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2月23日經濟日報A14版劉懿慧記者所撰「限制房客申報租金 最重罰30萬」的報導,租屋族省稅小撇步!房屋租賃新制民國106年上路,明定房東不可限制房客用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應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租金支出,可備妥證明文件後,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無論所繳租金多寡,每年可扣除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而證明文件可二選一,其一是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是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