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大陸台商成為刑事被告,須注意「證據」
台商在中國大陸最怕成為刑事被告,過去有些台商因涉嫌「合同詐騙」、「走私」、「偷稅」、「虛假出資」、「資金抽逃」、、等,而成為刑事被告。刑事訴訟程序先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凡需要提出「公訴」,還須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7條)。
至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要提起公訴時,必須查明「證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一)項)。如果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必須被排除(大陸《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一款)。由於此一問題攸關大陸台商的人權保障,筆者願藉本文予以探討。
二、大陸《刑事訴訟法》容許那些材料,可以做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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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7日上午9時,李永然律師前往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出席由國際傑人會中華民國總會舉辦的「2015國際傑青外交經貿創意高峰會」,演講「兩岸投資經商的法律技巧」,
李永然律師不吝和學員分享自身的經驗,與會學員們也專心聆聽,藉由演講內容,獲得更多的專業法律知識及技巧。國際傑人會特頒發感謝狀,感謝李永然律師撥冗擔任講師,李永然律師並與下一堂講師胡志強先生一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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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為債權人的台商,對賴帳的債務人可進行民事執行:
台商在中國大陸被倒帳的事件頻傳,例如:賣貨收不到貨款、貸款給他人未獲清償......等,不一而足。面對這些問題,事先預防固然重要,如:進行徵信、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註1)、、等;倘不得已碰上,也要知道採取正確且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在一般所謂的法律救濟,如: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等;取得有利生效的法律文書之後,還要再運用「民事執行」,足見「民事執行」的重要性,筆者願藉本文將民事執行的進行程序,及執行進行中,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執行和解」,其相關的法律問題,藉本文予以介紹。
二、進行「民事執行」的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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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旺報A4版刊登李永然律師專訪,針對大陸國務院11日發布的《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發表看法。李律師認為,此規定是對《62號文》的折衷作法,該文的頒布,彰顯兩岸對投資糾紛的良好溝通,可視作一種典範,是很好的結果。
專訪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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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3日工商時報A11版報導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主辦的「當前台商智財權與營業祕密保護問題座談會」,本次座談會由陳明璋院長主持,李永然律師、李孟洲社長、施育霖法務長、陳本源董事長、陳鴻儀總經理與賴文平所長擔任與談人。
本中提及李永然律師針對此議題,發表看法:
長期經營兩岸法律交流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提醒,除了相關的知識、事前預防工作做足外,權益受損時首要任務就是「搜證」。他以自身受害經驗為例,近年上海出現「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讓台商大感迷惘,紛問兩家是否是關係企業;目前他除了已發函到對方律所,也正積極進行蒐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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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在大陸進行銷售,須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早期是運用大陸廉價勞力及原物料取得的便利,將成品向大陸境外進行出口銷售,但隨著中國大陸經濟成長,消費能力提升,台商也開始重視將成品逕自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銷售。
台商在大陸如將產品直接出售給消費者,一定要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係於1993年10月31日大陸人大常委會通過;其間經過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通過;最近的一次修正則為2013年10月25日大陸人大常委會第二次修正通過。筆者願藉本文介紹其內容,俾供台商注意遵守並運用。
二、大陸制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目的及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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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接觸兩岸法律20餘年,十分重視維護大陸台商利益保障的法律權益,並將其多年經驗集結成「大陸台商合同訂定與履行的法律竅門」一書,希望藉此為台商在簽訂合同時能做為參考之依據,而本書也獲得旺報的推薦,於2015年3月15日台商周報財經文摘刊載本書之介紹,全文如下:
了解大陸法律,確保經營權益
2015/03/15 | 記者許昌平/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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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陸國務院發出的《62號文》,將取消財政返還的退稅優惠,引發廣大台商憂慮,李永然律師接受旺報採訪,針對此議題表達看法,刊於2015年3月11日旺報:
李永然:大陸政府應守誠信原則
2015/03/11 | 記者陳曼儂/台北報導
大陸國務院推出《62號文》,將清理過去地方政府承諾過的財政優 惠,儘管大陸財政部長樓繼偉強調,這非針對台商,但永然聯合法律 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就法律層面,政府必須有誠信原則,不該把 內部整頓波及善意的第三方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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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大陸置房產,須瞭解房屋登記
台商在中國大陸買房子投資,或在土地上蓋房子情形很多,對於房屋部分須瞭解「房屋登記」,才能保障自身的財產。
中國大陸在房屋登記方面原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然其建設部於2008年2月15日頒布《房屋登記辦法》,並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且將前述辦法一併廢止不再適用。
台商對於「房屋登記」,究竟應具備那些法律認識?筆者特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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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商在大陸買賣房屋,必須注意合同:
台商在中國大陸買賣房屋時有所聞,有些是基於辦公或經營使用的需要,有些則是為了「投資置產」或「居住使用」;然不論基於何種目的,買賣房屋都必須訂立「買賣合同」;訂立買賣合同時,必須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構成:
房屋買賣合同屬於「買賣合同」,適用大陸《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其由合同「主體」、「客體(標的物)」及「內容」所構成。台商訂立合同時,自應加以注意。就以「買賣標的」而言,合同中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是否有私搭違建部分、、等等(註1),足見訂立合同妥慎周詳地訂立誠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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