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已開始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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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進步,病人的權利及醫療關係較往昔更受重視,於今年元月6日起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對於此法,你我有瞭解的必要,以保障自己或家人萬一生病時的善終權。
首先,你應先了解「預立醫療決定」的意義。所謂的「預立醫療決定」乃指事先立下的「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註1)、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的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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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原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附損害賠償責任」,修法後將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責任明確化,區分為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兩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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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盧副院長星華合影)
2011年1月13日,我赴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演講「醫療糾紛法律解析」。
近年來,經媒體報導的醫療糾紛事件,比往年多出許多,從醫院嬰兒室護士打錯針開始,到診所藥劑師給錯藥、醫師因拔牙手術導致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兒童昏迷不醒……等醫療糾紛事件,雖然事實真相為何?醫療院所及各該醫護相關人員是否有過失、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均未有定論。然而,一連串的醫療糾紛事件,已經造成民眾對於醫療品質的信心產生不信賴感,醫護人員的權威及地位亦跟著下滑,最嚴重的是,醫護人員因擔心法律責任風險而人人自危,紛紛要求病情嚴重病患轉診,病人亦一再質疑醫師的診斷及醫囑,醫病關係緊張的程度,似乎有逐漸升高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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