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宜鴻律師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一)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公布的《公司法》參考新加坡及香港的立法例,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的規定,自《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立法理由主要是為了使企業有充分自治空間,股權安排更有彈性,但限制股份的轉讓,以維持其閉鎖特性,近年來於企業進行家族傳承時,也會應用閉鎖性公司進行規劃和設計。

  (二)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知閉鎖性公司必須符合三要件:1.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2.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3.非公開發行公司。

二、規劃閉鎖性公司應注意的要點

  (一)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公司法》第356條之1)。

  (二)應於章程載明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公司法》第356條之5第1項及第2項:「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三)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公司法》第356條之1)。

  (四)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修法後已不得以信用出資。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

  (五)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公司法》第356條之9第1項)。

  (六)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公司法》第356條之8第3項)。

三、應用閉鎖性公司於家族傳承的優點

  (一)股東人數少、不可公開發行、股權轉讓有所限制:

  1.《公司法》第356條之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2.因閉鎖性公司應於章程載明對股份轉讓的限制,且不公開發型,有利於家族企業傳承於下一代,可以避免家族股權外流至家族成員以外的人,同時可避免家族成員與外人結盟搶奪經營權,影響經營的穩定。

  3.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人合色彩較強。

  (二)善用表決權拘束契約:

  1.《公司法》第356條之9第1項規定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此即為「表決權拘束契約」。

  2.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以協議或信託之方式,匯聚具有相同理念的「家族股東」,以共同行使表決權方式,達到所需要之表決權數,鞏固經營團隊在公司的主導權,故可善用表決權拘束契約。

  (三)得發行不同屬性的特別股:

  依據《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定,閉鎖性公司可以發行特別股,類型包括無表決權特別股、複數表決權股、對特定事項否決的特別股,例如使企業原本的經營者擁有特定事項否決的特別股,可降低傳承過程中的經營風險,讓公司可保正常穩健的經營。

  (四)股東會召開方式彈性:

  1.《公司法》第356條之8第1項:「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2.《公司法》第356條之8第3項、第4項:「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3.由於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股東間關係緊密,且通常股東實際參與公司運作,為放寬股東會得以較簡便方式行之,應用於家族企業上,也可彈性選擇召開股東會的方式。

  (五)出資類型多元:

  1.《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發起人出資種類包括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但如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2.另《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2項:「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故新股認購人除可以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出資外,還可用對公司的貨幣債權抵充,對於家族成員入股時,更具有彈性。

四、結語

  由於企業陸續面臨第二代接班問題,家族傳承的議題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因家族成員通常彼此信賴關係密切,如運用閉鎖性公司規劃家族傳承,除可確保經營權外,也可以達成企業永續傳承的目的,由於相關規劃仍需視各企業不同的需求,並結合稅務及法律等規定,建議企業於進行家族傳承時,可事先徵詢專業人士意見,並請其協助妥適規劃,以利順利傳承。(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兼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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