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19我將要離開福州返回台北,而福州台商協會蔡會長建議我看一看「湧泉寺」,此一寺廟果然名不虛傳,蔡會長還安排我看了「千年鐵樹」,真是不虛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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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8上午我逛了位於福州市的溫泉公園,該公園內有一展覽館,正在展出雕刻品,此次陳列了許多「達摩祖師」的雕刻品,我觀看之後,極為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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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7一抵達福建省福州市,我打聽到有一「西禪寺」,立即於下午叫了一部計程車前往。此一寺廟歷史悠久,保存的不錯,顯然未受「文化大革命」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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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一、案例事實

  民國10122晚間發生藝人Makiyo與其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涉嫌毆打林姓司機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與重視,而受友寄隆輝委任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於 民國10123日 陪同友寄隆輝至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接受偵訊,並於 民國10124日 上午陪同友寄隆輝出席藝人Makiyo經紀公司──享鴻娛樂公司所召開的記者會,當時彭郁欣律師亦承受媒體及社會輿論的龐大批評壓力,名嘴 江岷欽 教授甚至以「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個鬼不知道是律師這個人是鬼」等言論批評受被告友寄隆輝所委任的彭郁欣律師,導致社會大眾因此遭受誤導,也對於刑事被告在偵查期間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有所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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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
一、律師與當事人間之互動、配合,首重誠實與態度
  《律師法》第1條開宗明義即表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是以法律專業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士,故具備法律專業乃是律師最基本之義務;但更重要的,必須「誠實」執行職務。例如,《律師法》第36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若律師在評估案件後,認為有「顯無理由」的情形,一開始即應向當事人誠實告知,不可以有「反正這個案子我不接,別的律師也會接」這種單純為謀利而接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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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啟豪律師
一、「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之區別
  原則上,國家才擁有對犯罪行為人追究及處罰的權力,此乃國家之「公訴權」,從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即第228條以下)就「公訴程序」而為規範。然而,悉仰賴公權力發動,公權力或時而力有未逮,故例外容許某些情形下被害人也有權利對加害人進行「自訴」,從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即第319條以下)就「自訴程序」而為規範。以下分就「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介紹律師得如何協助刑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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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前往台北市政府十二樓劉銘傳廳,出席「台北市政府法政組市政顧問會議」,會議由法規會林副主委淑華主持。顧問柴松林、李永然、李念祖、劉宗龍、林石猛......等均有出席。
會議中由法規會提出「台北市政府101年度法政組市政顧問諮詢座談會議資料」予與會各顧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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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日下午2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舉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實務執行研討會」第一次會前會。
會議由蘇志民科長主持,李永然律師、吳佳蒨小姐及建築師、技師......等出席,共計有14人與會,李永然律師於會中表達樂於見到此一研討會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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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許啟龍律師
  我國《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然現依我國之民事訴訟制度,有關訴訟費用之負擔,乃由當事人自行支付(於起訴時由原告先支付,嗣後由敗訴之一方支付);且雖《民事訴訟法》對於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者,明定訴訟救助之制度(《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至115條),但該訴訟救助之範圍僅限於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部分,尚不及於擔保金或委請律師之費用。是為更具體實現《憲法》賦予人民訴訟實施權之目標,讓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爭執之當事人得以受到委請律師費用或其他法律事項之扶助,即特定範圍、事項,制定有關訴訟扶助之法令。本文特舉出有關《法律扶助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等略為介紹,俾使有需要之當事人得以尋求對其最有利之訴訟扶助。
一、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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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聲明稿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伊甸近日於伊甸官網發佈2012年伊甸服務遊學團暑期活動說明會訊息,之後,伊甸即陸續接獲多位民眾的詢問電話,同時要求伊甸澄清與微客公益行動協會(以下簡稱微客間的關係。經查伊甸發現微客所使用的報名簡章、文宣品照片及文案,均與伊甸去年服務專案的內容相似度極高,確有造成民眾有混淆之虞。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伊甸的公信力,伊甸特於民國(下同)10159日上午930分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任明穎律師陪同下,舉辦記者說明會,說明微客與伊甸相仿的文案、視覺例證,並發佈今年伊甸遊學團不同於以往的服務模式,呼籲社會大眾認清兩者差異;並聲明伊甸的遊學團活動一定自行辦理,不會假手絕他人或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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