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郁欣律師

  財產想要傳承給下一代,應該在生前贈與,還是死後繼承?不動產與其他財產在財產傳承上要注意的稅務問題,有何不同?本文將略述國人在財產傳承給家人時,常遇到的稅務問題,並簡介相關稅制,使讀者在作家族財產傳承時得預先規劃,以免發生未預期的稅務風險。

一、財產贈與子女好,還是讓子女繼承好?

  國人在預備將財產傳承給下一代時,首先要考慮的是究竟要生前贈與還是死後繼承?就這個問題,先要了解我國的「贈與稅」與「遺產稅」核課的計算方式。

  (一)贈與稅:

  1.稅率:贈與淨額在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萬元以下時為百分之十,超過二千五百萬至五千萬元時為百分之十五,超過五千萬元以上時為百分之二十。

  2.免稅額:每人每年贈與他人的財產價額在二百二十萬元以下免稅。

  3.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二)遺產稅:

  1.稅率:遺產淨額在五千萬元以下時為百分之十,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時為百分之十五,超過一億元以上時為百分之二十。

  2.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3.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二、不動產在「繼承」或「贈與」時,另須留意「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地合一稅」

  (一)贈與不動產時,房屋部分要按房屋時價(通常是房屋評定現值)繳納百分之六的「契稅」,土地部分則按土地公告現值就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稅率則自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如約定「土地增值稅」由受贈人負擔時,「土地增值稅」部分可自贈與總額內扣除。

  (二)繼承不動產時,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三)「房地合一稅」對於不動產「贈與」及「繼承」的影響:

  1.首先,「房地合一稅」是依不動產「持有期間」區分不同稅率;也就是以房屋土地「取得日期」計算至「交易日期」的期間。但下列情形的「持有期間」如下計算:

  (1)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為「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加「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2)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為「受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加「遺贈人的持有期間」。
  (3)夫妻贈與所取得的房屋、土地:「贈與人持有期間」加「受贈人的持有期間」。

  2.「房地合一稅」稅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為百分之四十五;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至五年者,為百分之三十五;超過五年者至十年者,為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者,為百分之十五。另外,如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為百分之二十;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為百分之二十;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3.房屋、土地交易損益如何計算:

  (1)出價取得(例如:買賣取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繼承或受贈取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4.由上述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方式可知,倘不動產傳承給下一代時,仍沿用傳統的「繼承」或「贈與」方式,子女在取得不動產後再出售予第三人時,可能負擔高額的房地合一稅,不可不慎。

三、財產在「繼承」或「贈與」時如何認定課稅價值

  (一)不動產: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二)上市、櫃公司股票: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當日之股票收盤價計算。

  (三)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或出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

  (四)其他權利(例如:債權):以權利表彰的價值為準;惟如請求之財產標的為不動產,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估算。

四、「保險」在財產傳承中的稅務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內;且《保險法》第112條也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壽險保單」也常用來規劃作為減少「遺產稅」負擔的工具;惟保險給付免計入遺產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為同一人。

  (二)要保人須指定受益人。

  (三)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之無法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如下:1.躉繳投保;2.高齡投保;3.帶病投保;4.短期投保;5.鉅額投保;6.舉債投保;7.密集投保;8.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

  (四)另要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訂立之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者,死亡給付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換言之,如受益人領取要保人投保的壽險保單的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後的部分要納入個人最低稅負申報所得稅。

五、「信託受益權」如何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又「信託」已成為許多國人安養及死亡財產分配的工具之一,關於「信託受益權」作為「繼承」或「贈與」標的時,其價額認定問題,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受益權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以上是針對國人在財產傳承時,通常可能面臨的稅務問題作初步介紹,建議在規劃財產傳承時,萬萬不能忽視稅務風險,應諮詢相關稅務專家,且應早作準備,以免踩到高額稅負的地雷。(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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