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的概念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中有「特別程序」的規定,大陸台商在發生那些爭議有運用此一程序的必要?台商誠有了解的必要。
所謂「特別程序」,是指大陸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別程序」;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註1)。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8月31日通過新修正,該新規定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章(第177條~第197條)規定;該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所以,此次《民事訴訟法》新修正於「特別程序」中增加了第6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第194條~第195條)與第7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第196條~第197條);使《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序」由「五種」變為「七種」(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