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兩岸投資與交流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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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日下午1時50分,我前往中國生產力中心演講「台商開拓大陸內銷市場應注意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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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8日上午,我前往台北圓山飯店,出席第三屆大中華仲裁論壇,計有來自香港、澳門、大陸及台灣,近2百位仲裁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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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下午5時30分,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假台北市衡陽路大三元酒樓舉辦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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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0日上午7時30分,我出席「2009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期末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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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著‧北京大學出版社

1.中國大陸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使中國大陸的私權法律體系,包含《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隨而配套周全。

2.本書作者將全書分成十六章,分別探討:(1)什麼是物權;(2)民法上的「物」;(3)什麼是物權;(4)物權與債權劃分的相對性;(5)物權公示與證明;(6)物權(所有權)原始取得;(7)物權(所有權)繼受取得;(8)所有權制度分析;(9)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10)我國不動產物權;(11)房屋所有權:建築物區分所有制度;(12)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13)用益物權制度;(14)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資源利用權;(15)擔保物權;(16)物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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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一行10人於2009年7月1日下午4時30分赴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拜訪,成員包括常務理事王駿、理事來向東、朱占同、馬巍、鄧少君、童鐵丁、徐正泉、駱東旋、張玄英、李麗紅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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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聲請解釋憲法案件,625已由本所李永然所長與理律法律事務所陳長文律師、李念祖律師等三名律師共同向司法院提出聲請

由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無《憲法》上正當理由與必要,而專就於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一概否定其具有實質既判力或效力,單獨容許已於大陸地區受敗訴確定裁判之當事人仍可就同一事件向臺灣地區之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於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中也不受「爭點效」及「禁反言原則」所拘束,否定其已受大陸地區法院確定判決所肯認之財產權利,而與承認或認許世界上其他國家(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或地區(參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2條規定)之司法確定裁判具有與我法院確定裁判相同之實質既判力或效力,保障其已受世界上其他國家或地區法院確定判決所肯認之財產權利有異,為歧視性差別待遇,顯已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且《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不問臺灣地區之法院對於系爭案件有無專屬管轄權,也不問當事人於大陸地區所進行之民事訴訟程序中是否已受到充分之程序保障,均一概否定於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具有既判力,也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又依《兩岸關係條例》74條規定,同一民事紛爭須於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分別進行訴訟程序,也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中之「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故聲請人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惠予釋示《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應屬違憲。故就浙江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聲請解釋憲法案件,6月25日已由本所李永然所長與理律法律事務所陳長文律師、李念祖律師等三名律師共同向司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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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三地金流與台商融資操作

林志宏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1.財政部於2001年6月26日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允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簡稱OBU),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大陸地區等為金融業務往來,並訂下業務範圍。此是兩岸金融往來首次突破,過去經第三地,透過外資銀行「間接通融」的金流模式已改為「OBU」,可與在大陸的外資銀行分行直接通匯,也可與中資銀行的海外分支行建立往來關係,大幅給小兩岸通匯的作業時間及經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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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學會一行13人於2009年6月5日來台進行參訪,成員包括副祕書長張士勇、常務理事高俊峰、原振喜、李剛、理事盧永禮、王智慧、李玉林、李主臣、劉建宏、仝芳、樊中芳、會員董世平、崔勝利等人。參訪團一行於下午4時45分拜訪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我親自出席接待,雙方進行兩岸法制、法學交流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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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師協會參訪團一行9人,成員包括副會長喬文駿律師、法學博士陳樂、理事趙忠敏律師、潘軍律師、張平律師、楊波律師、趙唯律師、童珏雯律師、賈明輝主任等,於2009年5月14日至21日來台參訪,進行法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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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穗強著‧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

1.「微利房」項目﹝也稱之「安居工程」﹞,這是帶有政府行為和福利色彩的非一般性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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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4日下午1時30分,我應中國生產力中心之邀至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演講「中國土地徵收糾紛案例解析」。

 

 

由於中國大陸地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中國政府出讓土地,實質上是出讓土地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而隨著經濟建設的加速發展,「土地徵收」相當頻繁,使用年限內也可能遇到土地使用權被政府收回的問題,因此在這過程中即出現許多問題與矛盾,法律糾紛也層出不窮。在演講中,我從土地使用權遭收回的原因談起,並佐以案例,希望藉著這樣的剖析,讓在大陸經商者更了解相關規定,及可能面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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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7日上午8時30分,我到達位於湖南長沙的「湖南大學法學院」,參加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共同舉辦的「兩岸仲裁實務研討會」,活動至中午圓滿結束,此行獲益良多!足見兩岸交流之必要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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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企業的中國經驗

劉震濤、楊君苗、殷存毅、徐昆明編著‧台灣培生教育出版公司出版

1.本書共介紹六家台商企業,即:頂新國際集團、捷安特、台達電子、震旦集團、寶成企業集團及宏碁集團。他們的大陸投資經驗,可做為許多台商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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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Navarro著‧褚耐安等譯‧台灣培生教育出版公司出版

1.本書作者將戰爭的因子歸納,從「國內」和「國際」兩個構面討論,前者主要是在探討中國經濟崛起對世界所產生的威脅,包括「市場佔有」、「資源掠奪」、「污染擴散」、「軍備競賽」、「霸權主義」等因子;後者則是從中國內部觀察,提出經濟崛起所衍生不利於經濟、政治、社會穩定發展的因素,包括「生態環境破壞」、「能源供應」、「水資源短缺」、「城鄉發展失衡」、「所得分配不均」等,全書論述從批判的角度切入,是一本值得研讀的好書。

2.本書作者提出以下八項已屬進行式的中國戰爭:(1)仿冒戰爭;(2)21世紀的鴉片戰爭;(3)空氣污染與全球暖化戰爭;(4)血腥的石油戰爭;(5)新帝國主義戰爭;(6)水資源戰爭;(7)中國的內部戰爭(抗議暴動事件、少數民族的分離運動…);(8)中國的定時炸彈(人口老化、愛滋病、醫療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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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行天下─中國製造未來十年新格局

曾鳴博士‧Peter J. Williamson 合著‧大都會文化公司出版

1.中國自1978年逐步深入改革開放,已迅速成為「世界工廠」,而這樣快速發展,已帶來勞動力成本的上升及貿易衝突,中國製造未來十年的核心是「成本創新」。而「成本創新」有兩個層面的含義:﹝1﹞企業透過創新,進一步降低成本;﹝2﹞企業創造性地應用種種方法以「低成本」的方式實現創新,創造全球競爭優勢。中國未來十年創新的基本指導思路是「成本創新」,因這是窮人的創新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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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國改變世界
埃里克‧伊茲拉萊維奇著 姚海星等譯 高寶公司出版

1.整個21世紀的一個重要經濟事件的發生:中國的實力正在蒸蒸日上,並將在世界經濟舞台上成為主要的一方。自1978年以來,中國取得的成績已經達到令人難以置信的高度。在人類的發展歷史上,人們從未見過一個人口如此眾多的國家,有如此長的時期,有過如此迅猛的發展,中國有如此奇特的發展,有以下三要素:(1)這是個真正龐大的國度;(2)中國獨特的歷史;(3)時機的獨特性;中國的起飛趕上了網路和噴射機的時代,環球旅行變得更方便;物資、資本和人員流動已得到了極大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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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長率邵文虹、任衛華、姚紅......等12人蒞臨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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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仁著‧遠流出版公司出版發行
1.對一個擁有十三億人、內部存在許多差異的中國社會而言,任何躁進之舉都可能適得其反。中國政府是「以時間換取空間」的高手。十三億人所形成的潛在市場,也讓中國政府得以玩轉這個概念;中國是一個玩大數概念的國家。
2. 2008年3月底,中國的上網人口,突破二億三千萬人,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大上網人口的國家。這意味著:﹝1﹞中文做為網際網路上有影響力的一種語言,以及以這種語言為基礎在網路上所發展起來的「中文經濟」,地位正式確立;﹝2﹞中國在網路上發展初來的「中文經濟」,地位正式確立;﹝2﹞中國在網路上發展出來的新模式,不管是商業或非商業的,將會形塑全球網路行業的地形地貌。中國還處於從「農業文明」過渡到「工業文明」的階段,距離進入「資訊文明」還有一段路,但可肯定的是「愈來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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