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我國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該法是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騷,藉以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註1)。

  這部法律施行截至6月5日,短短五天警政署就全國統計共受理54件,其中包含112次跟騷行為態樣,其中以「通訊騷擾」32次最多,其次是「尾隨接近」22次,而且大部分都是「恐怖情人」赴被害人工作場所或住家騷擾(註2)。

  人生存在「欲界」,而有種種恩愛貪欲,但基於每個人保有其「人格權」,因而與人互動,必須尊重他人「意願」,而不得有「跟蹤騷擾行為」。

  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乃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哨、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視、貶抑或其他相類的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

  瞭解《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的「跟蹤騷擾行為」後,如有遭到他人跟蹤騷擾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一)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提告,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記錄」;

  (二)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請求對「犯罪嫌疑者」核發「書面告誡」,並由警察機關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

  (三)「行為人」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的住居所或跟蹤行為地或結果地的「地方法院」管轄(《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第1項)。

  (四)聲請人「保護令」的書面應載明「法定事項」,如果其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則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則應先定「期間」先命補正(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8條)。

  由以上說明,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已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註3);反之,如有被害而遭他人跟踨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註1、人格權是以「人格」為內容的權利,該權利體現人的自主性及個別性,且在於維護促進人性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參見王澤鑑著: 人格權法,頁49,2012元月出版,王慕華發行。

註2、黃宣翰、李奕昕撰:「跟騷法上路, 5天 54件」乙文,載111年6月7日聯合報,A14版。

註3、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 32項)。

參考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7條

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之意旨應包括聲請核發之具體措施。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前項聲請書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所及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聲請書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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