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101年2月2日晚上發生Makiyo與友寄隆輝涉嫌毆打林姓司機,而2月3日將近中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律師接到委託電話,隨即前往「三張犁派出所」陪同刑事被告日本人友寄隆輝接受偵訊,直到當天晚上10時完成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複訊;至於2月4日上午10時是Makiyo經紀公司——享鴻公司為其旗下藝人Makiyo所舉行的記者招待會,因友寄隆輝願陪同出席,而彭郁欣律師以選任辯護人的身分被邀請陪友寄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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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運雜誌》民國101年3月號第49頁刊登「江岷欽轟律師樓 永然要求道歉」一文。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針對江岷欽教授,二月四日在TVBS 2100週末開講節目中,以「對錯你當律師沒有長眼睛嗎?難道昧著良心的錢你也要賺嗎?還寫這東西恐嚇台灣人,我說我瞧不起這樣的律師」等語,認為已涉及刑法的妨害名譽罪及民法的侵權行為,要求江岷欽公開道歉。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介南律師表示,江岷欽在節目中還提到「永然大律師,大家記住這位大律師,我覺得很重要,律師真的都是昧著良心幫其他人欺負台灣人嗎?」以煽情式的偏激言論,挑起族群對立,誤導社會大眾視聽,還誤導民眾對律師制度及偵查期間選任辯護制度意義的正確認識,且有損害該事務所李永然及彭郁欣名譽之虞,因此在二月十六日發出律師函,要求江岷欽三日內要公開致歉,並澄清發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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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運雜誌》民國101年3月號第48頁刊登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 著「法律保障被告選任辯護律師權利」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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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蘋果日報a19版)
 
從MAKIYO事件看律師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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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彭律師係在友寄先生偵訊時直接辦理委任手續,在此之前與友寄先生並無任何接觸
本案案發時間是在民國(下同)101年2月2日晚間11時許,彭律師是在2月3日中午才在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三名員警(含外事警察)陪同下當場辦理委任手續 ,並開始製作筆錄;
在此之前彭律師完全不認識友寄隆輝先生及相關涉案人等,由目前情形看來,友寄在警局所作與案發情形不同之供述,應該是在到警局之前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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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岷欽教授於民國(以下同)101年2月4日晚間在TVBS 2100週末開講節目中以「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個鬼不知道是律師這個人是鬼」、「永然大律師,大家記住這位大律師,我覺得很重要,律師真的都是昧著良心幫其他人欺負臺灣人嗎?」、「對錯你當律師沒有長眼睛嗎?難道昧著良心的錢你也要賺嗎?還寫這東西恐嚇臺灣人,我說我瞧不起這樣的律師。」等語,江岷欽教授上開煽情式的偏激言論除挑起族群對立,誤導社會大眾視聽外,並誤導民眾對律師制度及偵查期間選任辯護制度意義的正確認識,並且有損害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及彭郁欣律師名譽之虞,已涉嫌《刑法》妨害名譽罪及《民法》侵權行為,李永然律師及彭郁欣律師已委由黃介南律師於101年2月16日發出律師函要求江岷欽教授於函到「三日」內公開向社會大眾、全國律師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致歉,並澄清其發言,俾維護其基於學者本應有的言論態度。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共同代理人黃介南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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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彭律師接受委任的時間
本案案發時間是在民國(下同)101年2月2日晚間11時許,當時員警已至友寄隆輝先生入住酒店查訪友寄隆輝先生未果,直至2月3日上午,友寄隆輝先生方隨同員警至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由目前情形看來友寄在警局所作與案發情形不同之供述,應該是在到警局之前已確定;彭律師是在2月3日上午11時許才接獲友寄隆輝先生之友人的電話,告知有日本人在警察局需要有律師在場陪同偵訊,彭律師抵達後係於製作筆錄之時,在三名員警(含外事警察)陪同下當場辦理委任手續,在此之前彭律師完全不認識友寄隆輝先生及相關涉案人等。
於2月3日警詢完畢以至於檢察官晚間複訊結束,彭律師於友寄隆輝先生友人辦理交保手續後,因時間已是晚上10時餘,故未等友寄隆輝先生獲得釋放即自行先離開台北地檢署;所以友寄隆輝先生之供述確未曾事前與彭律師有任何討論。
二、記者招待會由享鴻娛樂公司為Makiyo召開
享鴻娛樂公司於次日(即2月4日)早晨8時餘與彭律師聯絡,表示因2月4日出刊的蘋果日報有影響Makiyo的不實報導,該公司要為Makiyo召開記者會澄清,友寄隆輝先生也要出席說明,並請彭律師以友寄隆輝先生選任辯護人身份協助友寄隆輝先生;記者招待會的通知則由享鴻娛樂公司發出。
記者會中Makiyo的聲明由其經紀公司為其安排,經紀公司也事先為此一Makiyo的記者會備妥一份「Q&A」;而本記者會中的兩份聲明,其中一份,彭律師基於協助當事人友寄的立場必須尊重當事人自身意願,2月4日記者會當日聲明稿所有內容均由彭律師與友寄隆輝先生透過翻譯曾靜瑩小姐一句句討論,並確認友寄隆輝先生意思後定稿(註:彭律師在2月4日記者會之前,並不知司機先生的傷勢、所在醫院,亦無法與其家人聯繫),彭律師於受委任之初即向友寄隆輝先生表示本案應朝「和解方式」處理(註:在當時受任時,友寄表示本件是打架、互毆,彭律師直至2月5 
日晚上透過諸多媒體報導方感覺本案不單純)。
三、彭律師未繼續受委任乃基於專業判斷
彭律師確實基於專業判斷,而未繼續接受委任處理此案,友寄隆輝先生亦能諒解,嗣後並有「朱柏璁律師」表明願出面為友寄辯護,彭律師也將此一訊息通知經紀公司請公司代向友寄傳達。至於其他涉案人部分,彭律師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其他律師均從未受其等委任,亦非其等經紀公司的法律顧問,該經紀公司所採取之任何行動,是否由其法律顧問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則宜由享鴻娛樂公司確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彭郁欣律師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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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師因接到友寄隆輝先生之友人打電話至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以電話請託,而於101年2月3日下午前往台北市信義分局陪同偵訊,進而再陪同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複訊。
彭律師又於101年2月4日上午陪同友寄隆輝先生舉行記者招待會公開道歉。
彭律師接受委託,在大致瞭解之後,一開始就有向日人友寄隆輝表達希望本案處理的方向能朝「和解」方式,較能圓滿解決。
101年2月5日上午11時、下午1時45分左右,所內陳宜鴻律師陪同友寄隆輝至台北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探視司機先生並當面致歉,並期盼如能與其家屬會到面時,建立溝通協調平台,俾求和解方案。
受託事務已於101年2月5日晚上完成,而因個人尚有其他案件正處理中,故與友寄隆輝已無後續關於本件涉嫌傷害案事務之委任。感謝媒體界關心垂詢。
說明人:彭郁欣律師、陳宜鴻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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