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滬祥教授最近發表的「取締非法‧保障合法」一文,相當符合法治國的基本精神,在此將此文與各位分享─




 



取締非法‧保障合法(馮滬祥教授撰)
陳雲林在本月來訪,深具歷史意義,為六十年來,中共高層第一次來台;他在台灣所簽協議,均為有利台灣人民,如三通直航,更是台灣人民真正夢寐以求的大事,足以在兩岸創造雙贏,振興經濟。放眼世界,只有那些國際反華人士、及其馬前卒的台獨人士,才會拼命反對。 因此,台獨人士才會處處杯葛,對陳雲林揚言「如影隨形」;但他們手中破壞的,是整體台灣的形象;腳下踐踏的,更是無數人民純樸的愛心。


整體而言,警政單位此次在陳雲林來台的維安工作,勞苦功高,值得肯定。


然而,若為精益求精,此中仍有值得改進的空間。


例如,晶華飯店門口事件,現場的分局長失去先機,讓群眾逼近飯店四周,又因心生顧慮,不敢強勢驅離;加上只用缺乏經驗的替代役,自然進退失據,讓客人們困坐到深夜二點,實在應該追究責任!


另外,在圓山飯店前,對於騎摩托車、故意衝撞拒馬,以及動手推倒拒馬的人,事屬非法行為,當然應該嚴予取締。


然而,對於合法的無辜者,警員也應善加保護,善盡人民褓母的職責,尤其不能任意錯抓,造成冤假錯案。


例如,名律師李永然的兒子李廷鈞,台大政治系學生,當天要去士林夜市宵夜,只是路過美術館,卻因為也騎摩托車,身上也有背包,就硬被警方拉下,用「現行犯」逮捕,並以違反「集遊法」為名,移送台北地檢署,過程太草率,的確應予改進。


尤其,李廷鈞當天,並無任何衝撞行動,更未參與抗爭活動,純屬路過人,其背包內裝筆記型電腦、筆記本、以及學校用書,這哪裡像是去抗爭?


警方若是在背包發現了磚頭、汽油瓶、石塊、或任何攻擊用品,當然應該取締非法;但是,如今只是學生用品,就應保障合法。然而,警方都硬將其從機車拉下,並且扯斷背包,後來更一錯再錯,涉及向媒體釋放錯誤訊息,造成一個年輕人的心靈與名譽,都受到重大傷害,未免太輕忽人權。


任何民主法治社會,要能安定和諧,必有兩大法寶,一是取締非法,二是保障合法,這也正是馬總統對陳雲林來台的維安原則。但如今若以此為例,警方取締真正滋事分子,固然應予肯定,但對合法的良民,卻錯當成非法份子,把被害人錯當被告,如此會將先前的功勞與苦勞,都付諸東流,是多麼可惜的事情!


尤其,當時有電視台播出的畫面,雖然有機車鬧事的人,也有推倒拒馬的人,但都不是李廷鈞,然而旁白新聞卻是移花接木,竟稱「名律師之子推拒馬」;更有平面媒體任意自編故事,說「李母趕到警局,斥責兒子闖下大禍,他當場向母親痛哭,頻向母親道歉」;如此憑空想像,杜撰小說,毫不查證,更還繪聲繪影,實在未免「太超過」!


眾所皆知,李永然律師為公正守法的名律師,並為忠誠的孫中山先生信徒,忠貞的中國國民黨黨員,以及法律顧問,對於兩岸交流,向來支持不餘遺力;他的公子承繼家業,也在台大政治系就讀,對其父親的基本理念,一向都很認同,怎麼可能參加台獨人士陣營?更怎麼可能用非法手段去推拒馬,以此向「江陳會」抗爭?


從此例證可以看出,未經查證的案件,對當事人會造成多大的冤情!未經查證的新聞,對當事人又會造成多大的傷害!


西方有句名言:「惡魔藏在細節中」(Devils in detail),如果警方查證不夠精細,如果新聞查證不能仔細,都會造成當事人、甚至全家人的莫大痛苦;他們如果將心比心,換成是自己,會情何以堪呢?


本人因為近六年來,飽受冤案未經查證之苦,也飽嚐新聞未經查證之痛,所以深深瞭解這種心情,實在如同精神凌遲,萬分悲痛;所以特願以這故事做為警惕,深盼今後警政、司法與新聞界朋友,都能認真查證,勿枉勿縱,那才是真正社會與全民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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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逮捕事件, 大馬路上斲傷法治與人權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 林振煌律師
大陸海協會來台與我國海基會進行歷史性會商,因為之前曾擔任海協會發言人的張銘清跌倒事件,引發維安上的考慮。政府為了確保海協會來訪人員的安全,動用大量警力在機場、道路、飯店等公眾場所對於群眾進行罕見的大規模搜索、驅離、沒收旗幟等行動,引發民眾訾議。嗣對於在野黨發動的抗議事件,也造成警民流血衝突的不幸事件。
在警方以強勢作為驅離聚集在通往圓山飯店前的中山北路群眾事件,隔日媒體報導一件令人注意的事,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也是國內知名律師李永然律師的公子李廷鈞遭警方指控意圖推倒拒馬,被帶到警局偵訊,並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移送台北地檢署。
李永然律師對此發出聲明,表示李廷鈞當天因逢期中考讀書較晚,騎機車至士林吃宵夜,當時背後還背著重約6公斤餘的背包(內有筆電、書本、筆記本……),經過案發現場,卻剛好遇上警察進行驅離。當時李廷鈞隨即要騎車離去,卻遭警方誤以為另外騎機車的肇事者,硬將李廷鈞自機車上拉下,且將背包之兩條背帶扯斷。該「背包」及「機車」遺留在現場,而背包幸好有一位善心女子將之保管,且該女子因97年11月8日聯合報之新聞,始知道是李廷鈞被扯下的遺留背包,這背包已於11月8日下午6時回到李永然律師的手上。李永然律師認為李廷鈞在現場係路過,既未參與該活動,未持標語、吶喊,連「拒馬」碰也未碰一下,竟被錯當成「現行犯」移送,實在「烏龍」。
從法律層面看,這次「烏龍逮捕事件」,剛好可以提供吾人探討長期以來警方對於群眾活動進行執法時所存在的一些老問題。
群眾活動都是在公共得進入的場所進行,由於公共場所本來就是社會人民可以合法自由活動的場域,在這些場合如何判斷某些人的行為違法,並對其行為加以限制或對其財產、人身加以搜索、扣押,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牽涉到個人《憲法》上權利保障問題,值得國人高度重視與嚴肅看待,不能僅以單一偶發事件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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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集會遊行暴力事件的處理
-如何避免誤抓.誤辦及誤判的發生-
此次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訪問,政府為保護來訪人員的人身安全,強力執行「協和專案」,防制集會遊行人員可能採取的激烈行為,動用一萬八千人次的龎大警力維安,對於衝撞發生前採取低調姿態應付,但在依法舉牌三次之後,群眾仍然堅持不散,乃採取優勢的陣勢進行驅離行動,對所謂抗拒、滋擾或攻擊份子強行逮捕,並夾帶有搜索及扣押的動作,站在「保護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原則,警方果能依法行事,符合《集會遊行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當然為廣大人民所支持。
      不過,從凱道到晶華到圓山的對峙、叫陣、推拒、衝撞、開打的火爆場景,引發嚴重流血事件,以及造成數百多名群眾及員警受傷來看,負責執行取締、驅離及搜捕的警察確有一段時間相當隱忍,為貫徹上級和平化解衝突的任務,始則處於挨打挨罵的守勢,令人同情與不忍。不過,由於時間拉長,大家的耐心已經達到極限,加上有心份子從中挑釁刺激,最後按捺不住而展開強硬霹靂行動,採取一連串的反擊、搜捕及扣押行動。雙方一時殺紅了眼,此時《集會遊行法》第26條所宣示的《比例原則》已拋之腦後,從媒體現場報導我們可以看到,群眾有的已經走避,仍有警察追逐及警棍交加之情形,或在抵抗的情形已經消失,還有繼續實施強制逮捕之行動者。若然,警方被指為執法過當,自不能推辭否認。
      平心而論,在這種極度混亂衝突的情況下,要求警察百分之百正確執法,完全符合《均衡原則》,吾等如設身處地來想,恐怕都是事後諸葛,無乃是要求過份。因此,當時在場的群眾,包括觀望看、熱鬧或路過者就有可能「堵到槍頭」,以致有被誤打及誤抓的情形,即不足為奇。個人體察警方正確執法的困境,對此認不宜苛責或太過深究。
      也由此之故,警方依據《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係妨害公務之現行犯所逮捕的人犯是否即為真正行為人,在亂軍之中是否發生誤認而誤抓,自應仔細對照現場搜証錄影,並訪談在場目擊証人(如媒體攝影記錄)不宜以現場拘捕者即指為嫌犯,再以負責拘捕的員警充當証人而為指控,否則即容易故陷入人於罪。此外,被拘捕的嫌犯如當場否認而能夠指出相關人証,警方亦應進行查証;果發現錯誤即應當場釋放,不可將錯就錯,任意移送。最可怕的是,將來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時段,警方一不作二不休,再指使執法員警充當目擊証人作証,那將產生纏訟的誤判,陷人於水火之境地。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公子李廷鈞據悉自始並未參加集會遊行,於當日晚上11點多,經過已經採取驅離行動的現場,而造成誤抓的烏龍事件,已經演變為一件「侵害人權事件」。基於上述,吾等對於誤認而誤抓的過程尚可理解,但據當事者陳述,警方自始以「選律師又何用」為詞,不讓其獲得選任辯護人在場的機會,對於被告事後搜證的證據亦未加調查即移送檢方偵辦,不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且草率將事,剝奪被告的防禦權,實令人無法原諒。對於著名人權律師之子尚且如此,對一般者百姓的待遇當可想而知。
      台灣為一崇尚民主法治及強調人權的國家,合法集會遊行固應予以保護,當遊行群眾走入偏鋒演成暴力,警方予以圍堵驅離及逮捕滋事者,亦責無旁貸,且係依法令行為,應受法律之保護。但為發洩情緒而逾越必要的範圍,甚至不分青紅皂白胡亂抓人、打人甚至逮人,則輿論指為「暴警」,實不為過。萬一場面不可收捨演變成為「中壢事件」或「高雄美麗島事件」的翻版,那將是戒嚴時期警察國家的再現,民主與人權的倒退!
      未來《集會遊行法》如何修正,有待政府、立法委員及民間人權團體共同關切及參與推動。但採取報備制之後,關於「警戒區」或「警戒線」權威的建立,亦應及時規劃。未來無論警方執法或群眾集會遊行均應堅守此項界線,群眾逾此範圍而造成暴力衝突,警方執法自有其正當性及合法性,但警方面對暴力仍應守住比例原則,為所當為,守所當守,避兔以暴制暴,形成警民對立,再度發生令人遺憾的流血衝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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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攝於聯合報)
11月7日我的兒子廷鈞遭警方錯抓及媒體錯報事件,經連日來的追蹤,已逐漸還原真相。
我兒當天確僅係「路過」,而未參與該項「集合活動」,對於該活動的參與者無一人認識,更不必說「在場助勢」了!
身上背著6公斤餘重的背包,內有「筆電、書籍...」等,怎有可能去參加抗爭呢?警方應就此一錯抓趕緊道歉,才是正辦。
另,聯合報已於97年11月22日A11版刊載「李永然兒子  未推拒馬」乙文之報導,藉以還原真相,這是媒體負責任的作法,感謝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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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攝於蘋果日報)
日前蘋果日報對我的兒子廷鈞於圓山遭警誤抓事件作了報導,但報導內容與事實有出入。所幸,在與蘋果日報溝通後,也給了善意回應,在得知事件真相後,也立即作了更正報導,不愧為國內第一大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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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6日發生在圓山中山橋前的衝突事件,當時因場面混亂,警察誤認廷鈞是滋事份子,而發生捉錯人之烏龍事件。豈知,事後竟有絲瓜日報部落格之版主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損害廷鈞之名譽,本人已於11月14日發律師函予絲瓜日報部落格所屬之服務提供者即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其依法處理。雅虎公司在接到本人律師函後已依法刪除該絲瓜日報部落格所發表之不實言論,本人非常感謝雅虎公司的協助處理,並提供社會大眾一個正當合法的網路使用環境。
言論自由雖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但不得予以濫用;否則,容易涉及誹謗他人之名譽、侵害他人之權利。本人在此呼籲網路上使用者,千萬不要恣意發表不實言論,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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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民主國家發展的腳步,街頭會不時傳來遊行抗議之聲,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而政府及社會大眾也會給與尊重。近年台灣的群眾集會也多了起來,大規模的如主張政治立場的,小規模如不服某些政策規定的,現在甚至有些人對《集會遊行法》的妥適性進行討論,也正熱鬧的集會中。
集會的目在於表達意見,切勿刻意製造衝突;我們了解目前台灣大多數的群眾戶外集會,是由政治人物所推動,例如過去的「紅衫軍」、日前的抗議陳雲林來台事件。但莫忘,現今民眾最迫切需求的,是攜手渡過「金融海嘯」的衝擊,力圖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以此觀之,集會時,政治人物要節制,執法的警員也要自我克制,才能降低衝突,減免衝突帶來的動盪不安與社會成本的過多付出。
折衝樽俎的拿捏難料,唯有政府不偏不倚架構起平衡的骨骼,亦即行政及司法的公正執法,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司法機關應依法偵審,人民的集會遊行才不會帶來社會災難,也才是根本之道。就以警察而言,身為執法的第一線,行使公權力,務必依法,不但要「毋縱」,也要「毋枉」,才能獲得人民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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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日前我的兒子遭警方誤認為「現行犯」,而以「現行犯」違法逮捕,讓我有必要藉此機會向民眾介紹「現行犯」一詞。
所謂「現行犯」是指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現行犯」論,即「準現行犯」:
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2、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參見《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
我的兒子在當天只是「路過」,與聚眾者或滋事者均毫不相識,手上既無標語,也未開口,何來「現行犯」之有?
原係警方誤認為扔汽油彈(已抓到實施者,係另有其人,羈押中),並由電視畫面移花接木;又誤認為推拒馬,現也經97年11月9日TVBS的比對畫面證明並無此事。
對於警方被誤抓、錯認者,警方於辨別後應如何處理呢?依法應立即將之釋放,始符保障人權之旨。
如果一錯再錯,警方有無法律責任?按逮捕涉及人身自由的保障,此為《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如果一錯再錯、或將錯就錯,就已涉及「妨害自由」的犯罪。警察執行公務,必須依法行使職權;如果違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權利受侵害,人民自可依《憲法》第24條的規定,尋求關法律的救濟!
我在此次兒子被誤抓的受害事件,讓我益發感覺人權保障的重要,盼社會各界能共同重視,才能確保台灣之「民主法治」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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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目前的發行量,堪稱國內平面媒體第一名,基於對讀者的負責態度,報導時更應謹慎查證,力求嚴謹,藉以滿足讀者「知的權利」。
11月6日發生於台北美術館前集會衝突事件,李廷鈞遭警方錯抓,已是被害人,而蘋果日報竟跟進而為錯誤報導,且自行添料,形成對李廷鈞嚴重的負面傳播及對本人名譽的不良影響,基於負責的態度,蘋果日報應迅速更正,俾助於還原真相。正如TVBS電視台於11月9日晚間已找出「比對畫面」及「被扯斷帶子的重六公斤餘背包」,讓烏龍事件得以澄清。「中央通訊社」於11月9日也有新聞稿,足以說明案件的真相;既然李廷鈞連拒馬都未碰著,甚至還有一段距離,怎能張冠李戴,而造成讀者的錯誤認知,並損害相關當事人的「名譽權」!
本人已委請徐鈴茱、溫藝玲律師發出「律師函」,盼蘋果日報能儘速給予善意回應,避免損害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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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發生在今年11月7日凌晨的案件,竟降臨在我的小孩身上。
我的小孩廷鈞在11月6日為準備期中考讀書較晚,欲赴士林夜市買宵夜吃,騎機車路過中山北路台北美術館,恰逢一「圍陳」的抗議集會。
好巧不巧,沒多久遇上警方進行驅離,廷鈞隨即騎車欲行離去,卻遭警方強拉背包,連人拖下。廷鈞深感莫名,即被帶至延壽街保安大隊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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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之子李廷鈞日前遭警方誤會,而以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理由移送台北地檢署,李永然律師表示他的小孩當天因讀書較晚,騎機車,背後背著重約6公斤餘的背包(內有筆電、書本、筆記本…),經過案發現場,卻遇上警察進行驅離,隨即要騎車離去,卻遭警方誤以為另外騎機車的肇事者,硬將李廷鈞自機車上拉下,且將背包之兩條背帶扯斷,該「背包」及「機車」遺留在現場,而背包幸好有一位善心女子將之保管,且該女子因97年11月8日聯合報之新聞,始知道是李廷鈞被扯下的遺留背包,這背包已於11月8日下午6時回到李永然律師的手上。
李永然律師認為李廷鈞在現場係路過,既未參與該活動,未持標語、吶喊、連「拒馬」碰也未碰一下,怎會被錯當「現行犯」,還遭移送,這樣的「烏龍事件」,李永然律師認為警方執法不當,既辨明抓錯人,又未將之釋放,還將錯就錯移送地檢署,白白地折騰一天;而且小孩準備考試的心情也大受影響,李律師呼籲警方執法仍應持「依法行政」,符合「比例原則」,這才是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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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師為當事人李廷鈞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5條等事由擔任辯護人,就該事件當事人李廷鈞係準備期中考唸書較晚,去士林夜市買宵夜吃,經過案發地點,進去觀看。不久,警察即進行驅離,李廷鈞也打算離開,卻仍遭警方誤認為有「脫序」行為,而以「現行犯」逮捕。
本案李廷鈞與其他涉案人並不相識,牽涉本案確屬無妄,幸好本案有錄影可稽,本律師認為李廷鈞僅係一在學學生,其並無該行為;本律師將盡全力協助檢方發現真實,俾求還李廷鈞清白。
同時本律師呼籲,警方維持秩序固然辛苦,但進行取締工作時務必本於嚴謹原則,俾免累及無辜!同時期盼台灣社會能早日恢復原有的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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