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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9日旺報B5版財經文摘,記者許昌平以專文《商業交易中 保障法律權益的方法》,介紹永然文化出版《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一書,提供讀者參考。

記者許昌平/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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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不公開」可以說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一句話,但屢屢被破壞,造成嚴重的「新聞審判」。日前發生於新北市新店的隨機殺人案,也在傳播媒體、網路上被熱議、討論,起因乃緣於一支「約略19秒的影片」被傳播;而這一支「約略19秒的影片」為何會從偵辦的警局中流出?如果任令這種事不斷地發生,「偵查不公開」淪為「口號」,就不足為奇了!

  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司法院也會同行政院訂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該辦法第2項揭示:為維護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故規定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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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企業投資、合夥做生意,發生契約糾紛時,一般多會利用訴訟來解決問題。但訴訟整個程序繁複又冗長,當事人必須花費許多的勞力、時間及費用,不僅曠日廢時又勞民傷財,而且司法資源有限,過度的訴訟,反而拖累了司法的品質。因此,企業排解爭議尚有另一種選擇,即透過專業仲裁人組成仲裁庭的「仲裁」。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與彭郁欣主任律師於2020.03.23接受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採訪,針對相較於法院訴訟,仲裁程序有哪些優勢?表達意見。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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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口密集,公寓大廈是最常見的居住形態,但由於戶戶相鄰,因此常會被鄰居噪音所影響,李永然律師於2020年3月17日接受佛光山人間衛視採訪時就表示,若遭遇長時間或連續性製造噪音,可以利用手機錄影或分貝器來進行蒐證,依不同法條規定,選擇向各縣市環保局、都發局檢舉,或是採取法院訴訟,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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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在我國傳統觀念裡,大都希望在自己日後往生能留下些遺產給後代子孫以為傳承,然而又擔心子孫或因不肖,揮霍無度,輕易敗光家產;或因為了爭遺產而親人反目,為了避免這些情況的發生,生前對自己的財產預先做好妥善的規劃,就顯得更為重要。

  執行業務超過40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經歷過的法律案件類型十分廣泛,也經常協助當事人處理有關繼承的法律事務,除了許多當事人委託規劃處理身後財產的案件外,也常受委任為後代子孫財產繼承糾紛進行訴訟,他感慨地表示:「現今社會,人與人間的往來已不如從前那般親暱,人際關係疏離、想法多變,也使得親情淡薄了不少,這可從許多企業家或知名人士因家族爭產糾紛而鬧上台面的新聞報導窺知一二。因此,如何在生前完善規劃身後財產,確實是十分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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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執業超過40年,他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需要有良好的法治教育,而法治教育必須從小做起,有了正確的法治觀念,才有知法守法的國民,也才有健全的法治社會。有鑑於此,他於民國100年成立了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非常重視法治教育的推展,於每年寒暑假均會舉辦高中生法律生活營,希望藉此提昇青少年學子正確的法治觀念及培養其對法律的興趣,了解其未來升學就業的方向。

李永然律師致力推廣法治教育

  曾任中華人權協會十三、十四及十六屆理事長的李永然律師,不僅專精法律事務,更長期關注國內的各項人權議題,在其超過40年的律師生涯中,接觸過許多青少年的法律案件,他有感於現今社會變遷快速,在網路資訊發達的情況下,並沒有教導年輕人正確的法治觀念,使得許多孩子因為不懂法律而誤觸法網或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這皆緣於法治教育的不足。因此,他非常重視法治教育向下紮根,也十分著重於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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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律師執業超過40年,李永然律師處理過無數案件,看盡人世間的各種紛爭,許多都來自於人類的貪嗔癡,唯有透過修行,學會放下,開啟智慧,才能擁有圓滿人生。

看盡人生百態更顯修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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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法》修正後,在增修條文中涉及「宗教」的規定共有三處,由這些修正也使我國對在押刑事被告之人權保障,向前邁進一大步。

  誠如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的刑事被告在《憲法》上基本人權的保障,與一般人民所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註1)。《羈押法》的修正,也涉及羈押中刑事被告之「宗教自由」的保障,謹藉本文予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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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現場

  近來在各大社群網站、手機通訊APP當中,常常可以看到很多似是而非的「假訊息」。假訊息的內容種類很多,常見的類型有:醫療偏方、食品安全、法律規定、政府政策、免費貼圖、災難事故等不一而足。這些假訊息在日常生活中,給社會大眾帶來錯誤的觀念與認知,輕者可能在生活中帶來一些不便利,重者可能產生財產或生命上的危害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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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現場

  民國104年11月間,美福集團爆發震驚社會的槍擊命案。身為集團經營者與大股東的幾位兄弟在公司開完會議後,其中一位弟弟竟然開槍打死兩位哥哥,在警察到場後,又飲彈自殺身亡,造成三位兄弟死亡的悲劇。類似的兄弟間為繼承而鬩牆的情節,於民國105年2月間,又在長榮集團中上演。大房的兄長因為遺產繼承問題與弟弟產生衝突,因此陸續解除弟弟擔任的長榮集團總裁與長榮航空董事長等職務,將弟弟排除在集團的經營團隊之外。

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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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羈押法》的修正,將條文增加至117條條文,可謂是對羈押之刑事被告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此次修正增訂第11章「陳情、申訴及起訴」(自第82條〜第105條)。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在《憲法》上的權利與保障,與一般人民所能享有者應該沒有不同;因而《憲法》第16條有關人民訴訟的權利及訴訟防禦權,在押被告也應享有(註1)。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對於舊《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的部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有違(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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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現場

  近年來國內發生多起「家暴」、「虐童」的社會事件,曾有一名父親因為兒子幫忙買「肉圓」沒有加辣,就向妻兒辱罵、施暴,導致妻兒因此受傷送醫,這位父親也遭到地檢署起訴。另外,高雄一名女童跟著父親到洗車場,疑似遭到高壓空氣噴槍傷害致死等不幸的事件。除了家庭中的暴力外,也經常聽聞保母或托嬰中心「虐童」的情況。一時之間,未成年的兒童是否受到父母或保母、托嬰中心的妥善對待,開始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

文/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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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受到武漢肺炎疫情影響,為免病情擴散,舉辦將近10年、原訂下週一2月3日起的「永然第23期高中法律生活營」活動取消。舉辦活動的名律師李永然表示,因疫情擴大,為確保學員和講師們的身體健康,降低可能感染風險並落實政府對疫情的防控,在多方考量之下,才會決定停辦本次的營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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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於2020年元月30日接受東森新聞記者張炤和採訪,澄清知名黑糖珍奶店陳三鼎因營運策略而暫時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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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現行假釋制度之缺。(圖/記者林敬旻攝)

▲李永然律師從社會事件談法律與佛法。(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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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簽訂商業或投資契約時,常因簽約時未注意細部內容,而引發糾紛、爭訟,易落入「合約陷阱」而不自知。李永然律師於2020.01.20接受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採訪,針對企業主在簽訂商業交易或投資合約,如何避免掉入「契約陷阱」表達意見。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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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在街頭處處可見不動產仲介公司的招牌林立,透過「仲介」來買賣、租賃不動產已成為常見不動產的交易模式,究其原因,不外乎民眾相信其專業服務,認為透過「仲介公司」的把關,能多一份心安,然在實務上卻常因法律知識的不足而產生不少交易糾紛,因此不論是不動產經紀人(包含代銷及仲介人員)或一般消費者都應該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才能減少紛爭、保障權益。

  現代人生活繁忙,想要買賣、租賃房地產多半透過「仲介」方式進行交易,除了節省尋找物件和雙方磨合的時間外,「信任專業」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截至民國107年底,不動產經紀業備查家數(仲介)總數達4220間,可以顯見房仲業在國內蓬勃發展的狀況。

熟稔仲介相關法律,是贏得客戶信任與委託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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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人權意識的提高,受刑人的人權也逐漸受到各界重視,2019年《監獄行刑法》的修正,特別為此增訂第12章「陳情、申訴及起訴」(第90條~第114條),增加25條條文。謹將之分成以下三部分探討。

一、重視受刑人的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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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入監服刑,其自由固然受到限制,但其健康權之基本人權仍應受到維護。此次《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更加強受刑人之健康權的維護,而將該法第八章「衛生及醫療」,由14條條文增修成18條條文(第49條〜第66條)。

  經增修後的要點主要有以下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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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護,是監獄矯正受刑人的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事務之一;其為確保受刑人履行《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的義務,以及維持監獄的安全與秩序而實施的強制行為(註1)。我國《監獄行刑法》中所規定的戒護,依其形態可分為:「平常戒護」、「非常戒護」及「特別戒護」(如:監外作業戒護、移送醫院戒護)。

  此次《監獄行刑法》的修正,對第四章的「戒護」做了一些修正,由原有的8條條文增修為10條條文(第21條~第30條),謹提出以下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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