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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錢」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自古以來,「金錢」的誘惑力及影響力可以說是無人能擋、無遠弗屆。常人道:「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足見金錢的誘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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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9日出版蘋果日報A13版三房主張配偶權 牽動王永慶6千億遺產」新聞,採訪李永然律師表達法律意見。

  (摘錄)王文洋的律師李永然指出,我國婚姻制度採「一夫一妻制」,王永慶生前戶籍登記、死後遺產稅核定,配偶都只有王月蘭,王文洋始終認為父親的合法配偶是王月蘭,若法院認定李寶珠是合法配偶,則二房楊嬌(王文洋生母)也應是合法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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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家族爭產,李永然律師教你透過法律適當地規劃,確保家族永續傳承。(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王淑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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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隨著社會進步,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愈為密切,因而在民事上產生的糾紛型態更加複雜多樣,尤其當國人的「法治觀念」逐漸普及後,一旦遇上紛爭就告上法院討公道,造成濫訴的情形與日俱增,也影響了法院判決的品質和效率。有鑑於此,現今司法界、學界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以減輕當事人面臨訴訟時在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能減輕司法資源的負擔。「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在現行制度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民眾應多加了解並運用,以保障自身權益。

善用「仲裁」解決民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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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出刊幸運雜誌112期專訪李永然律師「以和為貴行菩薩道,追求不訟而解境界--從天地律法與人間司法闡揚天道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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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5聯合新聞網記者賴佩璇採訪李永然律師針對年金改革大法官釋字第781丶782丶783號解釋的意見。

(節錄)大法官會議針對軍公教年改作出解釋,認年改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及財產權,且基於公共利益有其必要。

律師李永然指出,這是不太理想的解釋,不能讓信賴此制度的人去承擔不利益後果,應該改革新制度,讓往後的人民考量是否要進入這份職業,而非剝奪已付出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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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傑人會是由國人創立的國際性服務社團,提倡力行我國傳統之「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的良好觀念與道德,集結全球傑出人士,共同推動社會公益服務,並積極鼓勵、培育優秀人才,以期促進社會繁榮,進而達到世界大同的理念。

以「傑人」作為自惕自勵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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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農舍,農地。(圖/資料照)

▲地方政府在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不能只著眼於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也應輔導寺廟完成合法化,落實保障人民宗教自由。(圖/資料照)

  我國《國土計畫法》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全國國土計畫」也於民國107年4月30日經內政部公告實施;現階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是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擬訂各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俾能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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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接受ETtoday新聞雲採訪,採訪內容於2019年8月6日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25集罰越重越安全?食安法第49條為什麼有問題?節目中播出。

  商品排列架上琳瑯滿目的食品,不知該選哪一個?民眾看著食品背後的內容物介紹,好猶豫,因為不曉得裡頭這些成分對人體有沒有害,為了把食品風險降至最低,政府在最近幾年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修法,最高法院一百零五年度第十八次刑庭會議更通過決議,只要業者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食安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而當中就「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在食安法中的處罰比例是否合理,這一塊更成為法界目前的討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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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5日出版的住展雜誌》第447期,採訪李永然律師談「預售屋禁用爐碴,買方仍難保障」。

  為了避免民眾買到爐碴屋,內政部修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自今年11月起,預售屋禁止使用爐碴,但對新成屋 中古屋則沒有規範,李永然律師在接受訪問時認為:官方應將類似條款加入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與仲介業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讓新成屋 中古屋同受規範,才能建構起全面且有效的保護網。

  由於新規定仍然保障不足,消費者若不幸買到爐碴屋該如何處理?李永然律師表示:民眾若買到爐碴屋,可依民法第354條提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賣方負責,認定標的物確有瑕疵之後,再進一步以民法第359條之規定,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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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也要進行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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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現行假釋制度之缺。(圖/記者林敬旻攝)

▲李永然律師與所內律師谷逸晨共同執筆撰寫《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教讀者善用仲裁解決紛爭。(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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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接受ETtoday新聞雲記者林裕豐採訪,談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表示:針對本案,在事實無法很明確,且有很多可疑的疑點,沒有被釐清的時候,原則上應該要做有利於被告的認定。採訪內容於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24集郭瑤琪有望平反?找不到2萬美金誰說了算 證據法則與自由心證的省思節目中播出。

節目連結: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24集郭瑤琪有望平反?找不到2萬美金誰說了算 證據法則與自由心證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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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天宮,關聖帝君,恩主公,廟宇,信仰。(圖/記者季相儒攝)

▲《國土計畫法》為國土永續發展之重要法規,但仍應確保宗教團體既有之土地使用,不因國土計畫實施而受限制。(圖/記者季相儒攝)

  我國《國土計畫法》已從民國1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內政部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開始實施;而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依據同條規定應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並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而自「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現行《區域計畫法》即不再適用。除《國土計畫法》外,另有21項與國土計畫相關之子法仍於內政部進行研商,預計民國108年底前將全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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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7月4日舉行揭牌啟用典禮,司法院長許宗力,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立法委員林德福,立法委員周春米,法務部長蔡清祥,檢察總長江惠民,范光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慶松親臨會場致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最高法院大法庭7月4日揭牌上路,藉此消除不同審判庭或不同時期的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但未來仍有諸多挑戰必須面對。(圖/記者湯興漢攝)

  從民國108年7月4日開始,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正式實施「大法庭」制度,在最高法院成立「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則成立「大法庭」,透過9位至11位法官合議審理的方式,針對互相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做成裁定,提案的審判庭應依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對提交的案件進行終局判決,希望藉此消除不同審判庭或不同時期的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同時,也廢除實施已有數十年歷史的「判例制度」,自民國108年7月4日起停止適用只有要旨沒有裁判全文的判例,其他有裁判全文的判例,則回歸一般裁判的性質,與其他未選編為判例的裁判,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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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5日上午10時,「梅門團隊」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採訪李永然律師,推薦《精~白蛇傳奇》的演出,並於採訪後攝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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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國土計畫法》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10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內政部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在民國107年4月30日正式公告「全國國土計畫」。在內政部所公告的「全國國土計畫」中,第8章為「國土功能分區」,第9章為「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畫、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及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時,必須以上述兩章規定做為指導原則。未來,在民國111年5月1日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後,上述規定將規範我國土地的使用與開發,而宗教團體所使用的宗教建築所坐落的土地也受規範。

  在現行《區域計畫法》的規範下,宗教建築得合法坐落於非都市土地中的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以及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若是宗教建築位於非都市土地中,上述土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則必須先依法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才能合法供宗教建築使用,否則宗教建築將無法取得建築執照而形成違建。

  現有的合法宗教建築,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9章第1節「土地使用基本方針」,在不妨礙國土保育保安或農業發展需求的情況下,得繼續維持既有的合法使用;若現有的合法宗教建築非坐落於上述合法用地,但在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前,已經依主管機關所訂之「專案輔導合法處理方案」(註)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未來仍可以變更為「宗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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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量錯! 她多花110萬買空氣.mp4_20190614_093937.875.jpg

板橋一名女子在購屋三年後轉賣時,才發現因為地政事務所測量錯誤,多付了5坪的價錢,一氣之下,提出國家賠償?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於2019年6月13日接受東森財經新聞台採訪,針對民眾購屋時要如何自保,可以事先學習測量大約的坪數,以免造成金錢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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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人們因利用土地而有經濟問題,其分配與利用是否適當,直接、間接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秩序、國家治亂;領土爭端,更對於國際和平造成衝擊。土地法便是規範土地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規範人與地之間關係的法規總稱。

  土地,在人類文化中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不論是以前的耕田種植時代,抑或現今工商業時代,土地都是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一直存在於國人的傳統思維之中,土地不僅是居住生活、事業發展之所依,也是財富身分的表徵。為了要規範人與土地之間的法律關係,許多與土地相關的法規應運而生,這些與土地的分配、管理、利用有關的法律即是廣義的《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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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在民國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的修正案,消除了自民國73年至今「限制出境處分」欠缺法律明文規定(限制出境是最高法院透過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以法律解釋的方式將其解釋為屬於限制住居的方法),致有違反《憲法》第10條「遷徙自由」的「違憲」疑慮。

  本次修法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專章」,確立限制出境是一種獨立的強制處分類型。本次修正重點,在於新增訂第93條之2明文規定實施限制出境的要件,且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輕罪案件,不得逕行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應以「書面」為之,且應於限制後「6個月內」通知被告,如果被告接受訊問,則應當庭告知並交付「書面」;被告獲知被限制出境時,也可以請求交付「書面」。

  至於限制出境的期間,增訂的第93條之3規定,偵查中不得逾「8個月」,如檢察官聲請延長,以「兩次」為限,第一次不得逾4個月,第二次不得逾2個月,且須由「法院」裁定;審判中每次不得逾8個月,最重本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犯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犯罪累計不得逾10年,但被告因逃匿而通緝的期間則不計入;且法院在延長限制出境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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