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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在現代生活中,每個人每天均可能有契約發生,而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

  一、《民法》第422條前段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

  二、《民法》第531條規定,為委任事務的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

  三、《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四、《民法》第1050條前段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五、《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第1項前段,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

  在法律規定,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乃極為重要,更何況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

  最近房地產買賣糾紛增多,有些乃緣於買賣契約訂立時未見周延,甚至用語曖昧不明 。因而重視契約書的擬訂,已成為現代人所應具有的觀念。

契約書標題的擬訂

  在契約書的開頭,應有一名稱,如「合建契約」、「委建契約」、「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租賃契約」、「贈與契約」……等等。訂一名稱應使之名實相符,因而決定名稱之前,應先考究該契約所屬的法律關係及其擬約定的內容。如此一來, 所用的名稱較能切合實際。

契約引言的擬訂

  在定下契約的名稱之後,接著就是說明兩造當事人為何事由而訂立該契約書,這就是 契約書的引言。例如:「立契約書王三(以下簡稱:甲方)、李四(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租賃甲方所有的房屋,雙方特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左:」。引言以簡明扼要為原則。

契約書的條款與標題

  契約書的内容應分條款列舉,而且每一條款宜加上標題,藉以醒目,並讓閱讀者一目瞭然。例如:「第九條違約金之約定:」。

契約書用紙兩張以上與騎縫章

  契約書如果約定内容甚多時,其用紙可能有兩張以上,在有兩張以上的契約用紙時,應當妥適地加以疊摺,並在騎縫處簽名或加蓋騎縫章。

契約當事人的簽名、蓋章

  在契約書的末尾,應由契約當事人落款,而且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因依《民法》第3條第1、2項規定:「一、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二、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果當事人是公司時,則應再由公司負責人簽名、蓋章,如果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未結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應再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加註年、月、日

  契約書書立完成之後,為了明白契約書的制定日期,應加註年、月、日。

結語

  訂立契約書涉及法律專門事務,如果能委由法律專家協助,則對於當事人權益更有保障。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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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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