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案例:

  A於大學畢業後,本於對故鄉土地的熱愛,決心返家務農,並就近照顧雙親。某日,正值農閒時期,A於外出用餐時,竟遭B駕駛自用小客車撞傷,導致A右大腿骨折,醫師判定A必須休養三個月,方能回復原有的工作能力。於是,A向法院起訴請求B應賠償這三個月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B則抗辯A以務農為生,且A休養期間正逢農閒時期,故A並沒有任何工作損失。試問,A請求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依法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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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地政士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89日中國時報A13版柯伶穎記者所撰「獎勵容積到手 後續維護沒法管」的報導,臺北市政府為了讓綠建築可以普及,祭出容積獎勵的誘因,雖然建商需要提撥綠建築維管基金,但未規定基金實際使用項目、也沒有維管機關,相當於建商拿完綠建築獎勵容積,後續就沒有責任,綠建築日後恐「不綠」了。

  大部分建商為了取得容積獎勵,都會積極取得綠建築認證。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規定,申請綠建築或智慧建築的單位或建商,必須在完成後提撥押在地方縣市政府的保證金5%,移到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公共基金」中,作將來綠建築設備維護保養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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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10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身分,受邀為一間建設公司的員工演講,演講的主題為「不動產爭議與仲裁」,以專業的法律知識,讓在場人士了解不動產爭議與仲裁的相關法律規範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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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地政士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87日自由時報A1版王定傳記者所撰「一塊神主牌 引爆鶯歌老街2億土地爭奪戰」、B1版王定傳記者所撰「住戶控 律師組集團吞2億地」等的報導,日治時代過世的黃姓苦力(工人),在新北市鶯歌老街留有440坪精華土地,日前有85歲老翁黃曦奕自稱是苦力的養孫,拿日治神主牌等向新北地院提「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勝訴後將土地以一億多賣掉;建商接手後要土地上的陳姓等住戶拆屋還地,陳家人反制,指控黃翁偽造神主牌,以詐術辦理繼承登記;新北地院認為神主牌、過繼承嗣(指過繼約定書)及賣地流程有問題,判黃翁繼承權不存在,土地回復登記在黃姓苦力名下,等同宣告這塊精華地所有權還不知歸誰?

  土地上住戶陳家人稱,苦力生前一直都是苦力的侄子照顧,苦力死後,其侄子因非直系親屬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卻是土地實際所有權人,並於1957年售給陳家長輩,但政府至今仍將土地登記在苦力名下,程序有瑕疵,他們有購買證明,且已占有近60年。並指控黃翁的律師為首的集團覬覦土地,以偽造繼承文件及相關證物、訴訟詐欺辦理繼承登記賣出,獲取暴利。而賣出的土地價款,黃翁只拿新台幣550萬元,剩餘款項幾乎都流向黃翁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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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制度、落實法律,才是遏止爭議的良方

                            文◎江永昌立法委員

  從2014年以來,TRF風暴已經席捲台灣數千家的中小企業,引爆許多用心經營的公司陷入生存危機,掉入了「獲利有限、風險無限」的陷阱,讓多年來的努力成果毀於一旦。由民間推估總虧損可能就超過了二千億元,恐嚴重影響台灣的經濟發展,造成中小企業很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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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長期關心人權議題,2017年8月7日上午以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了「宗教團體法草案中部說明會」,並以【如何妥善定訂合憲的宗教團體法】為題進行演講,本次精華演講的視頻內容已經上線,歡迎關心此一議題的社會各界人士觀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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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地政士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87日自由時報A8版盧冠誠記者所撰「以房養老挑戰傳統 20月僅1751件」的報導,在傳統觀念難扭轉下,201511月,由合作金庫銀行率先推出的「以房養老」抵押貸款,目前已有九家銀行共同參與,但截至民國106年六月底,合計總承作件數才1,751件。

  依行政院國發會最新人口推估,到2025年時,台灣65歲以上人口所佔比率將達20.1%,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為了解決越來越多老人在經濟安全上的需求,內政部從2013年起推動「不動產逆向抵押制度」,俗稱「以房養老」。簡言之,「以房養老」就是由「有屋族」把房子抵押給銀行,由銀行分數年期、每月提供生活費;貸款期滿或未來身故時,可選擇清償貸款或由銀行將房子拍賣,餘額可領回或分配給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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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應慎重處理

                                                                                  文◎劉承武檢察官

  在國際上關於TRF的投資與操作,原則上交易雙方均為金融機構,或者是其他配有專業交易員的法人,雙方均有評估匯率之專業能力,並能承擔TRF商品之高風險性。故客戶能自行進行衡量評估未來匯率走勢、銀行磋商TRF各項交易條件,使雙方立於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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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某乙向某甲保證其所有之中古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非泡水車及事故車,雙方遂約定某甲交付買賣價金後,某乙即將系爭車輛交付某甲。翌日某甲將系爭車輛送至原廠更換零件時,經該廠技師告知系爭車輛儀表板以下有疑似泡水痕跡,某甲將此情通知某乙,某乙卻否認系爭車輛曾泡水,表示「泡水痕跡」是系爭車輛爬山時所捲進之泥土,拒絕某甲提出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之請求,試問某乙拒絕某甲之請求依法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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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完善法令規範,健全監理機制

                                                                                  文◎賴浩敏前司法院長

  隨著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加上資訊科技的高度應用,與結合產業跨界創新思潮,無論在各個生活層面都出現了快速的演變,金融市場亦然。近十餘年來,從傳統的金融市場不斷連結、衍生,開發出許多新的金融商品,某些商品結構複雜,原以發現價格或具避險功能提供專業投資人選項的商品,因同時具有極佳的獲利性,而吸引一般投資人競相購買。雖說此類商品的問世是市場進步的必然結果,有其脈絡可循,然而其預期性的高報酬來自於高槓桿操作,伴隨而來的是高波動、高風險,損失往往也是非常驚人,尤其可能不僅止於血本無歸而已,這後果毋寧會讓人難以承受,「衍生性金融商品」就是最典型的產品。2008年由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發售之次級房貸連動債所引發的金融風暴,造成全球金融秩序大亂、社會動盪,影響所及,無數的投資人失業破產、家庭破碎,整體經濟景氣至今尚未全部恢復,相信大家都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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