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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1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由於本項規定與昔日太平洋SOGO百貨的經營權爭議案有關,因此被暱稱為「SOGO條款」,並且在立法院審議《公司法》修正案期間,受到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廣泛討論。

  《公司法》第9條最初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發生,同時落實公司「資本三原則」當中的「資本確定原則」與「資本充實原則」(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因此《公司法》在第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個人違反上述原則的刑事與民事責任,同時在第3項與第4項中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的事由,包含公司未收足股款及公司設立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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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出境」於法無據又嚴重侵害人權,已經引起各界的重視,司法院也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打算編列專章,將「限制出境」法制化。2018年9月28日中午12時《ETtoday新聞雲》直播節目《雲端最前線》第447集《雲端最前線/限制出境無法源依據 修法不能走人權倒退回頭路》即邀請李永然律師至現場與立法委員蔡易餘、周春米、及輔大法學教授張明偉,一同與主持人楊文嘉深入探討「限制出境」的相關法律問題。

  現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的李永然律師在節目中,提出許多法律實務上的案例,說明「限制出境」侵害人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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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翻開報章媒體,為爭奪遺產而家人反目的事件時有所聞,從達官貴人到市井小民,只要牽扯到財產,總會有紛爭發生,為了不讓自己有朝一日離開世上時,所遺留的財產成為後生晚輩糾紛的原由,生前做好財產規劃並立下遺囑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避免子孫反目,應善用預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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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監獄服刑,還要不要花錢?」一般人以為到監獄去坐牢,吃住都是監獄的,幹嘛還要花錢?

除了吃和住外,入監日用品必須自己花錢買

  我國監獄(含少年監獄、輔育院、戒治所、技訓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雖提供吃住,但收容人(包括受刑人、少年、羈押被告等)到監所裡去,除吃住外,還有其他生活上必要的花費,從小到寄信的郵票,大到被服等,都必須自己花錢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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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偉是瑋大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瑋大公司)的董事長,其個人名下有10筆土地荒廢無力管理,大偉構想將其中一筆土地賣給瑋大公司作為開發使用,並與娓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娓娓建設公司)共同合建,共創優質美麗都會區的願景,也可為瑋大公司創造豐碩營收。大偉因此緊急在民國108年5月1日召開董事會,訂於108年5月5日針對上開構想提出董事會會議內決議,假設已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試問,就「公司購買土地」會議事項,大偉於董事會是否要向出席董事說明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就是他自己本人所有?董事議案為瑋大公司購買多筆土地與娓娓建設公司合建經營,假設大偉持有娓娓建設公司75%的股份,並擔任董事之一,大偉是否要盡其說明上情的義務?

公司董事負有忠誠及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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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各大媒體都刊出曾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的受刑人張錫銘透過友人投書媒體,指出受刑人的勞作金計價基準,已近20年未調整,監獄儼如血汗工廠,呼籲政府替受刑人「加薪」,調高受刑人勞作金計價基準,以維護人權。而李永然律師與黃隆豐博士此文,正提及受刑人工作權的議題,民眾可藉由本文的觀點進而了解給予受刑人相當的工作權,不僅能增加其未來出獄的正當工作能力,幫助受刑人再社會化外,以可藉此提升受刑人自我信心,以達到教化目的。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是《憲法》第15條所明定政府應該保障人民的權利。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6號解釋也提到:「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此號解釋也提到對受刑人因人身自由受限制所造成附帶受限制的權利,僅「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含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之措施),此外,其他《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均不得限制」。

  大法官羅昌發在本號解釋協同意見中也提到:「受刑人除因自由刑之執行,『當然附帶造成』其自由權利的限制,如居住與遷徙自由、無法返家團聚享受完整的家庭權;為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所為之必要措施,而額外限制受刑人之權利,如限制受刑人取得或持有監獄所特別禁止之違禁品外,應與一般人民享有相同的《憲法》上權利。」《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是否為此「當然」或「額外」受限制的權利?倘若不是,則應依據《憲法》規定加以保障,使受刑人得以行使「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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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一週內先後有兩則報導,涉及兩位在服刑中的受刑人,其刑期的執行率已超過六成,又是屬於「初犯」,累進處遇分數也已達到標準,提出假釋申請後,初審均已獲得通過,但在法務部矯正署複審時,卻都遭到以「社會觀感不佳,有再行考核的必要」為由,而駁回這兩位受刑人的假釋申請。

  按我國《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既然假釋的申請及核准的程序及條件,法律已有明定,未料法務部矯正署在審核假釋時,竟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而駁回申請,令筆者大感不解。

  我國假釋條件是規定在《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按照法律規定的假釋要件來看,在於受刑人是不是已經符合假釋的門檻,同時受刑人是不是已經有「悛悔實據」。假設受刑人已有悛悔實據的話,即應當准予假釋,因為《刑法》規定假釋的目的是在鼓勵受刑人,使他們能夠改過向善,但現在法務部卻是加上一個法律所沒有的條件,以「社會觀感不佳」做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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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察監獄執行現況,目前最為各界質疑者,應是監獄過度擁擠問題。《監獄真相大揭露》書中資料指出監獄嚴重超收現象,特別是都會型的監獄更為嚴重。

  監獄過度擁擠,不僅行政所需空間不足,受刑人使用的工作場所、活動運動場所及舍房空間等,均呈現不敷使用的窘境。儘管受刑人一人一床的政策已經確立並積極推行,但是,目前受刑人使用、居住空間不足的問題,依然存在。

  更有甚者,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我國監獄管理人力,早就呈現負擔過重情形,因此,透過積極增建監獄以改善受刑人超收現象,此舉反將更惡化管理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凡此種種,均為當前獄政制度中急需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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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首相邱吉爾曾提及:「民眾對待犯罪及罪犯的態度,是檢視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不二法門。」(The mood and temper of the public in regard to the treatment of crime and criminals is one of the most unfailingtests of the civilization of any country.)從國家整體而言,監獄可能是社會文明制度中被人忽視的邊緣人類,這群誤入歧途的羔羊,曾經戕害自己、傷害他人,甚至危害社會安全,所以政府的資源寧可用在其他的部門,但若能著眼於保護、尊重及闡揚人權,致力於改善監獄的地步,當即反映出社會文明的高度。

  監獄是國家文明的指標,健全的矯正法典與完善制度,營造契合矯正教育的環境,實施多樣的處遇與有效的矯正計畫,提升行刑的實質功能,才能發揮監獄的真正價值。

  最近拜讀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三位法學先進合著《監獄真相大揭露》大作,這是坊間難得一見對跨領域的專業論述,書中強調喚起國人對矯正制度的關注,並以人權為主軸,竭盡心力探討問題。從實務面及法制面詳加檢視,提出針砭之方,為矯正未來擘劃嶄新之路,對矯正期待之殷可謂用心良苦,個人深表敬佩。惟書中提及背離人權的軍事化管理,與現行的實務操作顯有落差。時下矯正機構戮力推動柔性司法,揚棄昔日刻板的管教方式,實施「生命教育深耕計畫」,建構以人性化生命教育為基石的「文化監獄」;同時,賡續推展「脫胎築夢-矯正機關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幫助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復歸社會,併此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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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7年間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出爐後,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就看守所不利的行政處分,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且羈押被告及受刑人與監所間,並無「特別權利義務關係」,開啟了羈押被告及受刑人,除身體自由外,仍受《憲法》人權保障,對監所人權保障邁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之後,有關監所人權保障的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654號、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紛紛出現,顯示國人對監獄人權的關注,更勝從前。其中,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更指出:「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並非在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除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外,不得限制之。」這個解釋等於是對「自由刑的定義」及「刑罰權範圍」,訂定了具體的規範方向。

  民國107年間,法務部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這是我國《監獄行刑法》自民國43年施行以來的12次修正中,最具全盤性修正的。此次修正,總體而言,法務部可說是展現了革新矯正執行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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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台灣房價居高不下,租屋成為滿足民眾居住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社會腳步漸趨快速,許多出租人或承租者都不想花費太多的時間在「租賃」上,於是愈來愈多民眾透過專業的包租、代管業者解決租屋的問題,以避免遇上惡房東與壞房客的風險,然而在對於包租、代管業者沒有相關法令規定時,難免也會產生糾紛,於是政府在以維護人民「居住權」的前提下,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正式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對於「代管」及「包租」對者進行法律上的規範。

新法上路,維護人民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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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台北報導

  惡房東張淑晶以隱匿租約不利條款、騙連帶保證人是聯絡人等手法,向房客逼索違約金,房客不從,即誣告房客與其親友的案件,今年7月新北地院依誣告、詐欺及強制等22罪,判其8年2月徒刑。

  租屋陷阱何其多,租屋者本屬經濟弱勢,再加上各式各樣的租屋陷阱,如何保障租屋族權益,為此,我國首部住宅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去年12月制定、今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第1條便開宗名義指出,「該法乃為維護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而制定」。因此,住宅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對於此「特別法」自應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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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於2018年7月19日出席《第七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暨兩岸法學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討會》時,接受中國大陸「民主與法制周刊」專訪,分享20餘年來與兩岸法學交流的經驗及未來的期許,內文截錄於下:

  1973年,18岁的李永然成功考进台湾大学法律系司法组,虽然在联考中他的分数刚刚擦过台大法律系的边,但是四年后,他却是以第一名的成绩考进台湾大学法律系研究所硕士班。在这之后,不论是硕士班的考试,还是获取律师执照的律师高考,李永然一路披荆斩棘,成绩名列前茅。用现在的话说,俨然学霸本尊。23岁时,李永然取得律师执照开始执业,虽与大家处于同样的起跑线,可学霸就是学霸,没两年就为文星杂志创办人萧孟能先生代理刑事自诉案件。那段时间,因萧孟能与李敖间的官司、胡因梦与李敖间的官司,让李永然声名鹊起。谁承想,这些知名人物选中的李永然律师那时竟然还不到三十岁。

  1985年,李永然三十而立的时候,自行创立了永然法律事务所。三十岁就能干这么大的事,放到现在是不敢想象的。李永然曾经接受访问时,笑称自己是士林菜市场鱼丸摊贩之子,从小耳濡目染销售技巧,这样的经历练就他极强的沟通能力。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除了要具备专业的法学功底,与人沟通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说,正是先天的成长环境和后天的勤奋造就了日后李永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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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制度絕非以懲罰為唯一目的,多兼具矯正功能,使受刑人能於受刑事處罰後,重返社會生活。因此,經過刑事正當法律程序之審理,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階段便格外重要。可惜的是,我國刑事制度雖於近十年來,不斷經由各界之反思、辨正,當局者也修正諸多刑事制度,以符合法治精神及人權保障之本旨,但就刑罰執行階段,尚欠缺與實證上之統計與研究;而學理上之探討,亦不如其他刑事領域蓬勃,更罔論由學理與實證研究之碰撞擦出火花。

  有幸拜讀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大律師等所著作之《監獄真相大揭露》,作者群以2年時間,長期觀察各監獄之實際運作狀況,配合現行法令規範,逐一分析目前實際運作所遇到的困境,特別就一般外界甚至有心研究者所難以窺探之監所運作現況及困境,包括:監所超收之現狀、供水設備不足、生活設施與空間不足、醫療措施不足等攸關矯正成效之基本問題,逐一具體提出目前國內各監所之現況,凸顯問題所在,進而配合已見普世價值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關係公約》所揭示之標準,並論述我國監所現況如何不符聯合國兩公約,繼而就主管機關所發布「矯正相關收容情形探討」之改正措施,加以介紹並評論,以期符合刑罰執行之核心目的。

  同時,特別就管理層面,涉及受刑人之基本權利部分,直指目前的軍事化管理,悖離人格尊嚴的踐踏管理方式,不僅無法消除或降低受刑人的惡性,又無益於矯正目的,反而可能加重受刑人出獄後,因怨懟而升高再犯之可能性。文內就此目前監獄管理之核心缺陷,直指問題所在,並檢討法律規範不足所引發管理上無標準化規範的困境,反而造成侵犯受刑人人權之疑慮,終究無法達成藉由矯正使得受刑人可復歸社會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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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莊曜隸律師

  日前閱讀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李雯馨教誨師合著的《監獄真相大揭露》一書,深受啟發。受刑人仍有其基本人權,而如何讓受刑人行刑發揮成效,及兼顧受刑人權益,值得探討。筆者謹以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以期許受刑人之基本人權能因此而獲得保障。

  特別權力關係是指國家對於特定身分之人享有概括之支配權,而相對人對於國家負有服從義務,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可說是被納入行政內部體系,淪為整個行政機器營運之「齒輪」;故相對人與國家之關係是講究管理與服從之「力」的關係,而非「法」的關係,因而《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事前之法律保留、事後之司法救濟等法治國原則,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下,均被認為無適用於相對人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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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收到「烏龍稅單」該怎麼辦?認栽、賠錢了事?還是尋求行政救濟,爭取應有的權益?稅務行政救濟具有專業性,勝訴機率小,台灣財稅案件的審判,人民的勝訴率只有4%~6%,大部分有稅務爭議時,大都寧可付錢認賠了事。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施行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扭轉這種現象。該法強化了行政救濟程序,也更進一步保障了納稅者的權益!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正式登場,這也是納稅者迅速解決稅務爭議的第一步。不想讓自己的權利「稅」著了,平時就要做好功課,增加自己的法律功力,《別讓權利稅著了──簡單讀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一書教你做個聰明的納稅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賦稅人權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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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6月27日報載,立法院希望在本會期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因此立法院臨時會於民國107年6月26日針對《財團法人法》草案進行協商。在《財團法人法》草案協商當中最大的爭議點之一,就是「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管的問題?

  在《財團法人法》協商會議當中,大部分的意見都認為應該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包括宗教事務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葉俊榮部長也認為應該尊重「宗教自律」,宗教財團法人不宜納入《財團法人法》。至於持不同意見的法務部,認為宗教財團法人應有某種程度的規範,考量執行問題,可擬訂「宗教財團法人5年內不適用此法」的規定,但內政部長則反對此一方法。而多數立委認為宗教財團法人應該要排除在《財團法人法》之外,唯司委會民進黨籍召委段宜康認為,宗教團體主張要有《宗教團體法》才能接受《財團法人法》及《社會團體法》監督,但要審《宗教團體法》草案時又反對立法,形成互相牽制,他無法接受「緩兵之計」的反對理由,而支持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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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監獄在我國法制上的地位,是為了「矯正」受刑人,之後復歸社會,貢獻心力。但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監獄真相大揭露》合著作者李永然律師表示,我國監獄嚴重超收,影響到受刑人的健康,影響矯正效果。他呼籲,政府應該要正視監獄的人權問題,讓受刑人可以順利復歸社會。

  李永然指出,我國監所的問題沉痾難解,目前大法官解釋提到的通訊自由、外部司法救濟管道等等問題,都還僅是冰山一角。他認為,我國監所最大的問題就是嚴重超收,超收將造成管理人員的壓力,讓教化效果打折;另外對受刑人來說,超收造成生活環境不良,影響受刑人的健康、衛生,當然影響到教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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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張則君

  監獄在一般人的觀念裡,就是懲罰罪犯的地方,很少人會在乎裡面收容人的生活狀況,也很少人想去了解這些大家眼中的「壞人」,將來要如何重新回到社會生存?一道高牆,隔絕了他們的世界,監禁只是要為自己犯下的錯誤負責,當期限屆滿,協助他們洗心革面重回人生,則是政府不可懈怠的責任。

不忍監所起風雲,李永然律師協師弟研究改善現今矯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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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監獄人權保障的問題,近年來益受重視。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監獄真相大揭露》合著作者李永然律師表示,監所的問題沉痾很重,希望藉由本書引起執政當局重視,提升監獄人權。另合著作者黃隆豐律師也認為,監獄的教化功能必須落實,讓受刑人可以早日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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