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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作 回歸自然 明心見性 諸法皆空 ─ 李永然律師

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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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8 週三 202209:47
  • ★2022.09.27自由時報報導李永然律師出席「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發表「有價證券要件不明 不該列訴訟依據」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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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6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由中華人權協會與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共同合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活動,並擔任第三場「有價證券的認定對於人權保障的衝擊」與談人。
  自由時報則於2022年9月27日A10報導李永然律師出席「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並發表「有價證券要件不明 不該列訴訟依據」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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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投資‧金融‧理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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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05 週四 202221:07
  •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應注意事項?

商標5cm.bmp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一、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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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投資‧金融‧理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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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4 週四 202110:47
  • ★不肖銀行理專監守自盜行為,民眾應如何運用法律保障權利?


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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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投資‧金融‧理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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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15 週三 201913:44
  • 淺談海外資金匯入臺灣境內的稅務相關規定


文◎ 李永然律師、劉懿德律師
一、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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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投資‧金融‧理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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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7 週三 201614:04
  • 富過三代--企業家做好生前財產規劃,節稅又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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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一位成功的企業家到了晚年時,大多累積了相當的財富,若事前將財產做好規劃,不僅樹立身後良好形象,且子孫和諧相處、事業後繼有人。如事前未有良好的財產規劃,則子孫同室操戈,上法庭打官司,引起社會側目或事業迅速崩解,錢財散盡、子孫身敗名裂的情形將不斷上演,因而處理身後遺產的規劃,已成為企業家的一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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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投資‧金融‧理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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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4 週三 201613:40
  • 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的糾紛,法律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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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6年9月10日出版的「稅務旬刊」2338期,刊出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及羅元秀律師合著的《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的糾紛,法律如何解?》一文,討論因購買TRF衍生性金融商品所產生的糾紛和解決方法,面臨此問題的受害者及投資人應多加了解!全文如下:
                               文◎李永然律師.羅元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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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投資‧金融‧理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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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7 週四 201610:59
  • 面對TRF 風暴來襲,受害投資人如何依法救濟?

                                                                                    文◎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
一、前言
 近來因為人民幣匯價走軟,竟造成眾多國內中小型企業財務重創,甚至許多三、四十年兢兢業業經營的台灣公司,因錯誤投資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以下簡稱TRF)此種複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恐面臨倒閉的危機。TRF到底是什麼樣的金融商品,竟使台灣許多本業有穩定獲利的中小企業無法度過此次人民幣貶值之襲擊?投資人在面對TRF風暴下,如何向銀行爭取權益?本文乃就此等問題一一分述如後。
二、TRF這種金融商品的設計,先天上不利於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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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投資‧金融‧理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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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0 週一 201318:09
  • 接待中國法學會期刊研究會



2013年5月20日下午4時,中國法學會期刊研究會由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率領一行10人赴台拜訪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參訪團成員包括中國法學會期刊研究會會長張新寶、常務會長張廣興、常務理事諸葛平平、常務理事劉桂明、常務理事喬燕、理事王茜、中國法學會工作刊編委紀大新、中國法學會辦公室綜合處處長高付超、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雜誌英文版執行主編王灝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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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投資‧金融‧理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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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0 週四 201310:55
  • 租車與保險理賠


                       作者:李永然律師、簡嘉宏律師
壹、 案例:
A為與家人出遊,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5日向B公司(為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汽車,約定租賃期間自101年10月25日上午10時起至同年月28日下午5時止,B公司並當場交付「國產自小客車」一輛予A。試問:
1. A於駕車時將闖紅燈過馬路的行人C撞成重傷,行人C送醫後不治死亡,C的家屬可否向B公司所承保汽車責任險的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保險金)?
2. C的家屬可否向A求償?
3. B公司除政府所強制投保的汽車責任險外,得再為其車輛承保何種「任意險」,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貳、解析
一、 按政府為了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自民國87年度起汽車所有人強制規定投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機車於民國88年正式納入,為使受害人迅速獲得理賠,特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採「無過失責任」,受害人有保險金給付的請求權。
二、 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於本案例中,A為與家人出遊,而於民國101年2月25日向B公司租賃汽車,則承租人A為要保人B公司所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應無疑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第2項及同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二) 祖父母。(三) 孫子女。(四) 兄弟姐妹。」故於本案例中,行人C既為受害人,則不論承租人A有無過失,C的家屬均可請求「保險給付」(保險金)。又依內政部99年2月6日所公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三、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為《民法》第184條所明訂,我國《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法律責任,原則上係採取「過失責任」,需行為人對於侵害行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存在,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本案例中,C的家屬欲向承租人即汽車駕駛人A求償,需A符合《民法》第184條所明訂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如A於駕駛車輛過程中並無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則其駕駛行為並無過失,依法無需對行人C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又汽車保險的種類基本上可分為「強制險」與「任意險」兩個部份,除了「強制險」為政府規定必須投保的險種外,另外又有「汽車任意險」,此可區分為以下幾大類: 1.汽車車體損失險(包括甲式、乙式或丙式); 2.汽車竊盜損失險; 3.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包括人身傷害與財物損失); 4.旅客及僱主責任保險(營業用車輛適用); 5.其他各種附加保險。「汽車任意險」通常由要保人依其個別需要而自行投保,然於汽車租賃公司,除強制責任險外,通常會為出租汽車再加保「車體損失險」、「汽車竊盜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參、結語:
一、 本案例中,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採「無過失責任」,不論承租人A有無過失,行人C的家屬均得向B公司所承保汽車責任險的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保險金)。
二、 行人C之的家屬欲向承租人A求償,需承租人A行為具有《民法》第184條所明訂侵權行為要件的行為。本案例中,如A於駕駛車輛過程中並無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為,則其駕駛行為並無過失,而無需對C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B公司得為出租汽車再加保車體損失險、汽車竊盜損失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

汽車駕駛人法律一把罩
作者:李永然等著
定價:250元
無論作為生財器具或代步工具,汽車的選購、使用與保養,都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本書從「購車」、「租車」、「修車」到「行車」,以數十則案例、解析的易讀模式,打造讀者完整的法律知識庫,是用車人保障自身權益不可或缺的隨身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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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03 週一 200910:50
  • 夠了(enough)



夠了(enough)
JohnC. Bogle著‧陳雅汝譯‧早安財經文化公司出版發行
1.美國金融體系的遊戲規則,作者將之稱為「簡單算數鐵則」;金融市場所產生的利潤,減去金融體系的費用,就等於投資人實際上拿到的淨報酬。金融體系拿走的越多,投資人賺到的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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