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3月21日工商時報A16版王姿琳記者所撰「房屋折舊、免稅門檻調高 今年房屋稅 有望少繳點」的報導,房屋稅可望少繳!財政部已訂定《簡化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參考原則》,民國106年3月初發函地方政府,調高房屋折舊率,適用新標準構造單價的房屋可因此受惠;同時,財政部授權地方政府提高免徵門檻,調幅約新台幣1,000~8,000元不等,民國106年5月報稅時就可適用。根據公式,折舊率=(100—殘值率)/年數,也就是說,若調升折舊率,殘值率就會隨之下降。以鋼筋混凝土造房屋為例,修正前多數地方政府訂定之折舊率為1%,耐用年數60年,殘值率為40%。修正後折舊率提高為1.17%,耐用年數仍為60年,殘值率就大幅下降至29.8%,降幅約25%。

  財政部解釋,修正後,鋼筋混凝土造房屋興建60年後,房屋殘值率自4成降至3成,計算出來的房屋評定現值也同步降低,民眾要繳的稅就會變少,折舊年數越多,減稅的效果也就越明顯。不過,新版折舊率僅適用已被調高標準構造單價的新屋,多數老屋因未調整過,仍適用原1%的折舊率。此外,地方政府雖陸續調高標準構造單價與路段率,但自住房屋免稅標準額新台幣10萬元卻多年來皆未調整,所以也授權地方政府,可視房屋現值重新評定後的變動情形,調整自住房屋稅的免徵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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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立遺囑最好指定遺囑執行人

  台灣已進入二十一世紀,國人於生前立遺囑的觀念逐漸建立,遺囑有了「遺囑執行人」後,一旦「立遺囑人」死亡,即可由遺囑執行人為「被繼承人」實現生前遺願。因而筆者近年來常推廣民眾預立遺囑,並建議立遺囑人於遺囑中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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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忠美扶輪社例會,會中邀請到建國工程(股)公司建設事業總經理孫百佐(社友Joe)做職業分享,主講「台灣房地產的週期與挑戰」,另外也為新社友Rosa進行入社授證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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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預立遺囑乃為減少繼承人間的紛爭:

  企業家透過一輩子的努力,累積了不少財產,而企業家逝世時,身後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即為「遺產」;遺產即面臨繼承人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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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有28件都更案領有「拆除執照」,但尚有5案仍未報「拆除計畫」!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3月15日自由時報A13版鍾泓良記者所撰「28件都更案領拆照 5案未報拆除計畫」的報導,台北市長安西路一處都更案張姓不同意戶堅守家園,實施者欣偉傑建設卻趁張姓住戶出席協調會時偷拆屋,導致房屋倒塌,欣偉傑公司雖取得拆除執照,但未報備拆除計畫,台北市都發局事後僅以「建築法」違反公共安全為由,裁罰建商新台幣九萬元;根據台北市建管處統計,北市尚有四都更案,一樣有拆照、未報備計畫。對此,台北市都更處坦言,建商拆除有產權人的房屋,沒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開罰,但後續仍會有責任面臨不同意戶可能提出刑事、民事毀損、公共危險罪、殺人未遂等告訴,呼籲建商仍應向市府申請協調;都更處解釋,該條例精神是促進都市更兂,因此,最嚴重罰則為「撤銷更新核准」,也是針對實施者執行都更的「怠惰」情形,不適用類似長安西路都更案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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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第四審將成司法災難?

  近日報載〈大法官可推翻判決 槍下留人〉、〈第四審?大法官將可推翻定讞判決〉等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決議將設「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非常上訴等程序外再增添新的救濟管道,讓大法官會議形同「第四審」。司改國是會議藉由增加救濟制度,確保司法裁判品質並強化人民的權利保障,其目的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我國的訴訟制度中,原已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針對確定判決提起救濟,司改國是會議捨棄既有的非常救濟規定,卻將大法官改造為「第四審」,無異於治絲益棼,並無助於我國司法制度的健全發展。

  依據我國《憲法》第78、79條以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等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即使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確定終局裁判得聲請解釋《憲法》的情況,也僅限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非得就確定判決的個案內容進行審查。因此,現行大法官僅有對於《憲法》、法律或命令之解釋權限,並無個案審查權限。司改國是會議讓大法官會議成為個案審查的「第四審」,已有違憲之批評聲音。況且,實務上自聲請釋憲至大法官做出解釋,往往需耗費數年時間,僅由15人組成的大法官會議,面對既有的釋憲案已須耗費如此長的時間,若再將「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加諸於大法官,難保將來不會癱瘓大法官會議的釋憲功能。

  現今一般民眾對於司法制度欠缺信賴,究其原因乃在於法院的裁判品質不佳,諸如事實認定有所違誤,或判決所持理由與人民的生活經驗相去甚遠,導致民眾難以認同法院判決結果。儘管現行訴訟制度設有非常救濟程序,可以透過再審與非常上訴等程序推翻錯誤的確定判決。然而,礙於最高法院所設下的嚴格要件,筆者擔任執業律師至今30餘年間,成功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獲得救濟的確定判決並不多。最高法院的不當見解,讓再審或非常上訴規定淪為訴訟法中的裝飾品,在實務上未能完全發揮應有的法律救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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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發生民事爭議可不上法院訴訟,而運用仲裁

  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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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台商欲運用仲裁解決糾紛,須以有效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台商在中國大陸因買賣合同…等爭議也可以選擇運用「仲裁」方式,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裁決。

  而中國大陸《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對於「仲裁協議」,大陸《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三項要件,即「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茲將三項要件,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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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9日下午,李永然律師前往台中潭子,參觀建造於清同治年間的「摘星山莊」,這是一座兩進多護龍的合院式傳統民居建築,相當精緻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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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應「萬世紀活靈活現教育中心2017法律講座」之邀,前往演講,由李律師友人向立綱做引言介紹,演講主題為「法冷情深--從世間法律糾紛案例談出世修行」,和聽眾分享入世與出世的法律與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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