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一、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有限公司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較重視公司股東間的關係,具有人合性的特質,為了維持股東間的和諧及信賴關係,《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額轉讓,有一定的限制,此與股份有限公司所採取的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並不相同,筆者擬藉本文介紹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的應注意事項。

二、《公司法》如何規範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

  《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同條第2項規定:「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由以上法律規定可知,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只需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但「董事」轉讓出資額,則需要其他股東表決權2/3以上的同意。

關於《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所指的「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不需要以會議決議方式為之,也無須以一定之形式,各該股東可同時行使,亦可先後、分別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此在司法實務上有作成相關解釋:

  1.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14號判例裁判意旨:「…法律行為之同意不必限於行為時為之,若於事前預示,或事後追認者,不得謂為無效。」(註1)。

  2.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意旨:「…併審酌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相關規定之情,應認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之事項,其股東同意權當無須拘泥於以會議或特定形式由全體股東同時行使之,各股東應得先後、分別為同意之意思表示。」(註2)。

  3.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意旨:「再參諸公司法自69年修正後,就有限公司之機關,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因而廢除股東會,已無關於召開股東會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意思機關即為全體股東,凡依公司法之規定,須經股東同意之事項,無須再以會議之方式為之。因此,有限公司股東行使公司法所規定之同意權(例如公司法第106條、第108條第1、3項、第111條第1、3項、第112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等),不須以會議決議方式為之,亦無須以一定之形式為之,或可由全體股東同時行使,縱各股東先後、分別為同意之意思表示,而最終獲致法定數額之股東均為同意之意思表示,亦生效力。」(註3)。

  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100年度抗字第 121號民事裁定意旨:「按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制度,其意思機關為全體股東,且每一股東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有一表決權,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不以會議形式進行決議為必要,而可以任何方式以取得股東之同意。」(註4)。

三、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須注意章程的修正:

  再者,有限公司「股東姓名」、「資本總額各股東出資額」,都是有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此由《公司法》第101條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即可知悉,所以有限公司股東將出資額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人後,因為會造成股東姓名及出資額變動,此時公司應該配合修改公司章程,使章程記載與實際情形相符。而依《公司法》第387條以及《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是公司應檢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影本、公司章程影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否則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妥,負責人可能會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結語

  現行《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既沒有規定股東會制度,自然也就沒有規定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而司法實務上對於有限公司「股東同意」認定較為寬鬆,不拘泥於任何形式,且同意時間也未要求同時,只要確認股東有表達同意,即屬符合同意的要件,縱使是事前預示亦或事後追認,亦無不可。但為了避免爭議,筆者還是建議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的股東可以簽訂「出資額轉讓協議書」,內容載明轉讓價金數額、價金交付方式、稅費負擔、轉讓時間、交付相關證明文件…等相關資訊為宜,俾維護自身權益。

註1: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14號判例裁判意旨參照。

註2: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註3: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註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100年度抗字第 1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2W01.jpg

商務契約訂定與糾紛解決

作者:李永然律師等著
出版日期:2022/01六版
書號:2W01-2
定價:320元

商場如戰場,光是一句口頭承諾早已不足為憑,
以書面契約規範各種不同型態的商業行為,不但有必要,
且可為將來可能的商務糾紛,預作防範和提供解決之道。
本書蒐錄近數十種常見商務契約,
以律師的專業,「案例」、「擬約要點」、「契約範例」三階段撰寫模式,
讓讀者輕鬆掌握簽約要領。
並為解決商務糾紛,本書不但解析多種解決方案,
同時提供多則商務契約相關狀例,
做為解決商務契約所引起的糾紛。

1J24.jpg

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從商務契約的構思與起草談起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著
出版日期:2019/11 初版
書號:1J24
定價:350元

  商業交易是企業活動的重要項目,相當複雜且繁瑣。商務契約則是對商業交易的約定規範,更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主要依據,故精確設計的商務契約,能使商業交易順暢進行,避免爭議,進而保障各當事人應有的權益。本書除探討商業契約擬定的要點等總論外,並列舉較為常見且不太複雜的五類商務交易,分為「商務合作交易」、「委託經營」、「商業租賃」、「公司併購」、「建案危機處理交易」。詳述此等交易中,所衍生訂約過程,及商業律師如何解決各項爭議與提供讓雙方接受的議案,並將所擬定的契約,加以分析其法律性質,與法律設計的思考,最後再將所草擬的契約內容,提供參考。

H152.jpg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有感於契約簽訂的重要性,加上辦案過程中見到諸多當事人因簽約不甚,造成巨大損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特別企劃契約訂定專題,並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陳宜鴻律師主編,並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盧孟蔚律師、黃介南律師、李廷鈞地政士、林貴卿律師、鄭智仁律師、翁呈瑋律師共同執筆,編印成《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內容不僅涵蓋簽訂契約應注意事項、履約擔保機制之運用、違約金之約定……等,並提供多項解決契約糾紛的方法,最重要的,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為了避免自己在簽訂契約書吃虧,上當受騙,簽訂契約時,一定要運用「律師」,而且要找「專業、負責有經驗」的律師。

  欲索取《契約訂定·糾紛解決與運用律師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