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不踩雷:限貸令×預售屋全攻略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近年來,國內房地產市場在政策與金融環境的雙重影響下,產生了劇烈變動。從嚴格規範不動產投機炒作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到中央銀行旨在穩定房市的選擇性信用管制(即「限貸令」),都對預售屋及新成屋的買賣交易投下了巨大的變數。面對複雜的法規與潛在的交易糾紛,購屋族與業者亟需一本全面且專業的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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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一、政府打房房市萎縮,致購屋斷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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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預售房屋買賣,建設公司使用「定型化契約」與買方訂立合約,買方付了數期價款後,未再支付,賣方即建設公司以買方違約為由,解除雙方所訂立的「預定房地買賣契約」,並沒收買方已付價款,買方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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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契約履行中的「債務不履行」,包含「給付遲延」、、等;「給付遲延」乃指債務已屆履行期而給付可能,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未為給付(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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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將房子出售予乙,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在契約中約定價款分四期支付,乙支付兩期之後,即未再依約支付第三、四期款;出賣人甲該如何救濟?
解析:
按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買受人負有依約給付價金的義務,如果買受人未依約給付價金,出賣人可先進行「催告」(如:利用「郵局存證信函」、「律師函」
……等),買受人如依然置之不理,出賣人可考慮選擇下述方式之一,進行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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