題,先從法律觀點解析個案中所衍生的法律問題,再跟從佛法的觀點,詮釋佛法上的看法,讓讀者一方面瞭解法律上的規範,一方面也能在佛經上有很清楚的開示,讓讀者可以藉此而能夠深入了解「法律」與「佛法」之間的關係,由「佛學」而瞭解「法律」。進而透過「修行」,消除煩惱。透過「知法」,而不犯法。

  本手冊分為兩大篇,第一篇為〈圓滿生活.工作.修行篇〉,暢談如何過一個有智慧的人生及如何於工作與生活中修行;第二篇為〈佛與法的對談篇〉,即收錄諸多在社會上常見的法律案件,由李永然律師先行法律解析,再由釋明毓法師,從佛法角度看該案件。

  《從社會事件談修行與處世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若索取兩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