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任何人都必須尊重法律,違法重則犯罪受刑罰,輕則負賠償責任:

我國是一民主法治國家,民主時代強調「人權」,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且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權或其他權利;如有違犯,重者構成「犯罪」,須接受「刑罰」制裁;輕者,於被害人主張「權利」受侵害,進而請求「損害賠償」。
首先提出以下三個案例,俾便說明:

〈案例1〉老師藉各種名義懲罰學生,且用犯罪手段懲罰
有一方姓高中男老師,與其五名男學生簽定「絕對服從契約」,藉各種名義對其學生進行懲罰,要他的學生再方師的面前自慰並拍下過程,這5名學生身心受害,進而追究方姓男師的犯罪行為,該男師遭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因教育關係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為猥褻罪、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罪等罪嫌,而被法院判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註1)。

〈案例2〉副典獄長以民俗療法按摩為由,「指侵」其一位女職員下體
某一監獄前副典獄長,誆稱其一位女職員部屬的「胸部、腹部有硬塊,不治療恐變癌症」,三度趁機觸摸女職員胸部及「手指」侵入「下體」,該女職員事後察覺不對勁進而報警,追究刑責,該位前副典獄長被判刑有期徒刑8年(註2)。

〈案例3〉男友轉傳其女友的私密影片,造成少女精神崩潰
北部有一名國中女生拍「自慰影片」給其男友,而其男友竟將之再學校及補習班進行轉傳,因為此一影片內是拍攝「身體隱私部位」傳給他人,造成該少女精神崩潰,多次出現自殘舉動,少女於是追究其男友的民事賠償責任(註3)。

這三個案例,分別遭到被害人追究「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足見違反法律的惡行,是國法所不容,也是被害人所難忍的。

二、現代人務必止惡行善,約束自己的「身」、「口」、「意」:

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在此所謂的「業」不只是「行為」,還包括其背後的意念(動機),而意念也並不僅止於人們「所做」的,它還涵蓋了「所想」及「所說」的(註4),人應止惡修善,因為如果為「惡行」,將造成自身的不快樂,且恐引來「法律責任」,為「善行」則可以讓自己與他人在平靜及和諧下生活。

各種宗教不論儒、釋、道教或基督教、天主教都勸人要「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要「慈悲喜捨」,要「博愛」;就「回教」(伊斯蘭教)而言也是如此。在〈可蘭經〉中,將「善行」列為重要的善德,善行捐一切美好的行為,強調孝敬父母、憐憫孤兒、救濟貧民、親愛近鄰、寬待僕人、不欺詐、不造謠、不酗酒、不賭博、不嫉妒、踐約、不侵害他人財產、慷慨助人、禁止淫亂…等(註5)。

所有的惡行乃透過人的「身」、「口」、「意」去進行,因而止惡修善就必須從約束人的身、口、意下手。〈四十二章經〉中:「佛言:眾生以十事為善,亦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是惡若止,名十善行」。

三、萬惡「淫」為首,禁淫亂為修行之要事:

其次,在本文前面所提的三個案例,皆與「淫亂、色情」有關;首先第1個案例是性怪僻的老師,教導學生,未循正當方法,竟然要犯錯未滿十八歲的高中學生,在自己面前「自慰」並拍下過程,這種行為除了涉嫌《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外,還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刑法》中有規範不得有強制「猥褻」的行為,所謂的「猥褻」乃指「性交」以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誘起他人性慾,而主觀上為達到滿足自己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註6)。如果老師對於因教育關係而受自己監督的人,利用權勢而為猥褻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8條第2項)。又老師對於高中生要求其拍攝猥褻行為的影片,屬於「少年性剝削」行為,老師以違反高中學生意願的方法,使少年高中生拍攝猥褻行為的影片,依法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兒年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其次第2個案例,前副典獄藉口為其女部屬按摩治療,而「三次」觸摸女職員胸部及以「手指」侵入女部屬「下體」。這種行為已涉及「性交」及「猥褻」的行為;因為《刑法》對於「性交」於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的「刑法修正案」,增訂第10條第5項:「採性交者,謂非其於正當目的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有關「性交」的定義,已不再侷限於男女性器官的接合,而尚包括「肛交」、「口交」,甚至以手指、棍棒、瓶子、梳子…等進入性器官均屬之(註7)。所以,前副典獄因為有三次行為,而被重判有期徒刑8年。

再者第3個案例,是涉及「人格權」中之「隱私權」的保護;所謂人格權是以「人格」為內容的權利,人格權在於維護促進人性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貞操、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信用權、「隱私權」…等。「隱私權」屬於個人對自己私領域的自主權利(註8);由於國中女生的自慰影片,涉及拍攝身體隱私部位,其男友竟將之轉傳,使該國中女生私密生活受到干擾,自屬構成「故意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而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前述三個案例皆與「淫色」有關,《大佛頂首楞嚴經》中,釋迦牟尼佛對阿難尊者開示:「…六道眾生,其心不淫,則不隨其生死相續,…世人修三摩地,先斷心淫…是故阿難,若不斷淫,修禪定者,如蒸沙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祇名熱沙。…」《四十二章經》也有云:「…愛欲莫甚於色,色之為欲,其大無外…」,所以,在佛教中在家居士受「五戒」者,其中也包括「戒淫」;由上述三個案例看來,更覺其有相當的道理。

四、結語:

綜上所述,既然今天台灣已是一民主法治的國家,現代人不論財富如何鉅大,官位如何高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憲法》第7條),每個人都要遵守國家法律。現代人強調「修行」的重要,並常勸人止惡行善,遠者不談,至少應該從尊重「法律」開始,使自己的「身、口、意」不得與法律相違犯,而且應培養尊重他人「權利」的觀念,這樣才不會造成他人不悅或有被冒犯、侵犯的感覺。

註1、何毓庭撰:「逼5學生絕對服從 狠師判12年半」乙文,載民國111年元月11日,聯合報,A11版。
註2、張文川撰:「三度性侵女部屬判8年」乙文,載民國111年1月23日,自由時報,A1版。
註3、林孟潔撰:「私密影片遭男友閨密轉傳 少女自殘」乙文,民國111年元月20日,聯合報,A9版。
註4、艾雅珂瑪著,法園編譯群譯:無來無去,頁123~125,民國110年12月二版四刷,法耘出版社出版。
註5、王中田、遲西琴合撰:「《古蘭經》中的人性善思想論要」乙文,載新世紀宗教研究第五卷第二期,頁36,2006年12月出刊,宗博出版社。
註6、曾淑瑜著:刑法分別實例研習—國家、社會法益之保護,頁283,2009年2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判例:「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
註7、曾淑瑜著:刑法分別問題研析(一),頁75,2000年7月初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8、王澤鑑著:人格權法,頁245,2012年元月出版,王慕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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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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